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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防范"克隆票"+避开涉税风-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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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全国部分地区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发现利用“克隆票”进行虚开虚抵增值税违法犯罪活动仍呈上升趋势,深入分析此类犯罪活动的成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已成为当前发票管理的当务之急。

一、利用“克隆票”虚开虚抵行为的特点及危害

当前虚开虚抵增值税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一个新的趋势,即利用“克隆票”虚开虚抵增值税,犯罪嫌疑人依据购票方的需求,编造虚假企业资料与上游开票企业发生业务购销关系,进而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复制”真票中的防伪税控密码区信息,变造发票中的汉字信息,虚假制作“克隆票”的手段来虚开虚抵增值税税款。目前此类犯罪活动仍处于高发阶段,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犯罪人员专业化

犯罪分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职业,熟悉税务法规和税务工作流程,首先确定好下游“购票虚抵企业”,并根据购票企业纳税识别号制作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等虚假开票资料。在这些假的开票资料中,除纳税识别号外,其他资料信息大多数都是伪造的。犯罪分子依据假的开票资料信息与上游开票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在货物发出前将货款预先进行了支付。销售货物发出后,上游开票公司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开票资料使用防伪税控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直接转交犯罪分子或根据要求的地址将专用发票寄出。犯罪分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克隆制作可以通过认证系统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高额手续费后将克隆票交予已经确定好的购票虚抵企业。而犯罪分子拿到的克隆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会到税局认证抵扣。犯罪分子购买到的货物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将货物在不提供发票的情况下直接销售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销商或消费者;另外一种方式是犯罪分子将货物销售给享受免税资格的生产企业。

刘晓伟评论:大家能看懂吗?我来举个例子,某犯罪分子销售的是煤炭,但取不来进项发票,在向下线钢铁工厂销售时开具的是煤炭发票,他于是向省外购进了一批家电,向家电厂家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向家电厂家提供的是钢铁工厂的税号,税号外的其他附列资料是编造的,在取得家电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不认证,家电销售或赠送给了非一般纳税人,将这张发票进行了‘克隆’后,两方税号不变,金额、税额不变,购进企业名变成了钢铁企业,货物名称变成了煤炭,销售方的名称也变成了另一家煤炭销售商名称,于是,钢铁厂凭煤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就是这么回事!

克隆:专用发票也是印刷品,防伪技术并不高,很容易就造出来了。金税工程监控的只是密码区而已!

 

(二)犯罪方式隐蔽化

犯罪分子为降低犯罪风险,逃避税警打击,采用复杂的手段掩人耳目,遮盖犯罪事实。由于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上游销货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具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被“克隆”。同时它与以前虚开后即走逃案件相比作案手段更隐蔽,虚开即走逃必然会使下游购票企业虚抵现象迅速暴漏,而“克隆票”能够顺利通过认证系统,税务机关很难以及时发现,极易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犯罪手段智能化

中下游“购票虚抵企业”用来虚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犯罪分子采用技术手段,虚假制作的“克隆票”。这种发票,除防伪税控密码区信息保持一致外,其他信息均根据购票方要求进行了变造。为了保证业务的可信度,犯罪分子往往会依据购票方货物品名的不同而对销货单位名称相应予以改造。

二、利用“克隆票”虚开虚抵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税控系统漏洞为“克隆票”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包含的信息有很多,其中购销双方纳税识别号、金额、税额、税率、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和号码等数字信息是防伪税控密码区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必须全部相符。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账号、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开票人等信息却不能够参与稽核比对。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税控系统中的这一漏洞,克隆票时在保持防伪税控密码区信息一致的情况下,根据购票企业情况对专用发票中的其他信息进行改造。这样购票抵扣企业在取得‘克隆票’进行认证后,就能够顺利通过比对系统从而虚抵进项税额。

(二)税制缺陷是虚开虚抵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

目前;部分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为增值税虚开虚抵行为埋下隐患。比如黄金生产企业在黄金销售环节实行免税政策,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仅自己不用承担税收成本,而开具出的增值税发票又可以由下一个环节抵扣税款。销售方在对外销售时,往往不会考虑购买方的真实意图,业务是符合常规,而根据犯罪分子的提供的信息随意大量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有甚者,为了追求利益,不惜无货虚开,严重扰乱了现行税收秩序。加之,一些黄金生产企业对收购发票管理不善,不能够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范围使用收购发票,又为犯罪分子货物再销售提供了有利条件。以上情况,在农产品收购企业以及一些其他政策性免税企业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利益驱动是虚开虚抵行为产生的直接诱因

有的企业实际购进了货物但无法正常取得进项发票,或虽然取得抵扣发票但实际增值税税负较高。在此情况下,为偷逃税款,从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处购买发票,来虚抵进项税额是此类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同时,上游开票企业只知道谋取销售利益,而对开具的发票管理审核不严,助长了虚开虚抵现象的发生。而犯罪分子则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四)购物不索票助推犯罪分子的偷税和资金回流

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大量存在,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只要价格合适,就不会索取发票。这样一方面导致了销货方偷逃了国家税款,另一方面也助推了销货方资金的回流。犯罪分子正式在这样的环境下才敢于从上游企业大肆购买商品,取得专票克隆后予以倒卖获利,而购买到的商品也可以很轻松的无票销售,实现资金快速回笼。

(五)部分行业税率调整为虚开虚抵拓展了新领域

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煤炭行业整治,在煤炭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购煤方为了买到价格较为低廉的煤炭付出的代价往往是不能够从销货方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无票的煤炭经销商就会千方百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做账并抵扣税款,在客观上加大了虚开发票买方的需求量。在09年之前,由于煤炭税率为13%,而大多数上游开票企业适用税率为17%,犯罪分子无法将上游专票通过克隆票的形式与下游煤炭企业直接对接。随着全国从09年起将煤炭税率由13%调整为17%,无形中也为犯罪分子利用“克隆票”虚开虚抵煤炭进项税额拓展了新领域。

纳税人应尽快熟悉和了解该种犯罪行为的特点,以便防患于未然。该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虽然隐蔽,但是只要上游开票企业熟悉和了解犯罪特征,加强和改进管理措施,加强资料审核,还是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的。一方面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要尽量了解和掌握购货人的真实意图,对于那种莫名奇妙的大宗生意,要特别加强警惕,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另一方面加强对购货方开票资料的审核。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开票资料看似天衣无缝,但是只要经过认真审核,还是能够从中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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