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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唐书(下)-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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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敬彝,绛州闻喜人。曾祖子通,隋开皇中以太中大夫居母丧,哭丧明,有白乌巢冢樾。兄弟八人皆为名孝,诏表门阙,世谓“义门裴氏”。 
  敬彝七岁能文章,性谨敏,宗族重之,号“甘露顶”。父智周,补临黄令,为下所讼。敬彝年十四,诣巡察使唐临直枉,临奇之,试命作赋,赋工。父罪已释,表敬彝于朝,补陈王府典签。一日,忽泣涕谓左右曰:“大人病痛,吾辄然,今心悸而痛,事叵测。”乃请急,倍道归,而父已卒,羸毁逾礼。乾封初,迁累监察御史。母病,医许仁则者鐍不能乘,敬彝自为舆往迎。既居丧,诏赠缣帛,官为作灵舆。终服,以著作郎兼修国史。历中书舍人、太子左庶子。武后时,为酷吏所陷,死岭南。 
  梁文贞,虢州閺乡人。少从军守边,逮还,亲已亡。自伤不得养,即穿圹为门,晨夕汛扫,庐墓左,喑默三十年,家人有所问,画文以对。会官改新道,出文贞庐前,行旅见之,皆为流涕。有甘露降茔木,白兔驯扰,县令刊石纪之。开元中,刺史许景先表文贞孝绝伦类,诏付史官。 
  沈季诠,字子平,洪州豫章人。少孤,事母孝,未尝与人争,皆以为怯。季诠曰:“吾怯乎?为人子者,可遗忧于亲乎哉!”贞观中,侍母度江,遇暴风,母溺死,季诠号呼投江中,少选,持母臂浮出水上。都督谢叔方具礼祭而葬之。 
  许伯会,越州萧山人。或曰玄度十二世孙。举孝廉。上元中,为衡阳博士。母丧,负土成坟,不御絮帛、尝滋味。野火将逮茔树,悲号于天,俄而雨,火灭。岁旱,泉涌庐前,灵芝生。 
  陈集原,泷州开阳人。世为酋长。父龙树,为钦州刺史,有疾,即集原辄不食。及亡,呕血数升,即茔作庐,尽以田赀让兄弟,里人高之。武后时,历右豹韬卫大将军。 
  陆南金,苏州吴人。祖士季,从同郡顾野王学《左氏春秋》、《司马史》、《班氏汉书》。仕隋为越王侗记室兼侍读。侗称制,擢著作郎。时王世充将篡逆,侗谓士季曰:“隋有天下三十年,朝果无忠臣乎?”士季对曰:“见危授命,臣宿志也。请因启事为陛下杀之。”谋泄,停侍读,乃不克。贞观初,终太学博士兼弘文馆学士。 
  南金仕为太常奉礼郎。开元初,少卿庐崇道抵罪徙岭南,逃还东都。南金居母丧,崇道伪称吊客,入而道其情,南金匿之。俄为仇人迹告,诏侍御史王旭捕按,南金当重法,弟赵璧诣旭自言:“匿崇道者我也,请死。”南金固言弟自诬不情,旭怪之,赵璧曰:“母未葬,妹未归,兄能办之,我生无益,不如死。”旭惊,上状。玄宗皆宥之。 
  南金知书史,履操谨完。张说、陆象先以贤谓之,由库部员外以痼疾改太子洗马,卒。 
  张琇,河中解人。父审素,为帯荻级剑谐伦肴收撸芷涿罢郊丁⑺接贡P谝芍嗖煊费钔艏窗础W肴矢锤嫔笏赜胱芄芏美衲狈础S谑峭羰丈笏叵笛胖萦壑翈‘州按反状。堂礼不胜忿,杀纂仁,以兵七百围汪,胁使露章雪审素罪。既而吏共斩堂礼,汪得出,遂当审素实反,斩之,没其家。琇与兄瑝尚幼,徙岭南。久之,逃还。汪更名万顷。瑝时年十三,琇少二岁。夜狙万顷于魏王池,瑝斫其马,万顷惊,不及斗,为琇所杀。条所以杀万顷状系于斧,奔江南,将杀构父罪者,然后诣有司。道汜水,吏捕以闻。中书令张九龄等皆称其孝烈,宜贷死,侍中裴耀卿等陈不可,帝亦谓然,谓九龄曰:“孝子者,义不顾命。杀之可成其志,赦之则亏律。凡为子,孰不愿孝?转相仇杀,遂无已时。”卒用耀卿议,议者以为冤。帝下诏申谕,乃杀之。临刑赐食,瑝不能进,琇色自如,曰:“下见先人,复何恨!”人莫不闵之,为诔揭于道,敛钱为葬北邙,尚恐仇人发之,作疑冢,使不知其处。 
  太宗时,有即墨人王君操,父隋末为乡人李君则所杀,亡命去,时君操尚幼。至贞观时,朝世更易,而君操窭孤,仇家无所惮,诣州自言。君操密挟刃杀之,剔其心肝啖立尽,趋告刺史曰:“父死凶手,历二十年不克报,乃今刷愤,愿归死有司。”州上状,帝为贷死。 
  高宗时,绛州人赵师举父为人杀,师举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师举长,为人庸,夜读书。久之,手杀仇人,诣官自陈,帝原之。 
  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寿父为族人所害,智寿与弟智爽候诸涂,击杀之,相率归有司争为首,有司不能决者三年。或言弟始谋,乃论死,临刑曰:“仇已报,死不恨。”智寿自投地委顿,身无完肤,舐智爽血尽乃已,见者伤之。 
  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后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 
  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干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圣人修礼治内,饬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销,廉耻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 
  臣闻刑所以生,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臣谓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时韪其言。后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曰: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不得并也。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若师韫独以私怨,奋吏气,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号不闻。而元庆能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礼之所谓仇者,冤抑沈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春秋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宪宗时,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为里人谢全所杀。常安八岁,已能谋复仇。十有七年,卒杀全。刺史元锡奏轻比,刑部尚书李啵床豢桑涞炙馈!
  又富平人梁悦父为秦果所杀,悦杀仇,诣县请罪。诏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职方员外郎韩愈曰: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者,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下之辞,非百姓相杀也。《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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