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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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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曼通过这些机构肆无忌惮地剥削压榨被征服的人民。1942 年8 月12日,他命令所有党的机构推行希姆莱的计划,即对被占领区的居民进行强迫迁移并剥夺他们的国籍。入侵苏联三个星期之后,他于1941 年7 月16 日与戈林、罗森堡和凯特尔一道出席了一次在希特勒大本营举行的会议。鲍曼的报告表明,他们对奴役和消灭该地区居民的全盘计划进行了讨论并作了补充。1942 年5 月8 日,他与希特勒和罗森堡讨论了强迫荷兰人移居拉脱维亚的问题、在苏联进行大屠杀的计划和对东部地区实行经济剥削的问题。他对没收东部地区艺术品和其他贵重财物颇感兴趣。他在1944 年1 月11 日的信件中要求建立一个庞大的机构,以向因遭受轰炸而无家可归的德国居民提供从占领区掠取的日用必需品。
  鲍曼不仅在德国,而且在被吞并的和被占领的国家大肆迫害犹太人。他曾参加过许多会议,讨论如何与党卫队和秘密警察相配合,把六万名犹太人从维也纳遣送波兰。他曾签署了1941 年5 月31 日的命令,该命令宣布纽伦堡法律扩大适用于被合并的东部地区。他在1942 年10 月9 目的一项命令中宣称,在大德意志领土上继续清除犹太人的办法将不再是放逐,而只有在东部地区的特别营中使用“无情的暴力”才能奏效。1943 年7 月1 日他签署了一项命令,宣布犹太人不受法律保护,而把他们置于希姆莱秘密警察的独一无二的裁决之下。
  鲍曼明显地参加制定强制劳动计划。当时,强制劳动的有关事宜,包括职业、劳动条件、伙食和住宿均由党的领袖负责监督。1943 年5 月5 日,鲍曼给包括地方分部领袖在内的政治领袖集团发出一份通知,颁布了处理外籍劳工事务的若干规定。他强调指出,在安全问题方面,外籍劳工接受党卫队监督,他命令应该停止在此以前的虐待。1942 年9 月4 日的一份关于将五十万名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劳力从东方运往德国的报告说明该行动是在绍克尔、希姆莱和鲍曼监督下进行的。在9 月8 日命令中,绍克尔指示各县政治领袖负责监督这些妇女劳力的分配和安排。
  鲍曼还向党的各级领袖下达过一系列关于处置战俘的命令。1941 年11月5 日,他禁止以适当方式埋葬苏联战俘。1943 年11 月25 日,他命令各大区领袖报从宽处理战俘的事例。1944 年9 月13 日,他命令各县的政治领袖就使用战俘参加强制劳动的问题同战俘营长官取得联系。1943 年1 月29 日,他向他所属的各级政治领袖转达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命令,该命令公然违背陆战法规,允许对进行抵抗的战俘使用武器,并实行体罚。他在1944 年9月30 日签署的命令取消了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对战俘的裁决,而将此移交给了希姆莱和党卫队。
  鲍曼负有对盟军飞行员施行私刑的责任。1944 年5 月30 日,他禁止警察干涉对盟军飞行员施行私刑的人员,也不准对他们提出刑事诉讼。戈培尔大造舆论予以配合,煽动德国人民采取类似的行动。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召开了1944 年6 月6 日的会议,讨论使用私刑的规定。鲍曼的辩护律师在困难的条件下展开了工作,但未能驳回这些证据。面对这些有鲍曼签字的文件,即使被告本人出庭,也难以看到有可能驳回这些证据。他的律师辩护说,鲍曼业已死亡,法庭不得行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对进行缺席审判的审判权。但是,关于鲍曼的死亡并无任何确凿证据。因此法庭决定对他进行业已宣布的缺席审判。倘若鲍曼并未死亡而于日后被捕,仍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授权德国管制委员会,考虑能予减刑的任何事实状况,相应地对他改变或减法庭根据起诉理由之一判决鲍曼无罪,但根据起诉理由之三和之四判他有罪,他被判处绞刑。
  第五节战争的原动力
  弗里克系按所有四条起诉理由被提出起诉。众所周知,他是纳粹专家和官僚的头面人物,在希特勒第一届内阁中担任内政部长。直到1943 年8 月被任命为德国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长官之前,他始终担任此项要职。他的职责处于内务行政的中枢,与此相关联的,他先后担任了普鲁士内政部长、德国选举事务特别代表、德国行政全权总代表、德国国防委员会委员、德国国防内阁成员和“三人委员会”委员。就在被德国并吞的各国遭受蹂躏之时,弗里克被任命为各合并办公室的主任。
  虽然弗里克在1925 年才正式加入纳粹党,但是早在慕尼黑暴动时期,他就与希特勒及民族社会主义事业发生了关系,当时他是慕尼黑警察局的警官。1924 年,弗里克当选为德国国会议员并作为民社党议会党团头目而成为全国领袖。
  德意志民族之完全沦于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控制之下,狂热的纳粹分子弗里克应对此负重大责任。希特勒就任德国总理之后,这位新上任的内政部长立即着手将各邦政府合并在全国最高统治之下。经弗里克起草、签署和实施的法律取缔了一切反对党,还为秘密警察和由秘密警察所控制的消灭任何个别反抗的集中营开辟了道路。弗里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应对制订镇压工会、教会和犹太人的法律负责。在履行职守方面弗里克无所不用其极。
  在入侵奥地利之前,弗里克只参与德国的内务行政。证据不能证实他曾参加过希特勒阐明其侵略意图的任何一次会议。因此,根据本判决中业已规定的定义,法庭认为,他并不属于共同策划或共同密谋进行侵略战争的参与者。
  占领奥地利六个月之后,按照1938 年9 月4 日德国国防法的规定,弗里克出任德国行政全权总代表。在希特勒宣布处于防御状态的情况下,由他负责战时行政事务,但不包括军事与经济方面的事务。德国司法部、教育部和疆域计划局都处于他的管辖之下。为了履行他所担任的职务,弗里克建立了与之适应的行政管理组织。按照他本人的交持,这一组织实际上是在德国决定奉行战争政策之后开始活动的。
  1938 年3 月13 日,弗里克签署了将奥地利与德国合并的法令,并受命执行该法令。为在奥地利建立德国的行政管理机构,他发布了一系列命令,通过这些命令贯彻德国法、纽伦堡法和义务兵役制。他还关注过希姆菜所主持的警察保安事务。此外,他还签署了一批把苏台德地区、梅梅尔、但泽、东部地区(西普鲁士与波森)、欧本一马勒梅迪和莫雷内归井于德国的法令。他奉命亲自主持并吞上述地区并在那里建立德国行政机构。他还签署了对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建立保护关系的法令。
  弗里克身为波希米亚及摩拉维亚中央办公室主任以及总督辖区和挪威中央办公室主任,他的任务是使驻各被占领国的德国官员与德国最高当局进行密切合作。他为所有占领区的行政机构任命德国官员。他还曾就东部占领区文职官员的任命事项向罗森堡提出建议。他签署了任命特彼文为抓残辖区总督、任命赛斯—英夸特为荷兰辖区总督的命令。
  弗里克一向是猖狂的排犹分子,他起草、签署并执行了多项旨在将犹太人排除出德国生活和经济领域的法令。他的活动构成了纽伦堡法律的基础,他还参与了该法律的贯彻。他对禁止犹太人从事多种职业及没收他们财产等负有责任。1943 年,当大批犹太人在东部地区遭到屠杀之后,他签署了一项决定性公告,宣布将犹太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并将他们交付给秘密警察。这项法令为“最后解决”(犹太人问题)铺平了道路。弗里克还把这项法令推广到德国所吞并的地区和某些被占领区。
  在他担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长官时,数千名犹太人从捷克斯洛伐克特雷西恩施塔特的犹大人隔离区被解往奥斯威辛,并在该处被屠杀、弗里克还颁布了一项命令,其中包括对犹太人和总督辖区的波兰人使用特别的刑法。
  警察原来应隶属于德国内政部长管辖,但实际上弗里克对希姆莱和警察事务的控制却是微乎其微。但是,他签署过任命希姆莱为德国警察总监的法令,而且还签发了由秘密警察接管集中营和调整执行保护性看管的若干条例。根据对他提出的大量控告、根据证人的证词,法庭断定弗里克对集中营里所发生的暴行是知情的。弗里克明知希姆莱使用的方法,却仍签署命令授权他在某些被兼井的地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作为德国在波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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