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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学概论-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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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自决性;因之宣教工作的进展就会受到阻拦。罗马天主教的宣教学者认为;宣教士顽固地保持欧洲文化的习俗;是宣教工作失败;甚至终於消沉的主要原因。

陶约翰 (Johann Thauren) 将适应分为六类。第一类完全是外表的适应;包括衣饰;服装;或礼貎等。这种适应主要显然是外国宣教士的适应。

陶氏提到的第二类适应;是语言方面的。这一类也只是外来宣教士所需要适应的;因他必须学习当地的语言。

第三类是美学方面的。这方面关系到教堂建筑的形式;装饰与仪节等的适应。对於这方面的适应;罗马天主教比基督教更为重视。罗马天主教极重视教堂的外形建筑;也特别注重圣坛;圣像;墙饰等的美观;认为这些都能引能信徒的审美眼光和创造力。

第四种适应特别重要;因为这是有关社会及法律制裁方面的适应;也就是说;关於社会风俗;婚姻制度;多妻制;或妆奁等;以及法律制度;陶氏认为宣教士应当在这些方面尽可能适应。甚至於加入某种秘密会社的入会礼;他认为也当尽保能保存;虽然按照圣经的教训;这是应当废除的;因为其中含有异教的性质。至於割礼;也是如此;可以视为一种民间的习俗;而不必视为一种宗教的礼仪。

第五种是学术方面的适应。教会应当采用当地人已有的哲学著作和宗教诗歌;只要它们是包含着一些有价值的品质。

最后一种;陶氏称之为宗教与道德方面的适应。他认为;对於祈祷的态度或是宗教的节日等可以借用当地原有的风俗。

或许我们会问;那种风俗可以采用;那种风俗不可以采用 陶氏的答覆是:有些风俗明显是与基督教的真理相反的;如偶像崇拜;巫术交鬼等;这些就绝对不可能采用。其他方面;如端庄的衣饰;是尚好风俗;当然可以采用。纯粹来自民间的风俗;如种种礼貎;行为等等;当然是应当采用的。有些风俗;虽然本身是无害的;但由於异教的影响;渗入了迷信的成份;如印度的阶级制度。还有一些风俗;本来并无好坏之分;但却与教会应守的礼仪规则有冲突;如在聚会时带帽的风俗。这后面两种:即含有迷信成份的;或是本无好坏之分;但不合教会礼仪的;就很难决定是否应当采用。罗马天主教常跟从教会领导层的指示;假使教会领导层认为某些风俗并无宗教的含意;只是民间的礼节;那麼宣教士就可加以采用。在日本;天主教的宣教士;比基督教的宣教士;易於决定是否参加日本神道庙宇的各种活动。宣教士只要听从教会上级的宣布便知所决定;因为他们认为; 日本的神道教与崇拜祖先并无关连;而只是一种健康的民族意识的表现。日本的基督教宣教士;对这个问题却抱着非常保留的态度;因为他们不大肯定;当地的基督徒是否对神道教有同样的想法。

如果我们详细查究这个适应的问题;就会发现;天主教的观点与基督教的观点;有许多基本上的分别。最大的分别;是基於两者对外邦宗教的判断不同。天主教认为;自然与恩典有极大的区别;他们假定;有自然的范围之内;外邦人有很多可取之处;外邦人也能藉着自然而得以认识神;虽然这种知识并不完全;但也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天主教因为这种对神自然的认识的理论;就容易接受外邦的风俗习惯;甚至於欣赏外邦人的宗教著作;并找到外邦宗教礼仪的价值。

改革宗的观点;是认为一个人的生活和思想;在各方面都受到罪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把多个外邦宗教视为多个复杂的个体;包含着任何有价值的知识。反之;我们应该把它们视为一种有力辖制人生的体系;是多个完全不能分割的结构;因为每一种元素都是相关而联於整个系统的。改革宗与天主教对外邦宗不同的看法;决定了两者对整个适应问题的不同看法。

我们不会轻易地说;所谓『纯粹外在的』风俗完全与外邦宗教没有关连。整个文化在各方面的表达;正构成一个整体;其中各种风俗习惯互有关连;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宗教;因此;我们无法在外邦宗教之中;明显区别出有价值和没有价值的质素。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两个因素;以致不会走进极端。首先;我们必须记得;人虽然叛逆了神而堕落;因而思想行为都变得败坏;但因神的普通恩典;人并没有完全败坏;以致外邦国家;也并没有彻底退化;他们没有完全背叛神;或完全逃避神;在不同方面;总会受到某些限制。我们总会看到;因神的保守;人类才不会堕落到极端的地步。人仍然有良心;即保罗在罗马书第二章十四;十五节中所提到的。在道德;法律及其他范畴中;我们常会碰到意想不到的价值观。我们在宣教工场中所接触到的文化;虽然从某一方面看来是一个整体;但仍然是有漏洞的;因为人虽然犯了罪;但还未完全被定罪;神未尝不为世人留下见证。

因此;我们在宣教工场中;决下能持守一种全无弹性的理论而张狂跋扈。我们总要张开眼睛来察看神怜悯的行动;以及祂每日在这世界所行的大事。我们对外邦宗教的看法原则并没有改变;但实际上却已有所改变。

第二方面;我们接触的宗教;都已有数百年历史;现在正落在衰退的光景之中。许多风俗习惯;原以外邦宗教的观念为基础;现在却已逐渐变得世俗化;失去了原来的意义。有些礼节;起初的时候是尊敬一位神圣的统治者的表现;是一种宗教崇敬的形式;现在却变为一种民间礼节;真正的意义早已不为人知。其他如衣着的风俗;是与巫术或迷信有关的;但今天早已完全失去了原来的意义。有些埋葬死人的礼节;甚至於在西方;本来是困为对死人的恐惧而设的;现在早已成为一种传统风俗;因此;一种民族文化;基本上是一个整礼;而其中每种元素的意义是由宗教所决定的;但从今天实际的情况来看;许多风俗早已不再与文化连在一起;而且也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不必再追溯这些风俗原来的意义;因为一般人虽仍守着这些风俗;却早已不再理会它们原有的含意。

所以;从实际的情况看来;对於某一民族的风俗习惯;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改革宗观点较为温和的看法;然而我们仍须非常谨慎;因为许多时候;这些风俗原有的异教背景虽已消退;却仍可能在当地社会的思想和生活上;有根深蒂固的不良影响。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得出一个准则:我们应当判断当地的风俗习惯;尚保留着多少异教的成份;这些习惯是否明显属於异教的范畴 有些风俗至今仍保持着异教的质素;因此必须完全弃绝。有些风俗并没有浓厚的异教含意;虽然从人的情感看来仍有宗教色彩;但却已变一种社会制度;这些就不必完全弃绝。在实际的情况中;这常是很难决断的;然而以某种风俗含有多少异教成份;来冲量是否接纳这种风俗;是有一定果效的。

对於这一个准则;我们还要提出三点要注意的事情。

第一;许多外邦人的风俗;通常都包含两种作用:宗教方面与社会方面的作用;然而;在原则上;这两种作用并没有多大分别;因为外邦宗教生活并不是个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宗教生活被视为部落或民族整体对於神道的权力的态度表现;每个个人都是社会的宗教羣体的一份子;因此整个部落或民族都与所敬拜的神道关系密切。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也决下能被视为与宗教生活无关的。一个部落或民族;并不难觉察到他们的社会生活是包括在宗教范畴之中;社会生活的重要习惯;不可能完全脱离宗教的基础。

可是我们仍然能够找到某些程度的差别。有些风俗完全受着宗教的影响;因之不能把它视为在宗教之外的社会风俗。也有些风俗;其性质完全是属於社会方面的;其中宗教的含意可说是微乎其微。对於后面这一种风俗;在一个刚成立的新教会看来;是绝对可以导行的;因为他们不想完全孤立;断绝与当地人交往。为了避免完全与非基督徒疏离;基督徒可以参力如全国人民都守的收割节或其他类似的活动。基督徒因此就落在进退两难之中;他们如果必须参与社会的活动;就必须与那些拜偶像的人为伍;不然他们就非离开世界不可(林前五10)。

新约中早期教会也曾面对这个问题(林后六14)。保罗警戒哥林多人说:『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甚麼相交呢 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 』然而我们也看到;在新约的教会裏;曾有信徒拥有相当显赫的社会地位。城内管银库的以拉都;就是个基督徒(罗十六23)。在该撒的家中;也有基督徒(腓四 22)。这些有地位的信徒;每天必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就是怎样能一方面保持他们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存着清洁的良心;因为他们的职份往往要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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