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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娃母亲走过的历史-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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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鞘健@缭跈w寄生树下亲吻的传统。
  不育的痛苦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许多实际的解决生育问题的方法得到了不断的发展。有一种方法——体外受精——即卵子被取出体外,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解决不育的办法。帕特里克·斯特普托、罗伯特·爱德华以及后来的罗德·罗伯特·温斯顿的成就是非凡的。
  斯特普托和爱德华这些先驱者很早就意识到靠他们这项研究获得的基金而进行长期的研究是很困难的,因为他们面对着来自其他医疗机构的成员和一些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尽管如此,他们和其他一些科学家还是迎来了公元1978年7月25日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的成功降生。
  他们的成就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问题,许多人焦虑、恐惧他们的成功仅仅是对自然控制的开始,由他们所奠基的研究打开了对遗传工程和克隆的进一步研究的大门。由于不是所有的胚胎都可以移入母亲的子宫内,又出现了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许多人反对在这些胚胎上做试验,源于胚胎的整个道德地位问题也随之产生。
  同样地,有时当采用这种受孕方法的女性发现她们怀上了不止一个孩子时,她们就不得不面对是否同意“选择性流产”的痛苦抉择。有些人尤其是那些反对流产的人发现他们很难决定应该选择哪一个,然而他们又觉得有义务保护至少一个生命,即便这会牺牲掉另一个孩子的生命。
  目前人们热烈争论的是有关“代孕妈妈”的实行,即一个女人自愿为一个不能自己生育的女人生育。英国第一个代孕妈妈金·科顿花费了很多年的时间努力劝说政府,代孕妈妈应该因她们的付出而有所收获,但是都以失败告终。法律认为代孕妈妈决定替别人生孩子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尤其当她们###时,这样很难决定谁是亲生母亲,谁应该有监护权。
  
最终的合法化(1)
根据玛丽·斯托普斯国际组织的统计,大部分意外怀孕是计划生育方法失败的结果,或者是因为意外事件以及错误地使用了避孕用具。现在,如果一位妇女意识到可能有意外发生,或者如果她忘了吃避孕药,她可以在房事后72小时内吃一些荷尔蒙片或五天内安一个避孕环,两者都可以阻止怀孕,但不是完全有效。
  假使怀孕了,许多女性可以咨询一些相关机构以求找出对她们可行的选择。尽管有许多不尽相同的避孕方法,堕胎仍然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方法。公元2002年英国就有超过万人做流产。从公元1973年到现在,美国就有四亿婴儿死于堕胎。英国国会为努力减少这一数据于最近批准避孕药可以在柜台上销售。
  在柜台销售能诱导流产的药物并非新鲜想法,英国药剂师从公元20世纪初起就销售这种药物。这其中有一种由两个法国医生发明的药物,它含有从荷兰芹中提炼出来的叫做洋芹醚的有效堕胎成分。有趣的是早在古希腊时期荷兰芹就被看做一种有效的避孕药物。在公元20世纪初的几年里,药厂就大力生产含有洋芹醚的药品来治疗月经不调,而且这些药广泛应用于终止意外妊娠,像薄荷油、泻盐和蓖麻油这些柜台上卖的药对流产是无效的,妇女们有时能从药剂师那里得到一些引起流产的药物,而它们并不是以终止妊娠的药物来出售的。例如含铅的药物是由研碎的铅膏制成的,用于把绷带粘在一起,这些药物和其他含有砒霜和亚磷的药物都能引起婴儿及母亲的严重中毒甚至丧命。这些药物直到公元20世纪50年代才禁止销售。
  妇女们经常采用外科手术的方式来终止意外妊娠,她们甚至宁愿自己来施行手术。金属导管继续得到使用并且其范围逐渐扩大,尤其在法国。在公元1904年《医疗记录》上,弗雷德里克·格里菲思描述了一个孕妇如何插入导管,扩大子宫颈,“通过导管一点点旋转向前……直到产生破裂的感觉并伴随着血(从导管)流出来,这证明了手术的成功”。女性们情愿承受实施流产手术所带来的肉体及精神上的痛苦证明了那些妇女们的绝望,她们肯定在此之前经历过怀孕的痛苦历程。
  公元20世纪早期被女性们使用的另一种器具是注水器,它与一个大橡胶管口连接在一起,会冲洗子宫壁并冲掉胎儿。这种方法虽然很有效,但也是很危险的,它可能把传染病带进子宫或者水中的气泡有时可能流到心脏及肺中。
  从公元19世纪末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女性向医生寻求帮助并劝说他们帮助自己终止妊娠。妇女们不愿意自己施行这一危险的手术,同时又对药剂师手中的流产药物心存疑虑,她们希望专业的医师能解决这一问题。在医生们广泛使用真空抽取法(使用抽气机来吸出胎儿)后流产手术才得以在对人体伤害达到最低的情况下安全施行。公元20世纪20年代这种方法就流行于俄国,但是直到公元20世纪60年代末期才传入英国。
  虽然到公元20世纪30年代,一些医生可以决定是否在医院施行流产手术,但是仍然有很多女性求助于助产士或非法替人打胎者。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公元20世纪60年代,尽管许多人都承认,由于坚持隐私,妇女们承受了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压力。公元1965年《泰晤士时报》报道了一个少女吃金鸡纳霜以求堕胎的新闻,药剂的强烈药性导致了女孩的双目失明,但是流产却没有成功。许多类似的悲剧不断发生,直到公元1967年堕胎法案颁布,法案允许怀孕女性寻求医疗专家的帮助。
  从那以后,有关流产的争论不断,人们不仅争论流产合法化在道德上是否正确,而且争论允许实施流产的最晚孕期应到何时为止。公元1988年下院议员没能将堕胎的时间期限由28周减少至18周,这是第十五次修改公元1967年堕胎法案的不成功的尝试。精确定义何时一个胎儿具有生命(即可以独立存活)变得更加艰难,尤其是新技术的发展使医生们有能力保证早产婴儿的存活。随着医疗技术日益提高,医生们可以挽救非常小的早产儿的生命,其中一些仅经过22周的妊娠期。因此胎儿开始具有生命的时间被不断缩短。法律规定,堕胎至多只允许在妊娠期24周内进行,如果对母亲生命有危险可以延迟。
  
最终的合法化(2)
根据玛丽·斯托普斯国际组织的资料,大多数堕胎都在怀孕12周以前进行,仅需一个很简单的抽吸手术。如果一个妇女的妊娠期少于九周,则可以服用流产药物。当时堕胎药受到严格管制,只限于医院和私人诊所。但医生们及计划生育诊所计划扩大流产药物的使用范围,以便提供此类医疗服务。妇女们在进行堕胎前须获取两名医生的证明,然后在两日内服用两种不同的药物。英国孕期咨询服务处已授权超过1000名妇女在家服用流产药物,且已证明这是安全和有效的,尽管有时也会给妇女带来很大的痛苦。妊娠期较长的流产手术则要借助医学器械的帮助。
  今天,尽管已拥有高新的医疗技术,但对堕胎妇女而言仍有一些麻烦情况。尽管堕胎后妇女不再为怀孕的压力而烦恼,但在随后一段时期内,她们经常会为失去未出世的孩子而悲伤。生理上的问题包括子宫穿孔、子宫感染及对将来怀孕的影响。
  把堕胎作为一种生育控制方式引起了诸多争议,许多组织引用圣经十诫中的第六诫“戒杀”争辩说妇女没有终结生命的权利。另一些人认为生命在真正孕期前并未开始,他们支持妇女对其身体的权利。在人们不停争辩的背后,根本的问题是人的生命究竟开始于何时。一些人,诸如持罗马天主教信仰者,相信这一问题的确切定义应当是受精那一刻,且认为法律太过偏袒妇女而忽视了胎儿的权利。
  事实证明,在维护妇女对其身体的权利和不忽视胎儿的权利间获得平衡是极其艰难的。那些支持堕胎的人常常将胚胎和婴儿视为一堆细胞,且仅此而已。他们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妇女有掌握她们身体及未来的权利。
  一些人认为,流产仅在有特别原因时才是合理的。比如说,一旦妇女的生命或健康因怀孕或生产而陷入危险时,或新生儿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病或身体残疾时。一些人认为由于强奸或乱伦而造成的怀孕同样有极其充分的理由堕胎。同时法律规定胎儿没有地位,也因而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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