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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战正向战场作战记-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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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采用了先进设备和工艺,使生产成本降低,产品的质量提高,品种和数量也有所增加。1935年,巩县兵工厂仿造出德国1924式毛瑟枪,定名为“中正式”,并已正式成批生产。金陵兵工厂仿造马克沁重机枪,每月可生产100挺。〔64〕此前,巩县兵工厂又制造出捷克式轻机枪。全面抗战前夕,汉阳兵工厂可以制造出7。5厘米口径野炮、10厘米口径轻榴弹炮、2厘米口径高射炮。1933年前,国内仅能制造出18公斤和50公斤两种飞机炸弹,且弹壳为生铁浇铸,威力欠佳。经研究改进,到1937年可制造出铸钢或压钢壳的18公斤、50公斤、120公斤、250公斤、500公斤乃至800公斤的飞机炸弹。    
    全面抗战前夕,几家主要兵工厂及其主要产品如下:〔65〕    
    金陵兵工厂:年产八二迫击炮1800门、手提机枪385挺,月产马克沁重机枪33挺。    
    上海兵工厂:月产七五山炮6门,七九机枪子弹、六五步枪子弹各240万发。    
    汉阳兵工厂:月产七五山炮2门、八八式步枪4700枝、三十节式重机枪35挺。    
    巩县兵工厂:年产中正式步枪50000枝,月产元年式步枪3120枝、捷克式轻机枪25挺。    
    汉阳火药厂:月产枪药30吨。    
    各类枪炮械弹1937年较1933年的增长情况为:七五炮弹增长1。1倍,八二迫击炮弹增长1。5倍,步枪枪弹增长2倍,木柄手榴弹增长1。5倍,防毒面具增长4。5倍,飞机炸弹增长5倍,八二迫击炮增长1。88倍,马克沁机关枪增长2。5倍。〔66〕    
    国民政府于1936年规定在1937年上半年以前装备完成20个调整师、1个教导总队、1个重炮兵团;除所需重兵器外,轻兵器皆由国内自制。    
    进口的武器装备,德国的占了外国输华军火总量的80%。所需款项以中国向德出口钨砂抵偿。1936年中国从德国获得的军火价值23748000马克,1937年增至82788604马克。到抗战前,中国从德国购买的武器装备有战车、8。8厘米重炮、10。5厘米重炮、高射炮、探照灯、机枪、鱼雷、快艇等,使中国军队30万官兵接受了德式装备。〔67〕    
    1935年,为了备战,国民政府曾作了一个械弹储备五年计划。这个计划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两部分。德国军事总顾问法肯豪森就所需数目向蒋介石建议如下:    
    步兵弹每月增至900万至1000万发,重机枪90至100挺,八二迫击炮20门。其中步兵弹药存于军械库者100万发,正在制造中者200万发,国外订购者300万发,共600万发。另外,法肯豪森还建议蒋介石再向德国购买1000万发钢心弹尖。〔68〕    
    1935年8月,法肯豪森对当时国民政府军队装备的评价是:“窃以华方所有新式兵器,从未有今日之充足……”    
    


第二部分:从“九一八”事变到西安事变国民政府的抗战准备 11

    (九) 制订国防作战计划    
    自1932年1月28日淞沪抗战之后,国民政府参谋本部几乎年年都制定“国防计划”,军政部及有关各部也断断续续地进行抗日准备。但是由于当时仍然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安内”成为当前任务,军事上一切措施当然首先满足“安内”,然后才照顾后续任务“攘外”。所以国防计划年年拟定,都比较粗疏,只能束之高阁。直到1936年西安事变后抗日统一战线初步形成,抗日成为当前任务,一切抗战准备才得以积极进行,国防计划也才有的放矢、有可行性地拟定出来。    
    1936年底,参谋本部拟订了《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度作战计划》。1937年3月修订完毕。计划分甲、乙两案。甲案是考虑到中日战争可能爆发于日苏战争之前而制订,乙案则是考虑到中日战争可能爆发于日苏或日美战争之后而制订(当时中方正与苏联进行建立对日军事同盟的秘密谈判)。两案中的“敌情判断”完全一样。主要内容是:“敌国之军备及一切物质上,均较我优势,并掌握绝对制海权,且在我华北造成强大之根据地。故其对我之作战方针,将采取积极之攻势。”“敌我两国如已入于正式战争中,惹起俄日或美日战,甚至中俄英美联合对日作战,则敌将以陆空军主力应付俄军,海军主力应付英美,对我者只有一部兵力而已。”“在中日战争而演成世界大战之初期,或由俄日或美日战开其端绪,则敌军为略取资源、巩固作战之基础,或将以主力先对我国军取攻势,使在短期内消灭我抵抗之能力与意志。”    
    两案中的“敌情判决”则不相同。甲案是:“敌惯以武装恫吓,以达其不战而胜。遂行其外交谈判,以局部军事行动实行其国策。”乙案则是:“敌为应付世界战,先必略取资源,巩固其作战之基础,将主力对我国军取攻势,在最短期间内欲消灭国军作战之意志。”    
    两案的“作战方针”也不相同。甲案是:“国军以捍卫国土,确保民族独立之自由,并收复失地之目的,在山东半岛经海州—长江下游亘杭州湾迤南沿海岸,应根本击灭敌军登陆之企图。在黄河以北地区,应击攘敌人于天津—北平—张家口一线,并乘时机越过长城,采积极之行动歼灭敌军。不得已时,应逐次占领预定阵地,作韧强之作战,随时转移攻势,以求最后之胜利。”乙案则为:“国军以复兴民族、收复失地之目的,于开战初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于规定同一时间内,将敌在我国以非法所强占领各根据地之实力扑灭之。并在山东半岛经海州及长江下游亘杭州湾迤南沿海岸,应根本扑灭敌军登陆之企图。在华北一带地区应击攘敌人于长城迤北之线,并乘时机,以主力侵(进)入黑山白水之间,采积极之行动,而将敌陆军主力歼灭之。绥远方面国军应积极行动,将敌操纵之伪匪扑灭之,向热河方面前进,以截断敌军后方连络线,俾我主力军作战进展容易。”    
    两案的“作战指导要领”也不相同。甲案是:“国军对恃强凌弱轻率暴进之敌军,应有坚决抵抗之意志、必胜之信念。虽守势作战,而随时应发挥攻击精神,挫折敌之企图,以达成国军之目的;于不得已,实行持久战,逐次消耗敌军战斗力,乘机转移攻势。”还特别规定:“作战期间,如赤匪尚未肃清,则内地未列入战斗序列之国军有继续清剿及绥靖警备之责,并统编总预备军待命集中。”可见该计划中仍夹杂有内战计划。乙案则为:“开战初期,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将敌在我国以非法占领之各根据地之实力,在规定同一时间内,将其奇袭而扑灭之,俾尔后国军作战进展容易。国军应以大无畏攻击之精神,统一意志,对骄敌实行攻击,挫折其企图,以达成国军复兴民族,以达收复失地之目的。”计划中取消了内战的企图,规定“作战期间,负有绥靖地方之国军,未列入战斗序列者,则编为预备军,待命集中”。    
    两案的“战斗序列及战场区分”、“各兵团之任务及行动”、“航空与防空”、“海军”,以及“兵站”、“警备”、“交通通信”等其他部分,内容大致相同。〔69〕    
    


第三部分:“七七”事变和平津作战国际形势和日本的侵略企图 1

    从“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的6年中,不仅中国国内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形势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国内,中国国民政府逐步放弃“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和对日本侵略的不抵抗政策,最后达成与共产党合作抗日。在国际上,希特勒于1933年出任德国总理,建立了纳粹政权,重整军备,要求“生存空间”,积极向外侵略;由墨索里尼建立法西斯统治的意大利,于1935年入侵并最后吞并了阿比西尼亚(埃塞俄比亚);1936年3月,德国撕毁了《凡尔赛和约》和《洛迦诺公约》,公然派军队进驻莱茵非军事区;7月,德、意两国武装干涉西班牙内战,帮助佛朗哥叛军推翻西班牙共和国;10月,德国和意国签订秘密协定,规定意国不干涉德国并吞奥地利,德国则承认意国兼并阿比西尼亚,并相约在重大国际问题上共同采取一致的方针,从而建立了柏林、罗马轴心;11月,德国又和日本签订了《德日反共产国际协定》(次年意亦加入),规定“相互通报”情况、双方“紧密合作”、共同“采取防止措置”等。〔1〕通过德意和德日的这两个协定,德、意、日三个法西斯国家形成了侵略的同盟。三国不再各自单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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