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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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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收入,见 《汉书》卷九十一,第3686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2—433 页)。 
① 关于把侯作为剥夺王的权力的手段,见《汉书》卷十五上,第427 页;又见《汉书》卷十五上和下的个 

别条目及本书第2 章。关于赐侯作为安置异族领袖或赢得其忠诚的手段的情况,比如见《汉书》卷十七, 
第639 页;《汉书》卷八,第266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49 页);《汉书》卷九十 
六下,第3910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 年——公元23 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 
 (莱顿,1979),第161 页、162 页注495。《汉书》卷十八,第677 页以下列出封为侯的外戚。公元前 
112 年废一百多个侯,这显然是出于专断的目的或政治上的动机,见《汉书》卷六,第187 页 (德效骞: 
 《〈汉书〉译注》第2 卷,第80 页以下、126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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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 

        秦汉帝国的大多数居民居住在乡村的土地上。他们用钱币或谷物向县, 
  也可能向郡的官员纳税,用人力、牛车或船把支付的税运送到指定的征集地 
  点。同样,他们还向县或郡的官员登记,服国家劳役或参加军队。县以下是 
  乡,乡由若干里组成。乡和里也有几名官员,由郡或县的当局指派,负责维 
  持乡村的法律和秩序。 
        另外,那些在乡村生活中受尊敬和有权威的天然领导人由居民们推举而 
  取得某种头衔,这些人负责带领人们去履行他们的义务和政府交给他们的工 
                                                ① 
  作——修路,搞建筑或水、陆路运输。 因此,在最低一级的行政中,政府依 
  靠熟悉地方情况的半官方领导人的合作。这样安排受到禁止人们在本地的郡 
  和县一级当官的禁令的制约,禁令可能是为了预防有组织的不满行为。 

                                          专业机构 

        前汉设立了几个机构以管理专业化生产。专使掌握原材料来源,并雇佣 
  国家的劳力进行生产和分配;有时他们利用这种机会得到额外的收入。专业 
  官署中最惹人注目的是34个盐官和48个铁官的官署。另外还有水利工程、 
  制造业、纺织业和果园的专业官署。前汉时期,这类机构的大多数由中央政 
                                              ② 
  府中诸如大司农和少府等官员领导。稍有不同的是,朝廷还派专人在前线控 
  制过往行人和商品并管理西北地区国家兴办的农场和屯田。 

① 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第33 页(德效骞:《〈汉书〉 

译注》第1 卷,第75 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03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十八的注释表明专使的存在,例如:关于铁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569 页。 

关于盐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16、1617 页;关于柑桔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 
1603 页。关于派官员驻守以控制前线要塞的通行或者监督国家兴办的屯田的农业生产的情况,见鲁惟一: 
 《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61、70、107 页。关于其他的专署的情况,见本书第10 章。盐、铁的管理, 
见本书第10 章;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4、95 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 卷,载 《远东 
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  (1979),第153 页以下及地图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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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装力量 

        在应征兵、志愿兵和囚徒组成的中国军队中,以应征士兵数量最多,也 
  是最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荣誉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龄在23至 
  56岁(有一段短时期在20至56岁)的壮丁,都必须在军队服役两年,并有 
  义务在情况紧急时应征。有的人 (但为数不多)有能力花钱雇人代替他。但 
  大多数人有一年用于受训,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维持治安的军队服役, 
  或在边境戍地服役。虽然大多数人是步兵,但少数人在北方可以当骑兵或在 
                  ① 
  南方当水兵。 由于准确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征集的人员总数估计不一,在 
  30万至100万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汉政府从来不能征集、训练和使 
  用全部潜在的力量。 
        秦帝国立下了征用罪犯的榜样;汉代只偶尔而不是经常性地使用这种方 
  法,但有证据证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线服役。还有一定数量的 
  志愿兵。志愿兵是身份较高的家庭 (即不是奴隶或囚徒)的子弟,他们可能 
                  ② 
  应召当骑兵。已知来自属国的士兵在一些战役中上阵,但不知道他们是自愿 
  还是被迫。最后一个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周围的非汉人社区中找 
  到,它特别在后汉的中亚诸战役中经常利用。③ 
        秦汉时期的军队不设固定的将军编制。在情况需要时,军官被指定去指 
  挥部队或率部远征,指挥将领的头衔常与战役的直接目标相连 (比如,度辽 
  将军)。更常见的是,负责较为日常工作性质的职责的将军,则称左将军或 
  右将军。为避免军事政变的危险,往往派几位将军指挥一次战斗,这时常因 
  缺乏一名能够协调的指挥官而受到损失。偶尔有的将军奉命把自己和军队交 
  由另一名军官指挥,这样的事例通常会引起嫉妒和争吵。① 
        将军的品级和俸禄等同或稍低于九卿。将军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 
  们对某次战役的指挥、官兵的纪律及在战斗中的表现负完全责任。在自己的 
  军营里,他们掌有生杀大权,而文官对生杀则需要特殊的批准。将军对战斗 
  的失败要受非常严厉的惩处。② 
        对次要任务和小股部队,则派校尉指挥。当下令征战时,要安排高级军 
  官从不同地区或不同渠道集结兵力;在很多情况下郡的太守或都尉领导这项 
  工作。 

① 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5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 

第1 卷,第80 页注2;《汉书》卷五,第141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312 页);《汉 
书》卷二十三,第1090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2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 
第77 页以下、162 页以下。在秦代,人们在15 岁时被征,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发 
现的公元前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 (莱顿,1985),第11 页。 
② 从各种兵源征募的部队的组成,见《汉书》卷八,第26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41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78 页。 
③ 例如见 《后汉书》卷四十七,第1577、1580、1590 页。 
① 关于正规军事将领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 页。关于度辽将军,见《汉书》卷七,第230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71 页)。关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挥而产生的困难,见《汉书》 
卷九十五,第3865 页以下有关武帝出征朝鲜战役之一的记载。 
② 关于军事将领的领导权,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载于小基尔曼与费正清合编:《中国的兵法》 

 (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8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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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军被组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驻守京城的常驻禁军,他们分成几支, 
  分别由独立的将领率领;一是在边境执行特种任务的部队;一是长期的边防 
  军。由于幸存的行政文书残简,我们对后一种部队的了解比前两种要多得多。 
  与汉帝国其他地区一样,都尉不但负责征召和训练应征的士兵,而且还要指 
  挥他们战斗。在西北四郡,军队被组成曲,每曲有5个屯,每屯有几个伍, 
  伍是军队中的最小的单位,由一名军官和大概四名(偶尔有10名)士兵组成。 
  曲和屯都有名称,而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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