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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美国联邦监狱揭密-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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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议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在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陈述理由,请求法官判令撤消案件。有时法官在对动议做出裁决前,还需要举行听证会。这样就使被告获得了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他是否有罪或决定是否将他交付审判的机会,至少多了一次在开庭前了解控方的证据情况的机会。法官审查动议以后,如果认为被告方的理由成立,即可撤消案件。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事实问题争议较大,或法官根据现有的材料对是否构成犯罪与辩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才进行陪审团开庭审判。
  陪审团的任务是认定事实问题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由于陪审团是由平民百姓通过抽签随机组成的,陪审员不懂法律,法官也无法操纵,只能在合议前给予有限的指示,审判的结果有很大的或然性。所以美国人普遍认为把案子交给陪审团审判是有很大风险的。
  因此,在律师接手一件刑事案件以后,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努力与检方达成辩诉交易,为其当事人争取一个较轻的处理结果。如果有抗辩的理由,就要向法官提出动议,请求法官接受动议,扫清开庭前的障碍;或者请求法官在开庭以前撤消案件,——不战而胜。
  指控罪行审查批准:美国助理检察官:马西亚·R·艾萨逊(MARCIA·R·ISAACSON)呈:纽约南区美国治安法官:沙龙·E·格鲁宾(SHARON·E·GRUBIN)阁下控  告 书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王诚勇、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违反美国法典18章371节犯罪地:纽约纽约南区SS:
  吉尔·A·马兰高妮(JILL·A·MARANGONI)作为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宣誓并作证指控如下:
  罪项一1、    1998年2月,在纽约南区等地,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实施了合伙的、通谋的、共同的和协商一致的、一起违反美国法律,即违反美国法典42章274节的行为。
  2、    部分和全部的通谋是被告王诚勇、傅行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获取、接受和运输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即肾和角膜的运送,这运送涉及商品交易和商品的运输。
  犯罪行为3、以下发生在纽约南区和其他地方的犯罪行为构成通谋并对实质有影响*。
  A、1998年2月13日,被告王诚勇出席了一次在纽约州纽约市的会见;B、1998年2月20日,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在纽约州纽约市出席了一个会见,他们两人与一位假装是某透析中心董事的人讨论了器官出售的问题。
  (美国法典18章371节)证人的证明和对前述指控基于以下事实:
  1、    1998年2月,我得到一个人(下称“某A”)的情报,被告王诚勇向某A表明,在到美国以前,他是中国海南省的检察官,在那个职位上,他参加了对中国犯人的执行。某A向我提供了被告王诚勇向其提供的委任文件的复印件。一位中文翻译告诉我,这份有王诚勇照片的文件证明被告王诚勇在中国海南省是检察官。一位对中国法律制度熟悉的人告诉我,中国检察官的工作与美国检察官的工作相似。
  2、    我与一名移民局官员交谈,他告诉我,被告王诚勇于1997年5月8日持B…1(工作)签证进入美国。
  3、    某A进一步告诉我,1998年2月13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的一间饭店,他会见了被告王诚勇。某A说,在这次会见中,被告王诚勇告诉他,他对向某A出售中国执行犯的器官,特别是肾脏有兴趣。此外,某A告诉我他和王诚勇在会见时签署了两份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修改文本。某A向我提交了这两份合同的复印件,该文件有王诚勇的签字。
  4、    我审阅了上述翻译件,其合同主要目的是在中国向中国以外的人提供器官移植服务。在这份合同中,被告王诚勇负责对提供和取得器官以供移植与有关的中国检方机关和医院协调。合同进而约定,假装成透析中心人员的某A将承担每一肾脏移植的全部费用,不包括患者的旅费。此外,合同约定,某A同意付被告王诚勇每一移植病历全部费用的25%的佣金。
  5、    1998年2月17日,我参加了有录音的被告王诚勇与另一人(下称某B)的电话谈话,电话中讲中文。根据我获得的谈话中文翻译以及我读过的部分文本副本,我了解,在这次电话谈话中,被告王诚勇告诉某B,他最近在一个饭店房间内见到了某A,并签了合同。
  6、    在上述电话谈话中,被告王诚勇告诉某B,他准备与被告傅行琪就出售器官签一个合同。王诚勇还告诉某B,傅行琪没有参加王诚勇与某A的会见,但傅行琪到了那次谈话的那个饭店。王诚勇向某B解释,傅认为他的服务与肾脏的关系不大,但傅行琪计划在美国出售角膜。王诚勇进一步说,傅行琪计划向美国走私角膜,而且傅行琪已就此与医生谈过了。
  7、    在某B与被告王诚勇的电话谈话中,王还告诉某B,他认为出售角膜的利润大约为1000%。
  8、    1998年2月20日,联邦调查局的一位官员假装成某透析中心的董事(下称“FBI官员”)在纽约州纽约市与某B、王诚勇和傅行琪见了面。从我与FBI官员的谈话中我得知,在会见中,王诚勇介绍了中国死刑犯的执行方法,并指出他向FBI官员出售的器官将来自中国执行犯。此外,王诚勇、傅行琪特别地同意他们将向FBI官员出售两只角膜,售价5;000美元,并指出这个价格包括了给他们的利润。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还讨论了向FBI官员出售其他器官,包括肾脏、皮肤、肺、胰脏,并同意了这些器官的价格。在说其他事时,傅行琪询问皮肤提供者的最大年龄,并说肺脏将来自不吸烟的人。此外,两被告承认,虽然在合同第5条约定王诚勇是提供器官移植服务,但这个合同的真实的是提供器官。
  据此,证人请求对上列两人予以逮捕,并根据案件需要对其监禁,或者保释。
  联邦调查局特工:吉尔A 马兰高妮(签字)1998年2月21日向我宣誓美国纽约南区治安法官:沙龙E 格鲁宾(签字、盖章)以上这份在治安法官面前经宣誓后提出的控告书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书。控告书是美国的治安法官签发逮捕令状的依据。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控告书表明,“有合理的根据”使人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治安法官就要签发逮捕该被告人的令状。
  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王诚勇、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起诉书                    98 Cr 199罪状一(通谋罪)大陪审团的指控:
  (1)自1998年1月至1998年2月20日在纽约南区和其他地方,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实施了合伙的、通谋的、共同的和协商一致的、一起违反美国法律,即违反美国法典42章272条e款的行为。
  (2)       部分和全部的通谋是被告王诚勇、傅行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获取、接受和运输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即肾和角膜的运送,这运送涉及洲际间的商品交易和商品的运输。
  犯罪行为(3)       为了促成此通谋达到非法的目的,被告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从事了下列公然的行为:
  a。在1998年2月,被告王诚勇与某A会见。谈话中王诚勇告诉某A他有愿望走私中国死囚器官进入美国,并问某A是否知道何人能够向他提供有关人体器官的技术资料。
  b。在1998年2月13日,被告王诚勇参加了在纽约市圣卡罗斯酒店的会见。会见中被告王诚勇向一位自称是透析中心代表的某B提供了一份工作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被告王诚勇是中国海南省的检察官。他还与某B讨论了中国执行死刑的方法,并就出售器官一事签订了合同。
  c。在1998年2月17日,被告王诚勇与某A电话交谈。通话中,他们讨论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已制定了向美国出售器官的计划。
  d。在1998年2月19日,被告王诚勇与某A通话。他们讨论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出售角膜给与某B有关的人士。
  e。在1998年2月20日,被告王诚勇与A通话,确定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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