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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骗术大全-第4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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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记录是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发给周西成,后又转存金娣的。英文又是美国纽约城市银行(CITY BANK),凭证还印有一家纽约造币厂制造的字样。对于这三个单位名称中国人知道者甚少,于是我们便到新加坡访问。除专业人员知情外,大众很少知道有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的名字。因为这个分行于1941年7月份,也就是日军占领新加坡之前撤回美国,对于(CITY BANK)这个城市银行的名字,是在美国国内使用的,1955年停止使用。中国人基本没有人知道城市银行这个名称。中国人把美国银行叫做花旗银行是以其国旗而得名,请查阅现代汉语词典1998年修订本第539页“花旗”二字的注释。对于美国纽约那家造币公司,现在住在纽约的美国律师都很少有人知道,因为该公司也已易名多年。美国多名律师内查外调,终于查出这三个单位当时都存在,这些事情只有翻看档案才能知道。而且它们在文件上的使用都很正确,出现在同一存款文件上,就凭这一点任何造假者无法弄明白。大家一致认为,这套文件不符合造假行为,哪个人都造不了、也造不起这些东西。这样就增强了美国律师布朗先生追讨的决心。  
  二、美国布朗大律师来华查询。  
  布朗律师是美国人,是知名度比较高的律师,他能来中国查案,说明他对此案很有信心。他是在美国反复查阅研究数个月后才决定代理此案的。布朗律师于 1997年7月来到中国,先到沈阳,辽宁省侨联主席卢育波先生接待了他,辽宁省经贸厅张邵英先生为其当的翻译。在武汉时住蓝天宾馆,并在那里查看了文件,进行了证据拍照。经过在中国10天的考察,他认为是真实的。  
  布朗律师回美国后,开始与美国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联系,先联系了总裁,总裁便指派副总裁与布朗联系。这位副总裁也是著名律师,在花旗银行纽约总行担任法律顾问。当布朗律师与这位副总裁联系后,副总裁表示让布朗传真过去一些文件,给他一个星期的查询时间,定于1997年11月5日早九点在纽约总部见面会谈,地点在曼哈顿53大街399号,那天是星期三。我和布朗律师乘晚上洛杉矶至纽约航班,早六点到纽约机场。事先按排一位中国在纽约的留学生刘小姐去机场接机,并在谈判中担任翻译,刘小姐是沈阳人。  
  三、与美国花旗银行副总裁90分钟的谈判。  
  我们提前30分钟来到了位于曼哈顿53大街399号的花旗银行总部。我们先到卫生间简单整理一番,然后通过两道门卫,到达了二楼的副总裁会客室。9点整会谈准时开始。  
  这位副总裁很年轻,大约在35岁左右,我和布朗律师和翻译刘小姐坐一侧,花旗银行副总裁坐一侧。首先相互递了名片,副总裁的英文名字是Kenneth s Cohen 。花旗银行副总裁先拿出布朗律师的传真件说“暂时没有查到记录。”我马上说:“今天别谈传真件了,那些由于多次传真,不是很清楚了,我带来了您们发的原始存款凭证。你看这些说明了什么。”然后我拿出9张存款原始凭证。花旗银行副总裁显然对我带去的原始凭证没有思想准备。他先问凭证上的女头像是谁,我回答是存款人金娣,他又问是否还活着,我说“还在”。他又问凭证上另一个男头像是谁,我说:“英文翻译过来是花旗总裁。”他说:“那是我们哪个总裁?”我说: “今天我来问您,他是你们哪个总裁”。他感到失言,连声说:“应该问我,应该问我,其实我也不知道,那都是我们爷爷辈干的事。”然后他问我能不能留下凭证的复印件,我把早已准备好的照片、复印件交给他。他对照一下,让我把原始凭证收起来。花旗银行副总裁转向布朗律师,问他有什么看法,布朗回答说:“我认为是真实的,我去过中国。”然后他拿出在中国的照片拿给他看,并一一解释,副总裁显然无话可说,频频点头,并要求留下一部分照片,说作研究之用。  
  我和布朗律师与副总裁谈话之后,副总裁对布朗律师说:“您跟邵先生说,我争取三个月结案,回去先等一下。”我为了弄明白“三个月结案”的含义,也是要让去的人都记牢,故意反复问了多次相关问题:  
  1、我问:“三个月结案是什么意思,是三个月后才告诉我有没有这个案子,还是三个月给钱的意思?”副总裁肯定地回答说:“其实第一个问题不用问了,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今天我不会接待您。给你们写个传真就完了。三个月我争取给你们结案。”  
  2、我又问:“三个月结案是不是给钱的意思?”副总裁说:“也可以这样说。”  
  3、我又问“这文件上注明凭票即付,又是存款,不是欠帐,为什么一定三个月才给钱呢?应该马上付给我才对。”副总裁回答说:“其实三个月时间是很短的。你五十七年都不着急(1941年…1997年近 57年),三个月等不了啦。”(他有点半开玩笑的意思),然后他耐心地解释,三个月的原因:“美国花旗银行三次更名,三次更换股东,这笔钱当时怎么处理的,要核对很多记录。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根据1959年美国通过的法律,这些钱应该在国家财产局,我们得要回来才能给您。”随后我还想争取一下,布朗律师制止了我,说剩下的问题他来协调。我们与副总裁谈话90分钟,我们下楼时,布朗律师让我在楼下等一下,他与副总裁回到二楼会客室,又谈了约20分钟,之后我们一同到门外餐厅吃早餐,我一边吃饭一边问布朗律师:“怎么样,能不能提前?”布朗说:“能不能答应我一个条件,”我说“能,什么条件?” “他(指花旗副总裁)准备帮忙把钱拿出来。能不能给他200万美元回扣?”我说:“可以。” 布朗问“您怎样保证?”我说“写在您律师费里,由您给他。”布朗说:“OK!二个月就能解决。”这是我们这天谈话的主要内容。之后我在纽约呆了两天回到洛杉矶,布朗当天就回到洛杉矶。这时布朗律师与我心中都觉得大事已定,静听佳音。  
  四、与布朗律师合作被迫终止。  
  我与布朗律师合作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中方人员赴美办理取款的一切差旅费都由中方人员自己出,布朗律师费按15%收取(以花旗付钱数为准)。如果中方人员赴美差旅费由律师出,布朗律师收取律师费是30%。因为金娣及熊安军一家生活非常困难,熊安军又是一个有残疾的人,这么多文件和这么大笔资产,肯定要去5至6个人,再加中介人等人,在美国不一定住几天,我们认为要有一笔比较大的开支。在签合同时首先考虑这笔费用由谁出,谁将得到相应的回报。布朗律师本人没有那么多钱(众所周知美国人没有积蓄),他准备找一个商人协助,可是这时他没能落实了这笔钱。布朗还亲自让卢宏做翻译,(卢宏是沈阳赴美留学生,省侨联卢主席之女,也是我公司出去的员工)给熊安军打电话,告诉了纽约会谈结果。国内这些人都在等我回国的好消息。我急于把与布朗律师的代理协议定下来,我住在洛杉矶小台北旅馆20天,布朗也没能定下来。因为布朗几乎看到了钱,不愿放弃30%的利益。我劝他改为15%。他说什么也不肯。我手中又没有钱了,不马上回来不行。这时在洛杉矶的许多中国籍律师纷纷找来争办此案。但我有一个条件,必须有美国知名大律师参加才行。这时有一位罗律师带来一位美国大律师,这个美国大律师在美国花旗银行当法律顾问40年才退休,身体结实,说是70岁,就象60岁的人。这个组合我比较满意。但我说一定要布朗同意才能让你们办。先让布朗律师办,因为他已经做了那么多工作。在谈论布朗工作中,无意中我谈了布朗一个枝节问题,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罗马上给布朗写信指责了布朗律师,说要控告他(指布朗律师)。后来我才知道这个问题对于律师来讲是致命的名誉损失。罗律师利用我对美国律师法不明白的机会,激怒了布朗律师,使我和布朗律师合作无法继续,这样我不仅得罪了布朗律师,同时也得罪了美国花旗银行副总裁,布朗律师写了一个九百万美元的扣押单给花旗银行,从此副总裁把他给我们名片上的电话,挂了录音,无论怎样留言,就是不理你,由此产生了僵局。  
  五、美国律师第二次来到中国查验文件。  
  第二次来中国有两位律师,罗律师和在花旗银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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