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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黑格尔着-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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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康德哲学中著名的“物自身”(DasDing-an-sich)一概念在这里便显示出它的起源了。所谓物自身只是抽象的自身反映,它不反映他物,也不包含任何有差别的规定。    
  一般讲来,物自身只是坚持着这些规定的空洞基础而已。    
  附释:说物自身不可知,在某种意义下是可以承认的。因为如果知是指理解一对象的具体规定性而言,则物自身总的说来,只是极端抽象、毫无规定性的东西,当然是不可知。既然可说物自身,我们也同样有理由说“质自身”、“量自身”以及任何别的范畴。这意思就是单就这些范畴的抽象的直接性来说,而不过问它们的发展过程和内在规定性。假如我们只坚持着物自身【而不问其他】,这只能认为是我们知性的一种任性或起见。此外自身一词又常用来指谓自然界和精神界的内容,譬如,我们常说“电自身”,“植物自身”,甚或说“人自身”或“国家自身”。这里所谓自身,是指这些对象的真正的、固有的性质而言。这一意义的“自身”与物自身的意义,并无不同,且甚接近,所以当我们停留在这些对象的单纯自身时,那么我们便没有认识对象的真理,而仅仅看见片面的单纯抽象的形式。譬如说,“人自身”就是指婴儿而言。婴儿的目的就在于超出他这抽象的未充分发展的“自在”或潜在性,而是把最初只是自在的东西,也变为自为的,作一个自由而有理性的人。同样,国家自身是尚未充分发展的家长式的国家,涵蕴在国家这一概念内的各种政治功能还没有达到符合它的概念的宪政机构。在同样意义下,种子即可认作植物自身【或潜在的植物】。从这些例证看来,就可以知道,当我们以为事物自身或物自身是我们的认识所不能达到的某种东西时,我们便陷于错误了。一切事物最初都是在自身【或潜在】的,但那并不是它们的终极,正如种子是植物自身,只不过植物是种子的自身发展。所以凡物莫不超出其单纯的自身,超出其抽象的自身反映,进而发展为他物反映。于是这物便具有特质(Eigenschaeten)了。    
  (c)物(DasDing)    
  §125    
  物或事物就是根据与实存这两个范畴由对立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全体。就它反映他物这一方面而言,物具有差别在自身内,因此它是个有规定性的具体的物。(a)这些规定性是彼此不同的。它们获得它们的自身反映并不是在于它们自身,而是在于“物”上。它们是“物”的特质(Eigenschaeten),它们与物的关系就是在于为物所具有。    
  【说明】物与特质便由“是”(Sein)的关系进而为“有”(Haben)的关系。诚然,某物也具有许多质(Qualitten)在内,但这种由“是”到“有”的过渡是不够严密的。因为规定性作为质,是直接与某物为一,当某物失掉其质时,亦即失掉其存在(Sein)。但“物”乃是自身反映,作为与差别、与它的诸规定也是有差别的同一体。——在许多语言里,“有”字都是用来表示“曾经”或“过去”。所以我们很可以正当地说,过去是被扬弃了的存在,精神是被扬弃了的、过去的存在的自身反映。惟有在精神中,过去还能继续持存,但精神却又能在它之内把这被扬弃了的存在同它自己区别开。    
  附释:在“物”里一切反映的规定都作为实存着的东西而重现。所以“物”最初作为“物自身”,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但我们业已表明,同一不能离开差别而孤立,而物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特质则是在差异形式下实存着的差别。前面早已表明差异的东西是彼此互不相干的,它们彼此之间除了由外在的比较而得到的关系外,没有别的关系。于是在“物”里我们便有了一个纽带,把那许多差异的特质相互联系起来。但特质出(Eigenschaet)与质(QualitaBt)却不可混淆。诚然我们也说某物有某些质。但这话却欠恰当,因为当我们说某物“有”某些特质时,这“有”字表示某物的独立性,但与它的质却是直接同一的某物,却还不具有这种独立性。某物所以为某物,只是由于其“质”,反之,“物”之所以是实存,诚然只是由于其特质,但它的实存却决不与此一特定的特质或彼一特定的特质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即或失掉了某一特质却并不失掉其所以是某物的存在。    
  §126    
  (β)但甚至在根据里,他物反映也直接地是自身反映。因此“物”的许多“特质”不仅是彼此相异,而且又是自身同一的,独立的,并可脱离与“物”的联属的。但它们既是“物”彼此相异的、作为自身反映的规定性,则它们自身还不是具体的“物”,而只是自身反映的实存作为抽象的规定性——这就是质料(Materien)。    
  【说明】质料,例如磁或电等质料,还没有被称为“物”。——所谓质料即是真正的质,是与它的存在为一的,作为一个反映的存在(Sein),达到了直接性的规定性,是实存。    
  附释:将“物”所具有的特质独立化,使之成为物所由以构成的质料或质素,这当然是以“物”的概念为根据的,因而也是可以在经验中找到的。但是,把物的某些特质,如颜色或臭味等,解释为特殊的颜色质料或臭味质料,于是就得出结论说一切自然研究均告完成,而要发现事物的真正秘密,除了将这些特质分解成各种组成的质料以外,便无他事可作,那么,这也同样是违反我们的经验和思想的。把特质分解成独立的质料,只在无机的自然里有其一定的地位。例如,化学家将食盐或石膏分解为它们的质料,发现盐是由盐酸及硷构成的,石膏是由硫酸及窤E构成的,这是很对的。又如地质学家认花岗石是由石英、肉色石、金星石合成的,也是很对的。构成“物”的这些质素本身,有一部分仍然是“物”,这些物还可再分解为更抽象的质素,例如硫酸就是硫磺及氧的化合物;但由于这些质素或质料事实上既可解释成独自存在的东西,于是我们便常看见有人把许多没有这种独立性的特质也认作特殊的质料。譬如常有人说热的质素,电的质料或磁的质料。其实这些质素或质料只可认作是吾人知性的单纯虚构。一般说来,抽象反思知性的方式,就在于任意抓住个别范畴,把所要考察的一切对象,都归结到这些范畴。其实这些范畴只有作为理念发展的某些特定阶段,才有它们的效用;这种办法据说是为了便于作出解释,然而却与毫无成见的直观和经验相矛盾。甚至有人还将这种认为物的持存是由独立的质素所构成的理论常常应用到这种理论不再有任何效用的领域去。即在自然之内,把这些范畴应用于有机生命方面,也是显得不够用的。我们当然可以说,这一动物是由骨骼、筋肉、神经等所构成。但很明显,在这里我们用构成一词,与前面所说花岗石是由某些质素构成的,其意义大不相同。因为在花岗石里,各种质素的联合完全不相干,即使不联合在一起,各个质素仍可独立存在。反之,有机体的各部分、各肢节只有在它们的联合里才能存在,彼此一经分离便失掉其为有机体的存在。    
  §127    
  这样看来,质料是抽象的、无规定的他物反映,或者说,同时是特定的自身反映。因此质料就是特定存在着的或定在的物性(Dingheit),或物的持存性。这样,“物”在“质料”里有其自身反映(与§125相反)。物的持存不是在其自己本身内,而是由质料构成的,并且只是各质料的表面的联系,只是一种外在的结合。    
  §128    
  (γ)质料作为实存与它自身的直接统一,对于规定性也是不相干的。因此许多不同的质料都结合为一个质料,结合为在反思的同一性范畴中的实存。反之,那些不同的规定性和它们彼此隶属于“物”的外在联系就是形式(eorm)。——这形式是有差别的反思范畴,但这种差别是实存着的并且是一全体。    
  【说明】于是这一个没有特质的质料也就与物自身是一样的了。所不同的,只不过在于物自身本身就是一个极其抽象的东西,而这种质料则是本身也为他物而存在的、首先是为形式而存在的东西。    
  附释:构成“物”的各种不同的质料自在地彼此都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得到一个一般的质料。在这种质料里,差别被设定为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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