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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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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王婆、西门庆那样将武大郎尸体火化,那将是多坏的“社会影响”。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打鱼兄弟神秘失踪

    打鱼兄弟神秘失踪    
    南宋人郑克编《折狱龟鉴》,专门搜集历史上各种著名案例,以供司法官员参考,其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真实的案件。    
    北宋景祐年间(1034—1039年),福州长溪县(今福建霞浦县)靠海边的一个村子里,有个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出海打鱼失踪了。老太太一口咬定是村子里某户人家谋杀了自己的儿子,到县衙门喊冤告状。县衙门的官吏们都很犯难,对老太太说:“海里经常有风浪,怎么知道你的两个儿子不是淹死的?况且就是被人杀死的,如果找不到尸体,依法也不能作为杀人案件来受理。”    
    刚任职不久的县尉(负责治安和刑事侦查的县级官员)蔡高却很同情这个老太太。他是新科进士,按照宋代任命官职的惯例,中进士者通常先任命为县尉,以熟悉司法事务,因此这是蔡高的第一个官职。他觉得从这个老太太的脸色来看,确实是有冤的样子,于是他暗中进行调查,发现老太太所指控的那户人家确实有杀人的动机,也有作案的可能。他就受理案件,和老太太约定:“耐心等待十天,如果十天内找不到尸体,我甘愿为你接受缉捕杀人犯有误的惩罚。”    
    蔡高在海边等到第七天,海潮真的将老太太那两个失踪儿子的尸体推到了岸边。蔡高立即主持检验,发现两人身上都有致命伤口。他下令逮捕老太太指控的那户仇人,严加审讯后,那户人都认罪伏法。蔡高因此案声名大振,被长溪百姓奉为神明。    
    由此可见在《水浒传》、《金瓶梅》这两部古典名著所描写的宋代社会里,确实存在着“无尸难定案”这样严格的司法原则,以至于没有尸体就难以受理杀人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洞庭湖劫案

    洞庭湖劫案    
    北宋仁宗时洞庭湖上常发生抢劫商船案,盗匪杀人劫财后将尸体扔到洞庭湖里,《续资治通鉴长编》天圣五年(1027年)三月总结当时的法制状况说,这类案件即使被破获,抓住了罪犯,仍然没有办法定案。“以所杀尸飘没无可验”,只好上报到朝廷。而皇帝也要积阴德,往往作为“疑案”了结。罪犯只是按照被怀疑的罪名宣判死罪,但并不确实执行死刑,而是减等改判为流放、刺配远恶军州等等替代死刑。    
    后来李若谷担任潭州(治所在今湖南长沙,辖区至洞庭湖湖区)知府,他发现本地有一些从流放地或刺配地潜逃回来的罪犯屡屡作案,手段残忍,大多是以前那些在洞庭湖杀人抢劫而没有定成死罪的惯犯。他秘密部署抓捕行动,将抓获的犯人以前后几件杀人案一起上报,判处死刑,并在市场上公开执行凌迟处死的酷刑,以儆效尤。    
    可见如果没有发现尸体,即使有其他的旁证材料,仍然不能直接定罪。实在需要定罪的案件,一般的官员无权处理,可以作为“疑案”上奏朝廷,要由皇帝来亲自处理。而皇帝对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案件,定罪时仍然非常慎重,尽可能不判处死刑。    
    宋代“无尸难定案”的这项司法原则表现了“慎刑”的思想。受害人“死不见尸”,很可能是失踪了,如果有一天受害人活着回到家乡,而误判的犯人却已经被处死,那个错误是无法挽回的。而且如果有人故意逃亡陷害他人,那就更容易造成冤案。因此宋代在司法上强调死罪案件应有受害人尸体,并且经过尸体检验得到受伤害死亡的结论,才能判定死罪。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武大式”的冤屈

    “武大式”的冤屈    
    为了防止“武大式”被毁尸灭迹的冤屈,中国古代法律也并不明文禁止“死不见尸”人命案件的受理,只是要求在最后定案的时候必须要有尸体检验报告。因此《水浒传》与《金瓶梅》里官吏以“无尸”作为驳回武松起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明朝人余象斗编辑的《皇明诸司公案》一书,收集了不少明代著名的人命案件。其中第一件就是“许大巡问得真尸”。    
    明朝时的泰安州(今山东泰安市)有个叫王元起的富豪恶霸,他的雇佣工人李进贤租了他的房子住,王元起见李进贤的妻子方氏有几分姿色,就仗势欺侮奸淫。李进贤知道后就指责妻子,妻子方氏反驳道:“你身为男子,不能自立,住人房屋,仰人衣食,不能为妻作主,致令被人欺辱。难道是我自己愿意作不洁之人不成?”李进贤听了,怒气填胸,便大声喝骂:“王强盗!你若再来我家,定把你一刀杀了!”谁知隔墙有耳,他的气话被人报告给了王元起。第二天晚上,李进贤从王家门口经过,突然就被王元起的狗腿子绑架,捆起来一阵暴打,左腿被打断。王元起命人用破簸箕缚住李进贤两胫,扔在地上。到了半夜,李进贤疼痛而死,王元起叫手下把尸体扔到了山沟里。    
    天亮后,王元起故意到李进贤家要李进贤抬轿。方氏说李进贤昨天出去后就没有回过家。王元起说:“听说最近几天山里有老虎出没,你丈夫恐怕是遭了虎害了。”还假惺惺地派人到山上去寻找。到下午派去的人回来说山路上有血迹,但是林木深暗,找不到尸体。方氏起先还相信,后来有乡亲暗中告诉她,李进贤是被王元起绑架后打死的。方氏不敢声张,推说要到李进贤的哥哥家去居住,先离开这个危险的地方,王元起就给了方氏一笔钱算是路费。    
    方氏到了李进贤的哥哥李进贵那里,当即就说明详情,一起到县衙门去告状。县官受理案件,把王元起传来审问。王元起争辩说:“你兄弟的尸体也没有,怎么就赖到我头上说我杀人?我如果奸污了方氏,为什么还要送钱让她到你那里去?”宋太尹问方氏:“你与王元起是否成奸?”方氏怕羞,只说常来调戏,并未成奸。县官再问传来的证人,那些人都被王元起买通,都说李进贤是在山里失踪。县官就判定李进贵是诬告罪,应该处以徒刑;念方氏是妇人无主见,不予深究。    
    李进贵又到府衙门去告状。知府复审,仍然维持原判,并批示不许再去上告,要执行徒刑。李进贵等待发配的时候,听说朝廷新派来的巡抚许孚中是个清官,就在路上拦轿喊冤。    
    许孚中果然受理了案件,亲自提审。审问的第一天,所有的人都坚持原来的供词和证词,没有什么漏洞。第二天复审,许孚中要所有涉案人员都远远的跪在门外,把来做证的那些王家的家仆一个个单独叫到公案前来审问。对起先的两个,只是问些村庄坐落、门户出入、树木山石之类的地方特征,一边听取供词,一边频频点头,问完了就押到后堂去。然后叫第三个证人上来,一开口就说:“你们村子里是否王家的大门是朝南的?某处是否有大树?谁家是否有多少牲畜?”那个证人听了果然一分不差,正在惊讶,许孚中一拍公案,追问道:“李进贤是被打断了腿而死的,当时王家的邻居那个老太婆正好牵了头花牛经过,看见他被绑住双腿。刚才那两人已经说实话了,你再不说实话,我就要痛打你一顿了。”那证人只记得王家确实有个邻居老太婆经常放牧花牛,刚才又远远看见前两个人说话时许孚中不停点头,想必是都已经说了实话。一时情急说:“是用破簸箕绑住脚的,尸体不知扔到哪里去了。”许孚中得到这个细节,再把王元起叫过来,仍用这几个细节去提示,最后说:“你自己去把尸体找来。”王元起吓坏了,赶紧叩头认罪,并说尸体是扔到山沟里去了。许孚中说:“前两天下了暴雨,肯定把尸体冲到下游去了。”他派出衙役到下游去找,果然找到了死尸,那个破簸箕还在尸体的小腿上。于是判处王元起死刑,下手的那些家仆算是从犯,减为流放。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与武则天争人命

    与武则天争人命    
    唐代人刘肃在他的笔记《大唐新语》里记载了一个类似的案件。可以看出没有发现尸体就难以定案实际上是古代法制中一个悠久的传统,宋朝以前就有这样的司法原则。    
    武则天当政时,鼓励告发,告发者往往被弄到御史台去当官,再去办理其他告发的案件,导致酷吏横行,冤案众多。一次,有个因告密而在御史台当官的人向武则天告发驸马崔宣要谋反,说:“崔宣的小老婆知道他准备谋反,就要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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