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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尘梦录-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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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以不能依违,陷身不白,初于二十三年以“防碍秘密”被控,为北平地方法院判决罚金,继又于二十六年九月为首都地方法院加入侵占古物大案,强迫以“所在不明”。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2)

    夫以执行公务,发觉谋害他人之秘密,而课以“妨碍”罪,接续担任中央政府机关职务,行未更姓,坐不改名,而谓其“所在不明”,以至被告侵占公物,行为既云“共同”,而追加乃在八年以后,此其滑稽,不言而喻,明眼人自不难意会。徒以大难当前,不得不含忍以至今日,幸大憝既摧,又值明时,我司法当局明镜高悬,自亦知此中委曲,与以免诉处分,乃如拨云雾而见青天。     
    所憾者,功罪之分,首重是非,黑白之辩,应循名实,本人若果犯侵盗之罪,自应束身司法,追厥赃私,否则即应明其冤抑,昭示大公。兹乃援大赦之例,亦逃刑之?,非特是非黑白,永永混淆,而国家文物监守自盗之赃私,亦可援赦令置而不问,贻天下后世以无穷之疑问,非仅个人于艰难困苦中幸存国宝而反以为罪之为不平也。     
    至于就事论事,故宫一案以一十八年之片面宣扬,积非成是!非个中人莫由知其究竟,他人且不具论,兹以本人立场为自卫其名誉损失计,就二十六年诉字第三九五号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官叶峨起诉书关于本人部分择要声诉于邦人君子之前,幸垂察焉!?     
    起诉书首列被告名下“吴瀛所在不明”。     
    查本人于二十三年以此案被控“妨害秘密”,经北平地方法院判为“帮助妨害秘密”没收保证金作为罚款,乃辞去故宫职务,于移交清讫后,奉任豫鄂皖三省总司令部湖北地方政务研究会副主任;二十四年兼任湖北省区政训练所副所长,时总司令为今主席蒋公,湖北省主席为今行政院张群院长;二十六年随政府入渝,任国府委员张静江先生之秘书;二十八年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参事,直至三十五年还都结束转任行政院参议。名籍斑斑可考,国府颁有勋章。未尝一日离职,亦未尝一日变更姓名,所谓“不明所在”,其将谁欺??     
    本人服官三十余年,??自守,未尝一日有越轨行为,不幸罹此冤抑,不仅个人之辱,亦国家之玷也。自不得不敬告国人,以正视听。伏维朗鉴。?     
    吴瀛谨启 一月二十日     
    我发出这封信给吴稚老,以为他可以毫无疑问地赞成,这不过彼此留一痕迹,事实上将来倘使长此终古,我们受害者永无翻身之日,也不过曲终奏雅,死得比较明了一些而已!哪知天下的事,真不能预测的,吴稚晖复信来了,他极端反对,不许发表。他在我寄给他的抄稿上面批了两行字道:“无益之事勿为,勿示泛泛看报者!”?     
    又复了我一封长信,我没有想到一个80余高龄的老先生,大约是算忠于党吧?竟有了“龙?帝后识夏庭之既衰”这样的朕兆,我更相信,国民党之必亡了!?     
    他的复信如下:     
    景洲先生执事:     
    忽添新毛病,一走动,马上急不暇择要撒尿,所以冗忙之中,又添新花样。自张惧内(指张继)死后,还没有向先生提一字,我先挽之云:“待人至率,待人至诚,故伟且大;(虽太过,然张老先生也还当得起。)为国尽粹,为家尽粹,不私其身。(此言非幽默挖苦盖记实,常遭其妻拳头巴掌,十余天得母夜叉之托,在会场拼命折冲终丧其生矣。)     
    后因不能躬吊,故寻到一丈四尺夏布,置成一联,以遮体面,改为“待人坦率至诚,故伟且大;为国笃忠尽粹,故划其年。”绝交不出恶声,亦出于应当。     
    先生急急乎乎因《人报》所载,而有所来示,我不大赞同,未免打落水狗,到底有小家子气。当此寡妇落水,尤不宜即打。故此时不急为鹿山先生(易培基别号鹿山)辨正,因恐涉于小气。     
    若法院所为,尤不应算我们晓得,晓得了,亦付之一笑。     
    弟非以为此案不当辨正,此案既不打官司(因此时若反控亦非易),也只有写成一本书,以告天下后世。     
    我写我之经过,一定写。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3)

    若见《人报》,先生欲登广告,若非全般辨正始末只辨正一二人,尚自云泄漏秘密、处罚过等等,什么泄漏秘密,乃全般中之一大事。先生不先叙,即在告白中承认,别人哪里看得懂?故先生此次之辨正,乃非辨正。全般事实不明,仅仅要表明先生是正当,请教:请先生看了他人如此辨正,有工夫来替你细细了解么??     
    先生是好人,哪个不知,何人不晓?法律要当你好人,必有全般明白。     
    先生最好此时提起法院哈哈大笑,说道:竟有此事吗?放屁放屁,真正岂有此理!     
    照先生古栗各六之辨正、看报者哪有工夫绞了脑筋来研究,看见朋友,付之一笑,以表先生之大度,不打落水狗,比辨正好得多。     
    至于辨正,不若将此事原原本本做成一本书。要从起头至末尾,按段实叙,详记不可。     
    若先生要救目前之急,惟有看清楚了,升一个官(恐所得无几)最好,能卖画卖字,收入亦佳,何必自寻烦恼。     
    至于一本书,亦可天天记一点。     
    此种打落水狗之行为兮!非我等目前所应为。     
    最好绝不提及法院兮,保持我们之伟大。     
    勿叩 道安!?     
    弟敬恒顿首 二十四夜     
    我看完此信,实在感慨万千,稚老有他的道理,显然是世故太深了,其中 “要写一本小说,世人方才看得懂”,倒是真理。处处以做官及解决生活,这是一般的现实世故,却看错了我。     
    至于以不提法院为伟大,他只有一个立场,是护政府与国民党之短,没有其他的道理。“先生是个好人,哪个不知,谁人不晓。”如今是法院说我是坏人,岂止坏,且有罪。所谓“故宫盗宝案”,积非成是,全国乃至世界都成新闻。     
    张继早年追随孙中山革命固然有功,但在家惧内至于公然陷害朋友,将易培基以活活逼死不算,还要赶尽杀绝不与他为伍的人士。手段恶劣到极点。我的要登一启事,不是要表明好人,更不是想做大官,只是为了要站起来否认法院无耻与卑鄙的宣判,尤不能接受这种赦免而已。一般够朋友的人,都没有异议,以为应该这样做。     
    我商量到当时一般公认的法学家权威王亮畴(宠惠)征求他的意见,他说:“他们这种处分,自然不大合法,但是,在他们省事多了,不要说什么理由。(因为根本他们没有什么理由可说,当事人不服,请求必须经过公审,那是合法的。但是结果还是你吃亏;因为,他们没法不准许你的请求,却可以重行侦查为理由,永远十年八年地拖着,不了案,你有什么办法呢?我看,你简单地说几句话表示不服,再不要碰什么人,以免惹起别人的难堪,同时站住自己的立场,是应该的!”?     
    他的话切于事实,和平而比较中正,也可以看出倒来倒去,都是执法的有办法,我们是受迫害定了。在这样的政府与法令之下,我们一个善良的服公者是不会胜利的,在他们这样营私卑下的污吏是不会有公道的!我在这种非常明显的指示下,我不能不委屈了,于是我另外拟了一个“不碰人”的稿:     
    迳启者:读一月九日贵报载:易培基案不予受理一则,主文开:“李宗侗、吴瀛免诉;易培基部分不受理”等语。(理由略)查此案阅时十有八年,易前院长以含冤莫白,赍恨以终,亦且十有二载矣。今兹告一段落,同人忠而获略,功而得罪,暂不欲有所申辩。顾以侵占为由,岂有不追还赃物之理?即此一端,可知冤诬。内省不疚,他可勿辨。是非姑暂置诸勿论,公道必且彰于异日!友好咸以为询,不能一一作答,请代公诸来函,以正视听,藉答悬系。不胜纫感。此致南京人报     
    李吴瀛 同启 二月六日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4)

    我将此稿给王亮畴(宠惠)看了,他非常赞成。我一面函达李玄伯,叫他去再向吴稚晖接洽,要他同意。同时又写了一封给吴稚晖,信上写道:     
    稚老宗长赐鉴:     
    奉教,爱之深而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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