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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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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二十〗人心的观念和知识同样存在于神内,并由神而出,正如人身的观念和知识那样。 

    〖证明〗思想据第二部分命题一是神的一个属性;因此在神内必定有据第二部分命题三神自身的观念以及神的一切分殊的观念,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在神内必定有人心的观念。况且,据第二部分命题九人心这种观念或知识之存在于神内,并非就神是无限的而言,而乃就神是一个个体事物之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但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观念的次序与连系与因果的次序与连系相同。所以人心的观念和知识之在神内及其与神的关系与人身的观念和知识正是相同。此证。 

    〖命题二十一〗心灵的观念和心灵相结合正如心灵自身和身体相结合一样。 

    〖证明〗我们曾经指出,心灵与身体相结合是因为身体是心灵的对象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二和十三;根据同一理由,心灵的观念必与其对象,即心灵自身相结合,正如心灵自身与身体相结合一样。此证。 

    〖附释〗这一命题从第二部分命题七附释里所说的看来可以更为明白了解,因为在那里我们曾经指出身体的观念与身体,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心灵与身体是同一个体,不过一时由思想这个属性,一时由广延这个属性去认识罢了。所以心灵的观念与心灵自身也是同一之物,但由同一属性即思想这个属性,去认识罢了。因此我说,心灵的观念与心灵自身以同一的必然性,由同一的力量,存在于神内。因为,其实,心灵的观念,换言之,观念的观念,不是别的,即是观念的形式,不但只是就观念之被认为思想的一个分殊,且与其对象没有关系而言,正如一个人知道一件事,因而知道他知道这是一件事,且同时知道他知道他知道这一件事,如此递进以至无穷。关于这点容以后再详。 

    〖命题二十二〗人心不仅知觉人身的情状,并且知觉这些情状的观念。 

    〖证明〗情感或情状的观念的观念是自神而出并与神相关联,其情形正与情感的观念自身相同。所以证明这一命题与第二部分命题二十相同。但是人身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是在人心内,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在神内,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所以这些观念的观念必在神内,就神是具有人心的知识或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一,它们必定在人心自身之内,所以人心不仅知觉人身的情感或情状并知觉这些情感的观念。此证。 

    〖命题二十三〗人心只有通过知觉身体的情状的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 

    〖证明〗心灵的观念或知识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是自神而出并与神相关联,其情形正与身体的观念或知识相同。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人心既不知人身本身,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既然人身的知识,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性而言,不与神相联系,所以人心的知识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也不与神相联系。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心在这样情形下还不知道它自身。况且身体被激动而起的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包含人身自身的性质在内,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这些情状的观念与人心的性质相符合,因此对于这些观念的知识必然包含对于心灵的知识。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二对于这些观念的知识即在人心自身以内,所以人心唯有凭借知觉身体的情状的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此证。 

    〖命题二十四〗人心不包含有对于组成人体的各部分的正确知识。 

    〖证明〗组成人体的各部分属于身体自身的本质,只就这些部分依一定的规律互相传达其运动而言参看补则三绎理后的界说,但不就它们是被认作与人体无关的个体而言。因为据公设一人体的各部分是许多异常复杂的个体所组成的,而这些个体的各部分据补则四可以与人体分裂,并且据补则三后的第一公则可以依照另一种规律传达其运动于别的物体,而不致改变人体自身的性质和形式。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每一部分的观念或知识将在神内,据第二部分命题九就神之被认作另一个体事物的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而这一个体事物据第二部分命题七依自然的次序是先于部分自身。以上的话可以同样适用于组成人体的个体的每一部分,所以组成人体的每一部分的知识存在于神内,但就神之作为许多事物的观念的分殊而言,非就神之仅具有人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非就神之具有构成人心的本性的观念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心不包含有对于组成人体的各部分的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五〗人体中任何一个情感或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于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 

    〖证明〗我们已经指出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人身的情状的观念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只要这个外界物体是以一定的方式决定着人的身体,但外界的物体是与人身无关联的个体,则其观念或知识必定在神内据第二部分命题九,就神之被认作另一事物的观念的分殊而言,这个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七就本性而言乃先于外界物体自身。所以就是神之具有人身的情状的观念而言,不具有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换言之,人身的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于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六〗人心除凭借其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知觉外界物体,当作现实存在。 

    〖证明〗假如人身在任何情形下不受外界物体影响,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人身的观念,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人心,将不在任何情形下被该物体存在的观念所激动,也不在任何情形下知觉该外界物体的存在。但是只要人身在任何情形下被外界物体所激动,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及其绎理人心便知觉外界物体。此证。 

    〖绎理〗只要人心想象着一个外界物体,则人心便对它没有正确的知识。 

    〖证明〗当人心凭借它的身体的情状以考察外界物体时,我便称它是在想象着那物体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此外人心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便不能在别的方式下想象外界物体当作现实存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只要人心是在想象外界物体,则人心便对它们没有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七〗人体的任何一个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 

    〖证明〗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每一个观念皆包含人体的性质,只就人体在某种情形下被激动而言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但只要人体是一个个体能在许多情形下受到激动,则它的观念不包含对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请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证明。 

    〖命题二十八〗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只要它仅仅与人心有关联,便不是清楚明晰的,而是混淆的。 

    〖证明〗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包含外界物体以及人体自身的性质,且必然不仅包含人体自身的性质,而且包含人体各部分的性质,因为据公设三情状或情感乃是人体各部分,也可以说是人的整个身体被激动而成的状态。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四和二十五对于外界物体和人体各部分的正确知识是在于神内,非就神之作为人心的分殊而言,只就神之作为别的观念的分殊而言。所以人体情状的观念,就其仅仅与人心有关联而言,就恰似无前提的结论,这就是说,这是自明的它们是混淆的观念。此证。 

    〖附释〗构成人心的本性的观念,可用同样方法去证明,单就其本身而论,不是清楚明晰的观念。同样,人心的观念和人身情状的观念之观念,就其仅仅与人心相关联而言,人人都可看出,也不是清楚明晰的观念。 

    〖命题二十九〗人体的任何情状的观念之观念不包含对人心的正确知识。 

    〖证明〗人体的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七不包含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换言之,不能正确地表示人体的性质,也可以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不能正确地与人心的本性相符合。所以据第一部分公则六人体的情状的观念之观念不能正确地表示人心的本性,也不包含对人心的正确知识。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当人心在自然界的共同秩序下认识事物时,则人心对于它自身、它自己的身体,以及外界物体皆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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