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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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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纡是东汉时候的人,他从朝廷司法部门廷尉府的文员起家,以其审判才能,破了很多奇案,名声大振。后来他担任了召陵侯国(今河南郾城县部分,东汉设侯爵封国)的国相(与县令相当)。有一个廷掾(属下的官员),害怕周纡的严厉和精明,想要杀杀这位新长官的威风,就偷偷找了一具倒毙在大路边的无名尸体,砍去尸体的手脚,第二天一大早把这具尸体扔在衙门的门口。    
    周纡听守门的报告说发现尸体,并没有立即找人检验。而是亲自来到大门口那具尸体边上,还凑近了尸体,口中喃喃自语了好一阵子,远处看过去,就好像是在和这个没手没脚的死尸交谈。实际上周纡是在仔细观察尸体的情况,他发现尸体的眼角、口唇上沾有少许的稻芒,就暗中去问守卫城门的人:“一大早有谁装运过稻草进城?”那人说:“只看见衙门里的廷掾装运一车稻草进城。”周纡又去问衙门里的衙役:“上午有谁议论过我和死尸对话的事?”几个衙役都说:“廷掾曾打听过您和死尸谈了些什么话。”于是周纡下令把廷掾抓起来,用严刑拷打威胁,廷掾只得交代说:“我没有杀人,这是路边的无名尸首。”从此以后整个衙门里没有再敢对周纡说谎的人。    
    这个故事原来记载于《后汉书·周纡传》。和凝将这个故事取名为“周纡尸语”,编入了《疑狱集》,以后的《折狱龟鉴》、《棠阴比事》都转载,成为“核奸”(核查罪行)的典型事例。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一纸空文

    一纸空文    
    虽然《洗冤集录》等法规将验尸的人员和程序规定得非常细致,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出现很多问题。清代文人袁枚在他的笔记《子不语》里记载了一则名为“钱县丞”的故事可以反映一些情况。    
    在当时徐州的睢宁县有一条规矩,就是县官到哪里验尸,尸体所在地方的居民就要给县官八贯钱,算是车马劳顿的费用。有一次某村河边发现一具浮尸,睢宁县知县正好公出,由县丞钱某代理。    
    钱县丞带了仵作人等前往当地验尸,确认无伤,尸体掩埋。事情结束,随行的刑房书吏送上“常例钱”八贯。钱县丞见穿钱的绳子是鲜红色的,问是怎么回事?书吏回答说那户人家很穷,拿不出常例钱,只好将一个女儿以二十贯的身价卖给财主家做了小妾,因为是“喜钱”,才用红绳。    
    钱县丞听了,动了恻隐之心,下令把那户买小妾的财主传来,说:“我逼别人卖女儿得这笔钱,是大不仁;你乘别人危急而买人女儿,是大不义。我决不要这笔钱,你也赶紧把那女孩送回娘家去。”那户财主只得答应。钱县丞又叫来那个穷户,退还了那八贯钱。又问卖女儿的余钱用在哪里,那人说都给衙门里的书吏、衙役作“差使钱”了。钱县丞就在衙门里向书吏、衙役追缴那十二贯钱,可那些书吏、衙役都推说已经赌博、喝酒花完了。钱县丞只能好事做到底,自己拿钱出来赎回那个穷户的女儿。据说钱县丞因为这项阴德,得以延长了十年寿命。    
    衙役要借着检验的机会敲竹杠,地方上的地保之类的地头蛇也会借这个机会捞一把。    
    清朝嘉庆年间的地方官员高廷瑶在他的《宦游纪略》里回忆说,他到六安县代理知县的第三天,就有一个杀人案件需要检验尸体。那个地方叫做龙头桥,他一到那里就看见路边的墙上都贴着写有“官清民安”字样的红纸,明显是刚贴的。他问当地的地保这是谁写的。那地保赶紧上前请安,说:“这是本地的老百姓对大老爷感恩之语。”高廷瑶又好气又好笑,说:“我才来了三天,老百姓哪里知道我是清是贪?”    
    检验完毕,地保又请高廷瑶到附近一个古刹休息片刻。可到了古刹一看,殿堂里居然摆着宴席,地保请高廷瑶入席,说是此地惯例,百姓感谢长官辛苦为民,所以总是备薄席请长官赏光。高廷瑶这次真的发火了,说:“你们这个龙头桥地方总共才五百来户人家,办这么一桌酒席总要花费几千个大钱,你借着这个名堂自己拿了多少?打着长官的旗号搜刮百姓,自己捞好处,让我来背黑锅。”立刻下令随从的皂隶,将这地保拿下当场打二十小板。自己看着打完,就上轿回城,扔下那桌酒席让地保去收场。    
    为了防止这些弊端,清朝在雍正三年(1725年)曾经专门规定,地方官员前往检验时,只可以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俱自行备用”。官员还应严规随行人员,“不许需索分文”。违令官员要按照“因公科敛”的罪名议处。随行的书吏、衙役向百姓索取的,要计算价值比照盗窃罪处理。这项法律应该说是极其明确,可是实际上能够做到的实在是太少。因为各地衙门里的书吏、衙役等等勤杂人员都是依靠检验尸体、递送传票之类的事务来捞外快的,这条法律革除的是他们的饭碗。如果地方长官真的照令行事,那么衙门里也就没有“工作人员”了。    
    ◎附录原文: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宋慈《洗冤集录·条令》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上)》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管辖和限时

    管辖和限时    
    案发当时>>>    
    兵部侍郎史文俊醉酒大闹了宋慈岳父薛大人的寿筵,回到府中忽然听见花园里传来婢女小凤的呼救声,马上提着祖传的宝剑循声追去。只见夜色里杂役唐二宝正与小凤拉扯,唐二宝挥舞着尖刀,小凤拼命挣扎。史文俊提剑上前想救下小凤,夜色混乱之中小凤一声惨叫,已被刺杀。第二天,御林军将史府团团围住,骗出史文俊将其押入临安府受审。原来是唐二宝状告史文俊杀死丫鬟小凤。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史文俊通敌案”    
    断案宝典    
    电视剧中,唐二宝到临安府状告史文俊杀死丫鬟小凤,却没有到宋慈统领的京畿提点刑狱衙门告状。后来宋慈想为史文俊伸冤,还要请旨办案。那么在宋慈所在的南宋,案件的管辖制度是怎样的呢?这在《洗冤集录·条令》部分摘录的南宋法律中可以看出,当时尸伤检验的管辖制度是采用严格的“就近原则”和“回避原则”。    
    按照《条令》,地方上普通百姓非正常死亡,应该立即报告距离最近的地方政府,请求官员前来检验,在申请检验上并不采用一般司法诉讼中实行的“属地管理”,而是依照“就近原则”来确定检验的管辖权。而且报告前先不能说明死因,防止检验官员有先入之见。如果是报案报到了距离较远的衙门,该衙门先要受理,派员检验后再将卷宗移送给最近的衙门开展审理。但是这“就近原则”也有一个限制,就是不能相隔黄河以及没有桥梁的江河、正在发大水的湖泊,以防发生事故。    
    为了防止官府敷衍了事,以及官官相护,南宋的法律还设置了初检、复检两次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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