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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综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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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动物的利他主义行为演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试想,如果有一个物种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受益者全都是老朽不堪、近乎风烛残年的个体,那么用不了多久,该物种就会发现自己在进化的道路上被可悲地抛在了后面。不管它们为这种落后找什么原因,借什么口实,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如果它们不加以彻底的改变,不尊重“估计寿命”这个重要的变量参数,不搞“年轻化”,那这种落后是无可补救的。因为它们之中受益最大的成员并不能作出最大的贡献,而最有潜力作出较大贡献的那部分成员恰好不是受益重点。 

  从整体而言,利他主义受益的分配形成随年龄增长而减弱的梯度无疑是合理的,即形成这样的社会环境:老年的坟墓、中年的战场、孩童的天堂。这种形式有利于社会潜能的开掘与发挥。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反之,如果形成老年的天堂、孩童的战场、中年的坟墓的局面,必将大伤社会元气。因为一个老化的社会只有——个前途:衰败。当然,这里的“天堂”、“坟墓”都是些度量形容词,是些隐喻,只是指社会受益的相对性。 

  人类之中出现一些反常的社会现象并不奇怪。社会生物学把这些反常状态称之为病态社会。以后我们还会提到这个问题。由于人类已经具有文化这一超级生存手段,所以一般的生物社会病理不足以威胁到社会本身的生存,充其量不过使其进步缓慢而已。但是动物却承受不了这样的反常振荡,它只会逐渐灭绝。因此,动物之所以得到进化,是它们遵从了生物规律,按照自然选择原则办事的结果。正因为如此,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由于选择的压力,动物的利他主义行为形成了亲代与子代之间的不对称性。这种特性,到我们人类依然如故。 

  到此为止,亲缘选择这种自然选择的重要形态已基本说清了。亲缘关系在动物的行为中起着重要的支配作用,但正如行为本身是灵活可变的一样,这种支配也不是机械绝对的。在动物的许多行为中,仅用生硬的亲缘关系原则是解释不了的,还必须考虑“肯定性”这种不确的参量和“估计寿命”这种可靠的变量。  
 


《新的综合》
E。O。威尔逊著 李昆峰译 

  
第五章 侵犯行为探源
 
   人类应当记取的教训是:侵犯行为对人毫无幸福可言。 

  ——威尔逊 

  5…1 侵犯行为的普遍性 

  在其他物种的眼里,人类无疑是嗜血成性的瘟神,传播死亡的黑天使。即使地球上的哺乳动物,其生命也很少有不受人类威胁与杀戮的(大熊猫等稀有动物除外)。但是这根本不是人类性好侵犯的根据,而主要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命的手段。众所周知,人类早期的生活是靠狩猎为主的,对其他动物的捕杀,为的是获得食物。如果把取食定义为侵犯行为的话,那么除了靠阳光、空气和水分生长的植物以及蚯蚓之类“吃土”的动物外,所有的生物都是侵犯性的。微生物侵入其他生物的机体,当然属于侵犯;兔子吃草、蝉吸食植物汁液,也伤害了其他生物的生命和利益。所以,显然不能盲目以捕杀别的动物作为侵犯行为的标准。人类之所以感到自己是个侵犯性的物种,并非由于人类杀食各种动物,而是由于自相残杀。 

  纵观人类的历史,从狩猎原始部族到现代工业化社会,战争这一“人类自相残杀的怪物”成了人类的特有标志。战争不过是侵犯行为最有组织性的高级技术而已。当然战争中有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之分,有侵略战争和反侵略战争之别,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战端开启,必有侵犯行为,这也是不言自明的。除了战争这一大规模侵犯行为之外,人类的侵犯性还有各种不同等级的表现形式。例如落草为寇、占山为王的绿林强梁;月黑杀人、风高放火的土匪强盗;杀人越货的不法之徒;横行乡里的泼皮无赖……总之,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人类的侵犯行为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正因为如此,各种社会形态都有明确的法律遏制和惩罚侵犯罪行。即使日常生活中,也有各种道德习俗和伦理准则来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以便减少那尖锐而又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大唱悲歌。埃里希·弗罗姆 ( Erich 

  Fromm )写了《人类破坏性的分析》一 书,说人类有一种死亡的直觉,这种直觉导致了罕 见的病态侵犯行为。康纳德 。 洛伦茨( Konard Lorenz )出版了专著《论侵犯行为》,他的观点 更加希奇古怪,认为人类有侵犯的遗传本能。这种本能使得侵犯冲动必须得到发泄,于是就有各种战战、威胁和侵犯行为。人们热中于各种竞争性的体育活动,也是为了使侵犯本能得以发泄,如拳击、斗剑、摔跤,乃致看足球赛,都是在发泄侵犯本能。 

  这两种判断从根本上讲都是错误的。不应象弗罗姆和洛伦茨那样把人类描述为嗜血成住、残忍好杀的动物。这是不符合科学事实的。尽管侵犯性有明显的遗传性,但是动物行为的研究表明,人类远远算不上凶暴动物。至少杀婴和自相吞食在人类社会中是极为罕见的。事实上,侵犯行为在遗传上也是最易变化的特征之一,并没有表明存在着广泛统一的侵犯本能的证据。而且,跟许多其他的行为和 “本能”一样,任何物种里的侵犯行为都是难以定义的。 

  5…2 侵犯行为与竞争 

  那么,什么是侵犯行为呢?一般指的是剥夺他人的权力,强迫被侵犯者放弃自己的财物、利益、名誉、贞操乃致生命。但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看,侵犯包括着极为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行为模式的功能也大不一样。有以下几种侵犯行为模式:领土的保卫和征服;在组织完好的群体中维护等级和 统治;性侵犯行为;断奶的敌意活动(亲 … 子冲突理 论表明了这种行为的进化原因);反侵犯的侵犯行为;为强化社会统治而采取的伦理性、惩成住的侵犯活动。 

  同一物种之内的大部分侵犯行为都可看成是竞争技巧。竞争是由共同的资源和需求引起的,因此可分为两大类:性竞争和资源竞争。 

  由于竞争的原因和目的都是切身利益,所以按照关系的远近,利益的差别,竞争又有以下的规律:在普遍发生竞争的情况下,物种之内的竞争比物种之间的竞争更强烈。这很好理解:同一物种的成员在资源和性两方面的需要都是相同的。狮子为了得到某一地区的肉类资源会进行领土之争,但鼹鼠却不会参与这种竞争;雄鹿为了争夺母鹿而搏斗,山鸡看了却不会动情——它只为争夺雌山鸡而奋战。此外,脊推动物比无脊椎动物的竞争激烈;肉食动物比草食动物和杂食动物的竞争性更强,生态系统稳定的物种比生态系统不稳定的物种更普遍趋于竞争。 

  很多竞争都采取侵犯行为的形式。但是,侵犯行为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然界里的动物宁愿取和平主义的姿态,或实行威吓政策,而不铤而走险,从事逐步升级的战争。这是因为客观上存在着对侵犯行为的限制因素。按照每个物种的不同情况,都有各自的“侵犯行为最佳水平”,超出这个界限,就降低了动物自身的适应能力。在侵犯行为的限制因素中,首先是亲缘选择的限制,也就是上一章所讨论的那些关系的制约。侵犯者的敌意很可能指向自己的亲族成员,在识别亲缘关系能力较差的动物那里这种危险尤其大。如果侵犯者的亲族的生存率和生殖率由于侵犯行为而被降低,就等于侵犯者在损害自己的基因利益。根据亲缘选择的原则,我们知道这种行为定会被淘汰,因而无法在基因库里存在下去。其次,如果侵犯者以毁灭性企图去攻击对手,那就会遭到全力以赴的反抗,其结果不是同归于尽,就是两败俱伤。从基因的角度看,这显然不是最佳策略。花费在侵犯行为中的代价,完全可以用在对基因有利的其他事情上。 

  对于一个动物而言,除了它自己的子女和其他近亲,别的动物只不过是它生存环境的一部分,就好象一棵树,一块石头一样。别的动物能给它造成麻烦,但也完全可以加以利用,别的动物和树、石头的重要差别在于,它不仅会分享资源和各种需求,而且在遭到攻击的时候会奋起反抗。因为这另一个动物也是一个基因生存机器,体内拥有寄托着未来的不朽基因,为了保存这些基因,它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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