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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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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弄查看尸体的是仵作行人,可是他们只是按照固定的顺序一一大声“喝报”尸体各个部位有伤无伤,并没有判断伤势、判断致死原因的权力。他们在按顺序“喝报”时如果发现某部位有伤,就要请主持检验的官员上前查看,判断伤势,如果是在被认为致命的部位,就要请官员来判断是否是致死的原因。    
    所以我们现在的法医角色在古代实际上是由两部分人组成:一个是动手的仵作行人,另一个是动眼、动手的检验主持人,或者叫做验尸官。并不能简单的把宋慈说成是“法医”。    
    既然殡葬专业户称作“仵作行人”,那《水浒传》里为武大郎敛尸的何九叔为什么叫“团头”呢?原来到了元代,“仵作行人”已经开始“专业化”。虽然为官府检验尸体大多是吃力不讨好,但是也有个勒索检验对象的“好处”,这就使得某些殡葬专业户情愿冒受罚的风险,专门应差为官府检验尸体。这些检验尸体的专业户也沿用了“仵作行人”这个名称,而其他的殡葬业者很多都改了称呼。所以到了武松杀嫂、杀西门庆后,官府出动前去检验尸体的就是“仵作”了。元代的法律规定凡是受了钱财,有意不实检验的“仵作行人”要处以“革役,通记过名”的处分,显然这时的“役”已经有专门的承担者了。    
    不过直到明代末年,很多地方还是以“仵作行”来称呼殡葬业。比如明末小说《醒世姻缘传》的第十一回“晁大嫂显魂附话贪酷吏见鬼生疮”里,说到一个贪官作恶多端,遭到报应,胸口生出一个“天报冤业疮”,“烂的有钵头大,半尺深,心肝五脏都流将出来”。死后“那些仵作行收殓也收殓不得,只得剥了个羊皮,囫囵贴在那疮口上,四边连皮连肉的细细缝了”,才可以装进棺材里去。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牢隶臣妾”

    “牢隶臣妾”    
    现在知道的最早的尸体检验者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牢隶臣”、“牢隶妾”。“隶臣”和“隶妾”合称“隶臣妾”,是从事官府勤杂工作的男女奴隶,其主要的来源是连坐受罚被“收”入官府的罪犯家属,战场上主动投降的战俘,以及“隶臣妾”的子女等等。他们跟随官吏到现场,实际翻动、检视尸体后要在检验的笔录“爰书”上记录姓名。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封诊式》中,凡是提到官府派员前往检验的,都是带了“牢隶臣”一同前往;而有一个检验妇女因斗殴“出子”(流产)的事例,则是由“隶妾数字”者(曾经多次生育的女奴)检验妇女身体。    
    报案笔录:某里士伍的妻子来报案,说:“我怀孕已经六个月了,白天和同里的一个中年妇女发生争吵,拉扯推搡,被她推倒在地。幸好有同里人一位公士前来抢救。我回到家就腹痛不止,没有成熟的胎儿流产。现在我带着包裹好的流产胎儿到衙门来报案。”    
    处理意见:立即派出了令史前往逮捕那名中年妇女。并命令立即检验胎儿的性别、是否有了头发以及其他状况。又命令曾生育几次的隶妾来检验报案妇女的下身。又传讯她的家人,以及她家附近邻居,调查她腹痛和流产的情况。    
    县丞的检验笔录:命令令史、隶臣检验报案妇女所带来的胎儿。包裹胎儿的布上有血污,胎儿大小与手掌相仿,看不出人样。放在水盆里晃动,血污散开,可以看出头颅、身体、手臂、手指、双腿、双脚以及脚趾都像人,但无法辨认眼睛、耳朵、鼻子和男女。从水中取出后又呈现出血块的样子。另一笔录说:命令曾生育几次的两名隶妾一起检验报案妇女,都报告说她的下身附近有干血迹,仍然有少许血水渗出,并不是月经。隶妾曾经怀孕后流产,说报案妇女的下身及出血的情况和那次一样。    
    西汉文帝推行法制改革,废除了将罪犯的家属“收孥”的法律,以后又废除了肉刑(身体残害刑)并将劳役刑设定服刑期,“隶臣妾”成为一种刑罚种类,为官府服劳役,时间不过一两年。到了东汉时期这种刑罚名称就逐渐消失了。    
    这以后实行尸体检验时实际操作者的身份究竟是什么,根据现有的史料还没有办法确切搞清楚。不过从历代将官府勤杂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费用都向当地民众实行摊派的惯例来看,官府需要有人去翻检尸体,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解决的办法就是摊派到殡葬业的从业者身上,也就出现了宋代专门为官府检验尸体的“仵作行人”。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悬着“镣铐”的行当

    悬着“镣铐”的行当    
    在宋代,如果主持检验的验尸官和仵作行人在检验中有伤不报,或者是无伤滥报之类的,就依据《宋刑统》上的“检验尸伤不以实”的罪名给予处罚;未能查觉被检验者诈称伤、病的要反坐减一等处刑。比如法律规定诈称疾病的要判处杖一百,检验者未能发觉的,应减一等判处杖九十。反之确实有病、有伤而检验的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检验者要“以故入人罪”(故意冤枉别人有罪)受到处罚,反坐被冤枉者所受的处罚,比如导致被告免除了杖刑、徒刑的,一律要反坐杖刑、徒刑。如果是死罪案件则反坐后减等处罚,可免除死刑,但至少处徒二年以上的刑罚。    
    可能是考虑到以“故入人罪”处罚反坐太麻烦,因此“条令”里所载的南宋法律已经修改了这个规定,改为凡是在检验后得不出死因的结论,或者确定的死因不对(比如把非正常死亡检验成了病死,把头部受伤检验成胸口受伤之类的)都统一作为“违制”罪论处,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而且这个罪名都只能算做故意犯罪,没有适用过失犯罪来减刑的可能。    
    如果因为错误的检验结论导致冤案的,还要反坐被冤枉者的刑罚(可以减等),不能以自首、觉举(自我检举)的途径减轻处罚。即使完全是因为“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也要处杖一百。而且还特意补充规定,参与检验的书吏和仵作行人也要同样处罚。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仵作衙役的生活

    仵作衙役的生活    
    明清时仵作成为一种政府设置的专门检验尸体的“衙役”,这在《大明会典》一类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清《六部成语注解·刑部》:“仵作,验尸之男役也。”一个县设仵作一至三名,其待遇和州县衙门里一般的皂隶相当,每年可以得到三四两银子的“工食银”。此外还应该增募一两名见习者,随时学习,以备不时之需。见习者可以拿到一份相当于仵作一半的“工食银”补贴。不过也和皂隶一样,仵作属于“贱役”,在不干这份职业后的三代以外的子孙,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作为“专业衙役”,仵作也要经过一定的培训。政府给每名仵作发一部《洗冤集录》,再在衙门的书吏中选择一名能够讲这本书的,给仵作们仔细讲解。讲的人、听的仵作都要造册报告上级备案。每年还要抽取几个仵作进行考试,要他们讲解一段《洗冤集录》的文字,讲不出的就要责罚,实在不通的,就要革去这份工食,不准再充任仵作。州县要另行招募新的仵作,而长官要记过,讲解的书吏要处罚。仵作如果能够在检验中对“暧昧难明”案件发现确实致死原因、得以平反冤狱的,可以得到一笔十两银子的奖赏。    
    不过仵作得到这种赏银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小了,靠得住的收入还是验尸的种种陋规常例。每检验一次尸体,尸亲、被告都要送“开检钱”、“洗手钱”,还要负担种种检验时的费用,仵作可以从中落点好处。    
    民间有“仵作子帮衬活死人”的俗谚,据《吴下谚联》的解释:仵作把死人的伤势验得重,为死人伸冤,是帮衬死人;把死人的伤势验得轻,开脱加害人,是帮衬活人;把受伤者的伤势验得重,便于受伤者敲诈加害人,就是帮衬“活死人”了。    
    死人的事虽然经常发生,可是非正常死亡、要闹到官府里请求验尸的事并不多见。仵作得到这种外财的机会太少,往往必须要再找一份兼职才可以维持生计。而且检验不好还要以“故出入人罪”反坐论罪。因此仵作算是衙门里的冷行当。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君子”只动口

    “君子”只动口    
    案发当时>>>    
    童四出门在外,留下年轻貌美的妻子何氏独自在家。一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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