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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骗术大全-第4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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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我在被关押26天左右的时候,经侦总队一大队张宇兰在看守所提审了我,出具了一份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该存款凭证是“毫无意义的”,“不真实的”的结论。我认为这是一份违法的证据,不知办案人员与银行个别人如何“制造”出来的。说其违法,我的理由是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没有政府管辖职能,也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司法鉴定单位(除人民币),没有对此凭证的鉴定权限,鉴定书又没有公章、没有法人签字,没有法律效力。甚至没有鉴定人资格证明。更何况鉴定内容非常荒谬。竞然不知道花旗银行原名CITY BANK就是城市银行的英文名称。其它都是使用“不可能”字样,可见此人根本没查阅历史档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我认定这份鉴定书是有目的制造的假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什么这样做?  
  6、我多次邀请美国律师来中国,美国联邦法院也目测了部分文件(因为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过),也和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谈判过,花旗银行并没否定这些文件,只是以“暂时查不到记录”相推拖,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有何根据否定这些文件。  
  7、我被关押37天后,没有证据逮捕,因为公安局机关依法最长只能关押30天,检察有7天批捕时间,我认为到38天能释放我。结果过了5天还没有消息。我在看守所找管教,他们也表示还没有遇到过种情况。得不到任何答复只能等。等到关押48…49天的时间,管教才告诉我,公安局可能要给你做“精神病鉴定”,这就没有关押期限规定啦(为超期关押找借口),但公安局内部有规定一般不超两个月。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当面宣布这个决定。  
  法定期限不能证明有罪,应无条件释放,应视为该人无罪,什么时候调查清楚该人有罪可以再抓嘛,不可以找借口无限期关押不能证明有罪的人。这是基本人权,至于公安机关决定做精神病鉴定,那是针对一个有罪的人,无罪公民是不能关押在看守所里强行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所以这段关押更是违法的。在抓我那天,办案人员提审我时,我问他们“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诈骗谁了?有什么证据?”办案人员张宇兰曾给我一句惊人的回答:“现在没有,我关你100天看你有没有!” 我当时反问:“你是中国人民警察,不是美国花旗黑保镖,公安机关是依法维护中国法律的。我依法在高级法院研究起诉花旗银行是合法行为,不是你们打击的对象,这也是爱国行为,因为这笔存款中有很大国家税收,有重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疏忽失去追回欠款的机会。”张宇兰说:“爱国不是你的事。”并口口声声指责我,“为什么登报损害花旗银行名誉。”  
  如果报纸登载的相关消息损害了花旗银行声誉,那么该行可以到北京法院起诉我,这是民事责任。如果认为有刑事责任,也应到北京和广州两地警方起诉。上海花旗银行首先找浦东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不成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到北京和广州有管辖权的地方起诉,却单单找到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这里问题多多,值得上海公安局领导同志去认真查一查。特别在江主席倡导的“三个代表”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下,上海市形势一片大好,各方面工作在全国都具有代表性。然而这种事件发生在上海实在令人不解,办案人员在提审我时还口口声声称他们与上海花旗银行没有关系,但他们的“行为”能够证明他们的“清白”吗?  
  十一、在国内法院立案困难重重,既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答复  
  经过多半年的研究和努力,通过求助中华律师协会,我得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有能力帮助办理此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志为平律师事务所曾三次向北京和广东两地高级法院申请立案。  
  (1)1999年8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占武律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递出了立案申请,一个月后北京高级法院立案厅负责人何法官请杨律师和我一同去立案厅,得到答案是不能给我们立案,理由是这个案子太大,要求我们找个领导签个字,出了问题有人顶着。我们说“要哪一级领导签字。”何法官说“最低是最高法院副院长以上级干部。”  
  (2)根据北京高级法院的要求,我们开始多方求助,寻求领导的支持。几个月过去了,找到了北京志为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袁小凡律师。袁小凡原系政法大学教授,退休前是全国人大法制方面的干部(属于法学专家级)。他表示有能力办好这件事,立案没有问题。2000年3月份,袁小凡律师向北京高级法院递出立案申请,并事先与立案厅负责同志进行了沟通。袁律师向北京高级法院递立案申请时,上次退案的何法官说什么也不接收材料,经过一阵沟通后,才收了材料,以后何法官三次让律师补充材料,我们都一一补了材料,二三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立案。在袁律师的一再追问下,何法官说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支票托收处冯处长说这类事没有真的,不能立案。  
  我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带着存款凭证和胡学东一起到阜成门中国银行总行,时间是2000年7月份,在支票托收处找到了这位姓冯的处长(女同志)。当我们说明来意,并出示存款凭证,要求她出具鉴定证明时,这位冯处长显然没有见过这套文件,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语无论次地摆手说“我没见过这东西,你别来问我。”我们问:“你向北京法院已说过不是真的,这造成了不给立案的后果,你打算怎么办?”她说:“我不知道,别来问我。”然后就躲进屋里回避我们。我当然对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极为愤慨,随后上楼去找中国银行行长。到电梯口时,综合处长邱志坤同志和另一位保卫处长,他们拦住了我们。他们看了美国花旗银行存款文件,并了解情况后,明确表明态度:第一,冯处长不能代表中行意见,只能代表自己;第二,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出具这个存款的任何意见,如要中行意见,除非有法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我们可以组织专家组审议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已造成的影响,我们负责打电话更正。去找行长会对冯处长不利。  
  邱处长随后与袁律师进行电话联系,表明了中国银行的态度,袁律师亲自去了中国银行总行了解情况后,把中国银行态度告诉了北京高级法院立案庭。但是立案庭既不立案,也不依法写不立案答复,劝我到别的地方去立案,并说:“北京花旗银行分行是股份制银行,告人家干啥呀!”他们采取了这种硬拖态度。立案文件至今不还给我们,称找不到了。  
  3、田文昌律师到广东高级法院申请立案也无结果。  
  2001年1月份我们去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立案,先到立案庭,受案人员说这个案子大,要找领导才行。在他们的指引下,我们到楼上找到立案庭副庭长和另外两位负责同志,他们看了存款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后,同意给立案,条件先预交30万人民币立案费,我们回来筹钱,两个月后,筹20万元人民币,2001年 3月份我们带20万汇票和材料再次到广东高级法院立案,立案庭新来了董庭长,董庭长收下材料,表示研究一下再通知我们。当时我们把钱存在广东银行,都回北京听消息。律师多次催问,立案庭说不同意立案,原因是案子太大,弄不清楚,除非花旗银行承认它是真的,也同样不给依法写出不立案书面材料。因为这次立案有北京法学专家论证书,广东省高级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立案,也是硬拖着。  
  十二、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在去广东省高法立案之前,我们先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这次会议是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到会人员有中国人民银行专家、著名法学家,经过大家认真热烈的讨论,最后专家们认为,在不能证明这是一套假文件的情况下,适用中国法律。最后论证书写到:会议首先由邵连华先生介绍在美国花旗银行存款取款的经过,出示了其掌握的存款凭证后,专家向其提出问题,最后形成以下专家意见:依据邵先生提供的凭证中记载的:“在世界所有分行提取均为有效”的规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然后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和律师协会等四位专家分别签了字。我们做了这么多工作,但就是立不了案,我真是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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