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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要义-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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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个例,是日本。日本渡边秀方著《中国国民性论》一书(北新书局译本),曾指出中国人计君恩之轻重而报之以忠义,不同乎日本武士为忠义的忠义(见原书23页)。如诸葛亮总念念于三顾之恩,其忠义实由感激先帝知遇;在日本的忠臣更无此计较之念存。难道若非三顾,而是二顾或一顾,就不必如此忠义吗?他不晓得这原是伦理社会的忠义和 封建社会的忠义不同处,而却被他无意中点出了。封建社会的关系是呆定的;伦理社会,则其间关系准乎情理而定。孟子不是说过: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儒家的理论原如是,受儒家影响的中国社会亦大致如是。唯日本过去虽承袭中国文化,而社会实质不同于中国,亦犹其后来之袭取西洋文化而社会实质不同于西洋一样。关于此层(日本社会是 封建的而非伦理的),本书以后还论到,可参看。

三则,中国社会向来强调长幼之序,此固伦理秩序之一原则,封建秩序所鲜有。然即在重视长幼之序中,仍有谚语云“人长理不长,那必须拖尺把长”,可见其迈往于理性之精神。

从上三例,恰见有一种反阶级身分的精神,行乎其间。其所以得如是结果,正由当初孔子所下的功夫(所谓“正名”,所谓“春秋以道名分”),初非强调旧秩序,而是以旧秩序为蓝本,却根据理性作了新估定,随处有新意义加进去。举其显明之例:世卿(卿相 世袭),在宗法上说,在封建上说,岂非当然的?而春秋却讥世卿非礼。又如弑君弑父于宗法封建之世自应绝对不容,然而依春秋义例,其中尽多曲折。有些是正弑君的罪名,使乱臣贼子惧;有些是正被杀者的罪名,使暴君凶父惧。后来孟子说的“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正本于此。司马迁说“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如此之类的“微言大义”、“非常异义可怪之论”,是很多的。旧秩序至此,慢慢变质,一新秩序不知不觉诞生出来。

新秩序,指伦理社会的秩序,略如我前章所说者。其诞生尚远在以后——须在封建解体之后,约当西汉世。不过寻根溯源,不能不归功孔子。孔子的春秋大义,对当时封建秩序作修正功夫,要使它理想化,结果是白费的。但虽没有其直接的成就,却有其间接的功效:第一便是启发出人的理性,使一切旧习俗旧观念都失其不容怀疑不容商量的独断性,而凭着情理作权衡。固然那些细微曲折的春秋义例,不能喻俗;而情理自在人心,一经启发,便蔚成势力,浸浸乎要来衡量一切,而莫之能御。此即新秩序诞生之根本。第二便是谆谆于孝弟,敦笃家人父子之间的恩情,并由近以及远,善推基所为,俾社会 关系建筑于情谊之上。这又是因人心所固有而为之导达,自亦有沛然莫御之势。中国社 会上温润之气,余于等威之分,而伦理卒代封建为新秩序者,原本在此。

伦理之封建为新秩序,于此可举一端为证明。例如亲兄弟两个,在父母家庭间,从乎感情之自然,夫岂有什么差别两样?然而在封建社会一到长大,父死子继,则此兄弟两个 就截然不同等待遇了——兄袭爵禄财产,而弟不与。此种长子继承制由何而来?梅因(He nry S·Maine)在其《古代法》名著中,曾指出一个原则:“凡继承制度之与政治有关 系者,必为长子继承制。”大抵封建秩序宗法秩序,都是为其时政治上经济上有其必要而建立;而超家庭的大集团生活则具有无比强大力量,抑制了家庭感情。及至时过境迁,无复必要,而习俗相沿,忘所自来,此一制度每每还是机械地存在着。战前(1936)我到日本参观其乡村,见有所谓“长子学校”者,讶而问之。乃知农家土地例由长子继承,余子无分。余子多转入都市谋生,长子多留乡村;因而其教育遂间有不同。此足见其去封建未久,遗俗犹存。其实,就在欧洲国家亦大多保留此种风俗至于最近,唯中国独否。中国实行遗产均分诸子办法,据梁任公先生《中国文化史》说,几近二千年了(见 《饮冰室合集》之专集第十八册)。这不是一件小事,这亦不是偶然。这就是以人心情 理之自然,化除那封建秩序之不自然。所谓以伦理代封建者,此其显著之一端。在一般之例,都是以家庭以外大集团的势力支配了家庭关系。可说由外而内,其社会上许多不近情不近理不平等的事,非至近代未易纠正。而此则把家庭父子兄弟的感情关系推到大社会上去。可说由内而外,就使得大社会亦从而富于平等气息和亲切意味,为任何其他古老社会所未有。这种变化行乎不知不觉;伦理秩序初非一朝而诞生。它是一种礼俗,它是一种脱离宗教与封建,而自然形成于社会的礼俗。——礼俗,照一般之例恒随附于宗教,宗教例必掩护封建,而礼俗则得封建之支持。但此则受启发于一学派,非附丽于宗教,而且宗教卒自此衰歇。它受到社会广泛支持,不倚靠封建或任何一种势力,而且封建正为它所代替。

即此礼俗,便是后二千年中国文化的骨干,它规定了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大体上一直没有变。举世诧异不解的中国社会史问题,正出在它身上。所谓历久鲜变的社会,长期停滞的文化,皆不外此。何以它能这样长久不变?十八世纪欧洲自然法思潮中魁斯奈(Fr ancois Quesnay 1694—1774)尝解答说:中国所唤作天理天则的,正是自然法其物;中国文物制度正是根本于自然法,故亦与自然同其悠久。这话不为无见。礼俗本来随时在变的,其能行之如此久远者,盖自有其根据于人心,非任何一种势力所能维持。正如孟子所说“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孔子原初一番启发功夫之恰得其当,实最关紧要。

以我推想,孔子最初着眼的,与其说在社会秩序或社会组织,毋宁说是在个人——个人如何完成他自己;即中国老话“如何做人”。不过,人实是许多关系交织着之一个点,做人问题正发生在此,则社会组织社会秩序自亦同在着眼之中。譬如古希腊一个完满的人格与最好的市民,两个观念是不易分别的。这就是从团体(城市国家)之一分子来看个人,团体关系遂为其着眼所及。中国情形大约最早就不同,因而孔子亦就不是这看法,而着眼在其为家庭之一员。而在家庭呢,又很容易看到他是父之子,子之父……一类的伦偶相对关系,而置全体(全家)之组织关系于其次。一个完满的人格,自然就是孝子、慈父……一类之综合。却不会说,一个完满的人格,就是最好的“家庭之一员”那样抽象不易捉摸的话。——这是开初一步。两条路就从此分了:一则重在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一则重在此一个与彼一个之间的关系,且近从家庭数起。一个人既在为子能孝,为父能慈……而孝也,慈也,却无非本乎仁厚肫挚之情;那么,如何敦厚此情感,自应为其着眼所在。——这是第二步。而孔子一学派所以与其他学派(中国的乃至世界的)比较不同之点,亦遂著于此;这就是人所共知的,孔子学派以敦勉孝弟和一切仁厚肫挚之情为其最大特色。孝子、慈父……在个人为完成他自己;在社会,则某种组织与秩序亦即由此而得完成。这是一回事,不是两回事。犹之希腊人于完成其个人人格时,恰同时完成其城市国家之组织,是一样的。不过,市民在其城市国家中之地位关系与权利义国,要著之于法律;而此则只可演为礼俗,却不能把它作成法律。——这是第三步。而儒家伦理名分之所由兴,即在此了。

礼俗与法律有何不同?孟德斯鸠《法意》上说:

盖法律者,有其立之,而民守之者也;礼俗者,无其立之,而民成之者也。礼俗起于同风;法律本于定制。(严译本十九卷十二章)

这是指出二者所由来之方式不同。其实这一不同,亦还为其本质有着分别:礼俗示人以理想所尚,人因而知所自勉,以企及于那样;法律示人以事实确定那样,国家从而督行之,不得有所出入。虽二者之间有时不免相滥,然大较如是。最显明的,一些缺乏客观标准的要求,即难以订入法律;而凡有待于人之自勉者,都只能以风教礼俗出之。法律不责人以道德;以道德责人,乃属法律以外之事,然礼俗却正是期望人以道德;道德而通俗化,亦即成了礼俗。——明乎此,则基于情义的组织关系,如中国伦理者,其所以只可演为礼俗而不能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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