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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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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美国生活的冲击。他的个人政治倾向看上去几乎和尼克松一模一样。因此,在他以往 
的法官生涯中,他的判案有不少是被自由派占上风的上诉法院推翻的。这对于一个首席 
法官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沮丧的记录。 
    就在刚刚开始的“水门事件”审理过程中,在对李迪起诉时,开庭不久,他已经有 
两个决定被上诉法院推翻。一个被推翻的决定是这么回事,“洛杉矶时报”的一名记者 
有一份采访录音,采访对象是“水门案”的一个被告,也就是“水门事件”发生时,那 
个悠悠地在大楼外观赏夜景,忽略了那两个“嬉皮”打扮的便衣警察,“玩忽职守”的 
望风者。在被采访时他说出了一些实情,而这些实情的坦白显然有利于对李迪的定罪。 
法官西里卡就要这名记者交出采访录音带。 
    谁知这名时报记者居然不干。因为在美国,记者与他的采访对象之间的关系,就像 
律师和他的客户,心理医生和他的病人,神父和他的信徒一样,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是 
受法律保护的。记者的新闻来源受到“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如果他不愿意交出来, 
谁也奈何不了他。法官西里卡一怒之下,就以“藐视法庭罪”当场拘留了记者。因为判 
“藐视法庭罪”在美国是法官的权力,不必通过陪审团。但是,如果被判的人不服,当 
然可以上诉,由上诉法院对于法官的这一权力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防法官的权力被滥用。 
结果记者上诉之后,上诉法院立即下令,限法官西里卡在两小时内把记者给放了。他当 
然只好乖乖地服从。 
    另一个西里卡被上诉法院推翻的判决是有关证据呈堂的问题。这我在去年给你的信 
中也提到过的,在美国,由于宪法修正案对于搜捕状的严格规定,因此,所有在法庭上 
出现的证据都必须是合法得到的。凡是以非法手段得到的证据都不得在法庭上出现。判 
定证据是否可以呈堂,也是法官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同样受到上诉法院的监督。 
    当时,对李迪起诉的证据之一,是我前面所提到过的,联邦调查局曾经在法律限定 
还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应尼克松的要求在白宫装的电话窃听器的录音。这个电话并不是 
李迪打的,但是其涉及的内容与案情有关。 
    结果,打电话的人得知录音要呈堂,立即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请求帮助。这个联盟 
我在去年也向你介绍过,他们专门提供最好的律师,为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平民打官司, 
甚至经常是免费的。这一次,他们又代表了那名打电话的人,在电话录音呈堂之前提出 
异议。最后,法官西里卡判定该窃听录音可以呈堂。但是,这一判定又被上诉法院给否 
决了。 
    西里卡法官在他以往的判案历史中,尽管有过多次他的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的记录, 
但是,他也有他的杀手锏。就是在他的权力范围之内,他会把这个权力用足。你知道, 
在美国,法官是没有权力判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的。这一权力始终在陪审团手中。但是, 
在判定“罪名成立”之后,同一罪名的刑期长短,是有一个有限的可调幅度的,也就是 
同一罪名可判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之间,有一个差距。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量刑, 
法官是有一定的权力的。西里卡就常常把判最重刑期,作为自己对罪犯的一个威慑武器。 
    看到这里,你一定会有些迷惑不解。既然法官西里卡与尼克松以及被告李迪一样, 
也同是一个共和党人,也同样持有十分顽固的保守派观点,那么,他对落在自己手上的 
这么一个案子,一个对于自己所属的政党在竞选中发生的丑闻案件,为什么非但没有庇 
护和“手下留情”的倾向,反而看上去好象是在卖力“追杀”? 
    你的问题是十分自然的。但是,在美国,法官西里卡的反应也是很自然的。为什么 
这样说呢?因为我前面也有过介绍,在这里除了少数政治活动家,个人对于一个政党如 
果产生认同的话,他基本上只有观点认同,而几乎没有什么组织认同。所以,首先,法 
官西里卡不会对政党组织有任何顾忌和心理压力。因此,他是一个终身的共和党人,只 
是说明他是一个具有非常固执的保守派观念的人。 
    更何况,他还是一个保守派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在这一类保守派的观念中,希 
望保持传统生活和传统价值观,崇尚秩序,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准则,对违法和破坏 
秩序的现象深痛恶绝,主张严厉惩罚,等等,是十分典型的,也是非常符合他们的信念 
逻辑的。对于法官西里卡,他认的就是维护秩序,其余的六亲不认。任何犯罪现象,落 
在他手里就一追到底,因为他肯定觉得这是实现他个人理念的最佳方式。 
    因此,法官西里卡不仅不会受到来自于任何与政党有关的组织压力,而且,虽然他 
和尼克松“同属”一个共和党,尼克松还是该党推出来的领袖,那么,堂堂尼克松总统 
和他周围的人,是否就可以贸贸然就以“同党”为名和法官“套个近乎”,打个招呼呢?。 
那可不行,“妨碍司法”,那可是重罪。 
    结果,法官西里卡在他自己的信念的支持下,在预审听证中就发出连珠炮一样的 
“重磅”问题。他要检方注意,陪审团想知道的是,谁雇了这些人;他们去干什么;是 
谁付的钱;是谁“发动”了此案。法官西里卡的目标显然不仅仅是眼前已经站在被告席 
上的几个人,他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一追到底的劲头。 
    但是,法官西里卡第一个回合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是已经起诉的那几个家 
伙,包括李迪在内,一个个纷纷开始表示“认罪”。 
    在这里我想解释一下,就是在美国的法庭上,案程序先向被告宣布所指控的罪名。 
然后,被告可以在律师咨询下决定,是否自己觉得“罪名成立”。如果被告否认,就按 
照法律程序继续审下去。在审问过程中,各种证据将呈堂,各个证人也将被传来作证。 
律师会当庭向证人提出不同问题。因此,在律师的努力下,在一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 
不论是发现新的情况,还是发掘出新的涉案者都是有可能的。 
    同时,由于一个案子的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因此,一般检方都鼓励被告“认罪”, 
以免去冗长的审理。为此,一般还会以减刑作为“认罪”的交换条件。所以,一般凡是 
证据确凿无法抵赖的案子,被告一般会选择“认罪”以换取减刑。这种情况下,这是对 
双方都有利的一种选择。事实上,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都由于检方掌握确凿证据而以 
被告认罪结案。 
    可是,你千万不要看到这里,脑子里就冒出我们都很熟悉的一句话:坦白从宽,抗 
拒从严。因为在这里,“认罪”并不完全等同于“坦白”。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是认 
定自己有罪,他完全可以在“认罪”的同时,并不“坦白”与他人有关的全部案情。再 
说,一旦被告宣称“认罪”,继续审理也就不存在了,律师也不再有机会在法庭上步步 
紧逼,追出漏洞和其他的作案人。作为检查官,对于这一名特定被告的起诉,是在罪犯 
“认罪”的一刻就宣告成功了。而作为想揪出罪犯后台的法官,可能反而是意味着一个 
失败。 
    对于这个案子,恰恰就是这样。审理还刚刚开始,被起诉的涉案者就全部认下罪名, 
审理似乎也就到头了。法官西里卡眼见着一条条幕后的“大鱼”有可能就在他的手里轻 
轻滑过去,悄没声地逃出法网,真是心有不甘。但是,检方试图进一步以减刑为交换条 
件,诱使几名被告作出全部实情坦白的努力又没有成功。法院一头的戏,好象是唱不下 
去了。 
    这时,法官西里卡决定拿出自己的“杀手锏”。他把宣判的日期先拖一拖,但是, 
他向几名已经认罪的被告预示了一个法律许可范围的吓人刑期。他说,将要宣判的结果, 
全看这些人与国会听证会以及大陪审团合作的情况。如果他们不合作,他就尽量判长刑 
期,反之,他将手下留情。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因为,这些被告自己的案子尽管随着“认罪”而宣告结束了,但是,检方还在 
考虑起诉其他涉嫌者,所以这个案子的大陪审团尚未解散,他们将继续举行新的听证会。 
只是,随着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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