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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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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就是冲动、情欲、倾向,意志通过它们显得自己是被自然所规定的。这一内容连同它的被发展了的各种规定,都源出于意志的合理性,从而是自在地合乎理性的。但由于它采取这样一种直接性的形式而出现,所以它还没有取得合理性的形式。这一内容对我说来固然一般地是我的东西,但是这个形式同那个内容依然是彼此脱离的;由此可见,这种意志依然是在自身中有限的意志。

附释:经验心理学把这些冲动,倾向以及建立在它们之上的需要,按照它在经验中所见到的或它认为见到的那个样子,予以讲解描述,并企图按照通常方式把这些现成的素材加以分类。

这种冲动的客观的东西是什么;

这种客观的东西如果除去它作为冲动所具有的不合理性的形式,在它的真理中是怎样存在的,以及在它的实存中是采取什么形态的,——关于这些,下面再谈①。

①参阅本书第19节和第150节以及该两节的附释。——译者

补充(冲动和自由)动物也有冲动、情欲、倾向,但动物没有意志;如果没有外在的东西阻止它,它只有听命于冲动。惟有人作为全无规定的东西,才是凌驾于冲动之上的,并且还能把它规定和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

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但是我把它设定在这个自我中,这件事却依赖于我的意志。因此,我的意志就不能以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为借口来替自己辩解。

第12节

在意志中直接出现的这整个内容,只是作为一群多种多样的冲动而存在的,其中每一个与其他一起,总之都是我的冲动,同时每一个都在满足上具有多种多样对象和方法的某种普遍的和无规定性的东西。当意志在这双重无规定性中给自己以单一性的形式时(第7节),这就构成意志的决定;总之,只有当它作出决定,它才是现实的意志。

附释:对某件事物作出决定,这就是扬弃无规定性,在这种无规定性中这个或那个内容当初都只是一种可能性。同etwasbeschlieen〔对某件事物作出决定〕交替着用的,在我们德文中还有sichetschlieen①〔下决心〕这一说法。这说明:意志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中性的东西,但又是无限丰富的东西,或一切定在的原始萌芽,在自身中包含着它的种种规定和目的,它仅仅是把这些东西从自身中提供出来而已。

①beschleen和sichentschlieen依照通常的用法是同义词;但在语源H学上,前者具有事情结束的涵义,而后者还有展开作出决定的人的性格的意思,黑格尔这里一并应用这个意义。——译者

第13节

意志通过作出决定而设定自身为特定个人的意志,把自己与别个区分开来的那种意志。但是,除了作为意识的有限性(第8节)以外,由于它的形式和内容的差别(第11节)直接的意志是形式的;属于这种意志所有的,只是抽象的决定本身,而它的内容,还不是它的自由的内容和产物。。附释对于作为能思维的东西的理智说来,对象和内容始终是普遍物,而理智本身的行为是普遍的活动。

在意志中,普遍物本质上同时具有我的东西即单一性这种意义,而在直接的即形式的意志中,普遍物则只有抽象单一性的意义,这种单一性还没有被自己的自由普遍性所充实。所以,理智固有的有限性肇始于意志,而意志只有把自己再提高为思维,并给自己的种种目的以内在的普遍性,才会扬弃形式与内容的差别,而使自己成为客观的无限的意志。所以,以为一般在意志方面人是无限的,而在思维方面人甚或理性都受着限制,作这样的想法的人,就不懂得思维和意志的本性。只要思维和意志彼此还是有着差别,那末毋宁倒过来的说法是真的,意志是决心要使自己变成有限性的能思维的理性。

补充(意志的现实)不作什么决定的意志不是现实的意志;无性格的人从来不作出决定。踌躇不决的原因也可能在于性情优柔。具有这种性情的人知道,如果作出规定,自己就与有限性结缘,就给自己设定界限而放弃了无限性。但是他又不想放弃他所企求的整体。诸如此类的性情不论它怎样优美,总是一种死的心情。歌德说,立志成大事者,必须善于限制自己①。人惟有通过决断,才投入现实,不论作出决定对他说来是怎样的艰苦。正是因循怠惰的人才不愿意从内心酝酿中走出,这种内心酝酿使他把一切保持在可能性的状态中。但是可能性还不是现实性。有自信的意志是不会因此就在被规定的东西中丧失自己的。

第14节

有限的意志,作为只在形式上经过自我反思的和保持在它本身的那无限的自我(第5节),是驾于内容即各种不同的冲动之上的,而且也驾于这些冲动借以实现和满足的其他个别方式之上的。同时,因为它只是在形式上无限的,所以在它的本性和外部现实的种种规定方面,它是受这种内容的束缚的,虽然作为无规定性的东西,它不受这个或那个内容的束缚(第6节和第11节)。这种内容对自我在自身中的反思说来不过是一种可能的内容,可能是我的,也可能不是我的;而自我是把自己规定为这个或另一个的可能性,——即在形式上对我说来是外在的这些规定之中加以选择的可能性。

①语出歌德的短诗:《自然与艺术》。——译者

第15节

从这种规定来看,意志的自由是任性,在这种任性中既包含着(1)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反思以及(2)对自内或自外所给与的内容和素材的依赖这两个因素。因为这个自在地作为目的的必然内容,同时在那种反思面前被规定为可能的,所以任性是作为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

附释:对自由最普通的看法是任性的看法,——这。。

是在单单由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和绝对自由的意志之间经过反思选择的中间物。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反思,即自我意识形式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是意志对于它自由的抽象确信,但它还不是自由的真理,因为它还没有以自身为内容和目的,因而主观方面同客观方面还是各别的。因此之故,这种自我规定的内容始终不过是一种有限的东西。

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主要在沃尔夫形而上学的时代发生了如下的争论,即意志是否确实自由的,还是关于意志自由的知识只是一种幻觉,其实在人们心目中的乃是任性。决定论很正确地把内容同那种抽象自我规定的确信相对立,这种眼前所发现的内容并不包含在那种确信中,因而它是来自确信之外的。虽然这个“外”是指冲动、表象、或就指意识,而这个意识是以某种方式被这样地充实起来,致其内容不是自我规定的活动本身所特有的。因此,既然只有自由的自我规定中的形式要素才是内在于任性的,而另一要素是给予任性的,那么,被认为自由的那任性,的确可以叫做一种幻觉。在所有反思哲学中,例如在康德哲学和后来被弗里斯搞浅薄了的康德哲学中,自由无非就是上述那种形式上的自我活动。

补充(任性和特异性)我既然具有可能这样或那样地来规定自己,也就是说,我既然可以选择,我就具有任性,这一点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自由。我之所以可以选择是根据意志的普遍性,因为我可以把这个或那个东西变成为我的东西。这个我的东西,作为特殊内容来说,于我不相适合,因而是同我分立的;它只是可能成为我的东西,至于我则是把我自己同它相结合的可能性。

所以选择是根据自我的无规定性和某一内容的规定性。

因此,意志虽然自在地在形式上具有无限性的一面,就为了这种内容之故,它是不自由的。没有一种这样的内容是同意志相适合的,意志本身也从来没有在任何这种内容中真实地存在着。任性的含义指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因此我也就依赖这个内容,这就是任性中所包含的矛盾。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当我希求理性东西的时候,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在伦理性的行为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但当一个人做出某种与正道相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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