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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涅磐-第4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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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共和国中那么可怕。在小共和国中,因其人数不多,派系也不会太多,因此一个派系独大,压迫其他派系的可能性随之增大。而在大共和国中,因为人数众多、利益多元,各种派系因其相互之间的倾轧而取消了彼此的力量,大共和国的存在为各种利益的扩张与生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与机会。麦迪逊认为人们由于意识形态、经济利益、个人崇拜等方面的原因形成诸多的利益集团。在一个大国之中,利益集团的众多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利益集团能够取得主导性的位置,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因此取得一种均势。麦迪逊提出的利益多元主义开启了现代政治学的先河。自从麦迪逊以来,现代政治开始建立在利益,而不是公民德行之上。古典政治中对于公共善好的追求在现代已经被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所替代。赫希曼在《激情与利益》一书中就详细描述了近代以来,古典的对于德行的热切渴求是如何逐渐消退,而对于利益的获取又是如何逐步地获得其正当性的。
政治参与热情的弱化是现代政治生活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这是阿克曼所面对的现实,而且他充分意识到这一点。阿克曼必须要一个古典政治哲学已经消亡的时代,部分复活古典政治的理想。但是,阿克曼并没有对传统公民采取一种乡愁式的眷恋,而是要去追求现代私人公民中的有限美德。他提出了一个新的名词,“德行的经济学,”如何最大化地去利用现代公民身上仅剩的公民德行。阿克曼的二元宪政论就是一个实现“德行经济学”的机制。公民参与政治的残留热情可能经过长期的积蓄,然后在一个事关所有人的时刻经由某种机制而被重新激活。阿克曼的现代公民有双重身份,他们在常规政治时期是私人公民;而在高级立法时刻则是私人公民。根据阿克曼的解释,常规立法时刻之所以成为常规立法时刻恰恰是因为公民们只关注其生活中私人的一面,而不关心公共生活;同样的,高级立法时刻之所以成为高级立法时刻正是由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超越了他们对常规政治生活的关注。在这样的一个超越常规政治的宪政时刻,我们似乎又看到了古典公民的影子,我们看到了阿克曼在现代社会重建“个人自治”的理想。不过我们要问的是,私人公民与私人公民之间的鸿沟如何跨越?私人公民和私人公民之间的微弱差别是常规政治和宪法政治二元论形成的关键。私人公民如何转化成私人公民?阿克曼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他认为,在事关众人的事情上,私人公民的政治激情会被重新点燃。考虑到现代社会异质化、利益分殊化、文化多元等事实,有什么样的事情会成为众人之事?
其次,阿克曼的宪政时刻具有神秘化的倾向。人们对把建国时期作为宪政高级立法阶段没有多大异议,但是,对于其他两个时期能否算做二元论的表现不无反对意义。另外,对于阿克曼是否遗漏了其他时期也不无看法。阿克曼在《我们人民:奠基》的最后一章,指出了高级立法必须经历的四个阶段,“给出信号、提出建议、深思熟虑以及最后的法典确认。”而他在三部曲的第二卷中则又给出了高级立法必须经历的五个阶段,即每一次的高级立法过程都要历经“示意(signaling)、提议(proposing)、触发(triggering)、批准(ratifying)和巩固(consolidating)五大阶段”。我们因此也可以看出在确立什么是真正的高级立法的困难,而这种困难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将会显得格外明显。阿克曼对于美国宪政时刻的认定就遭到了相应的质疑和反对。ThomasK。Landry就指出,阿克曼将罗斯福新政看成是高级立法,而将里根革命排除在外的做法就是武断的。他进一步认为,甚至于用阿克曼自己定下的标准,新政也不是高级立法时刻。
再次,美国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宪法修改程序,“国会遇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之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议会的请求召集会议提出修正案。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修正案根据国会建议经以下批准方法之一,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阿克曼将一九三零年代由罗斯福总统推动的新政看成是美国宪法的时刻,拓展了美国高级立法程序的渠道。二元论解释部分回应了二百年前的死者统治生者的难题,但它同时也淡化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力量。阿克曼的高级立法程序是一种宪法文本之外的程序,那么,在没有宪法文本依据的情况下,阿克曼高级立法的四阶段标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说服读者,它不是以自己的主观好恶代替美国政治的现实。不仅如此,阿克曼试图复活人民主权的努力也遭到质疑:无论是总统主导的,还是国会主导的高级立法中,人民在哪里呢?阿克曼的二元论尽管清澈明晰,并且试图紧扣美国的宪政实践,但在阿克曼所认为的高级立法时刻,人民在多大程度上意识到,“哦,高级立法的时刻到了,我应该要从一个自私自利的原子式的公民,变成一个关心政治的城邦中的公民了。”而如果说作为个体的人民自己都无法意识到自己什么时候是在一个高级立法的过程中,那么所谓的人民主权不仍然是一个事先被悬搁,事后来论证的概念吗?谁是我们人民呢?真的会有一种机制让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如手使臂,运用自如地实现各国成文宪法中都会宣称的人民主权吗?
六、一点启示
我们知道,人民主权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另一方面,政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里诸多领域的一部分,人民已经不可能完全亲历亲为所有政治活动。政治的激情已经为经济利益所替代,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推进,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已经失去了其所依赖的公民道德。作为古典政治哲学传统丧失的必然后果,高调的人民主权话语和消极的私人公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如何缩减人民主权与常规政治之间的距离,将是宪政理论面临的重要问题。在EdmundMorgan看来,人民主权是拟制出来的政治概念,目的是为了说服多数派能够接受最终由少数派来治理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种虚构。如果说,Morgan的人民主权拟制说让我们认识清楚作为话语的人民主权的演进的话,那么,阿克曼的二元论则是试图试图发掘作为实践的人民主权的可能。他们的观点,一个悲观,一个乐观,不过对于我们都有启发意义。其意义在于让我们重新思考我们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主权以及其可能的实现形式。
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的政治基础。我们在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上是通过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在宪法学教科书中,人大至上和人民主权都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将人民主权和人大至上同时并列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做法可能会忽视人民主权原则必然带来的逻辑后果:任何政府分支都只是在部分意义上代表了人民,因此任何政府分支(branch)都不能声称其必然高于其他分支,任何政府分支只是在它被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果承认人民主权,那我们就必须承认,任何政府分支都不能声称自己是至高无上的。否则,就会导致出现一个政治上的怪物“主权中的主权”(ImperiuminImperio)。另一方面,所有这些分支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加的结果仍然无法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人民在授予政府分支的权力之外,仍然保有其他未曾授予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民主权会引申出两个原则:一、分权原则,由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都不过是人民部分授权的后果,它们只能行使人民授予它们的相应权力,分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应有之义;二、权利保留原则,由于人民主权,所有未经人民授予的权利均为人民所保有。套用哈佛法学院宪法学教授FrankIMichelman的话来说,“国会不是我们人民、政府不是我们人民、法院也不是我们人民。”只有我们人民才是我们人民。如果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那我们就要重新审视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建立人民主权得以进一步落实的宪政安排。
在看过这篇文章后,徐富聪开始感觉政治这东西太复杂,也太麻烦,虽然他想简单,但是这又似乎不是他说简单就能简单的事情啊,毕竟政治的主体是人,如果人复杂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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