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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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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把随便一个内容归属于善之下,显然直接由于抽象的善不具有任何内容,它仅仅被归结为指某种肯定的东西而言,即在某一种观点上是有效的东。。。

    西,而且在其直接规定上也可作为本质的目的而有效,例

    ①诺克斯英译本照本书第1版指为第114节,但在附注中仍谓第120节似更适合。——译者

…… 228

    第三章 善和良心771

    如,对穷人做些好事,关怀我、我的生活、我的家庭等等。其次,正象善是抽象的,恶也是无内容的,它从我的主观性获得它的规定。从这方面也就产生一种道德的目的,即憎恨和铲除没有规定性的恶。

    盗窃、胆怯、杀人等等,作为行为,即一般地作为主观意志所完成的东西,直接具有满足这种意志的、从。。

    而是某种肯定的东西的规定。为使行为成为善的,问题。。。

    只在于承认行为的这一肯定方面是我的意图,而这一方。。

    面,它使行为成为善的,就成为本质的方面,正因为我。。。

    在我的意图中认识到它是善的。

    为了赈济穷人而盗窃,为了对自己的生命和家庭(或许是可怜的家庭)尽其应尽的义务而盗窃和临阵脱逃,出于憎恨和复仇而杀人,总而言之,就是为了满足对自己的权利和对一般的法所抱的自信以及为了满足对他人的邪恶、对他人加于自己或别人、全世界或一般人的不法所抱的感情,因而消灭这。。。

    种包藏邪恶本性的坏人,以期对杜绝邪恶至少有所贡献,——所有这些行为,都是用这种方法而使其内容具有肯定的一面,所以它们都成为出于善良意图,从而都是善行。要象上述那些博学的神学家那样在任何行为中找出肯定的一面,从而找出某种善的理由和意图,其实只需要极少一点理智教养就够了。。。。。

    因此人们说,世界上没有一个真正恶人,因为没有。。

    一个人是为恶而恶,即希求纯否定物本身,而总是希求。。。。

    某种肯定的东西,从这种观点说,就是某种善的东西。

    在。。。

    这种抽象的善中,善和恶的区别以及一切现实义务都消。。

…… 229

    871第二篇 道德

    失了。因此之故,仅仅志欲为善以及在行为中有善良意图,这毋宁应该说是恶,因为所希求的善既然只是这种抽象形式的善,它就有待于主体的任性予以规定。。。

    这里牵涉到“只要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这一。。。。。。。。。。。。

    恶名昭彰的命题。

    这一说法就其本身说自始是庸俗的,毫无意义的。我们可以同样笼统地回答它:正当的目的使手段正当,至于不正当的目的就不会使手段正当。目的是正当的手段也是正当的这一句话是一种同语反复的说法,因为手段本来就是虚无的,它不过为他物而存在,而只是在他物中即在目的中才有其规定和价值,也就是说,它如果真正是手段的话。不过上述命题不止具有这种同。。。。。。。。。。

    语反复的形式意义,而且指某种更确定的东西而言,即为了某种善良目的,把原来完全不是手段的东西用作手段,把某种本来是神圣的加以毁损,总之,把罪行当作某种善良目的的手段,以上种种都变成许可的,甚至还是人们的义务。当人们谈到上述命题时,在他们脑际浮现出对上述在法和伦理的孤立规定中肯定要素的辩证法。。

    的模糊意识,或者浮现出对同样模糊的一般命题的模糊意识,这些命题有如,你不得杀人,你应关心你的福利。。。。。。。。。。。。。

    和你的家庭的福利。诚然,法官和士兵不仅有权而且有。。。。。。。。

    义务杀人,但是,杀哪种人和在什么情况下杀人是许可的而且是义务,都有详确的规定。所以那怕是我的福利。。。。。

    或我家庭的福利,都要服从更高的目的,被降到次要地位,而成为手段。可是标志某种行为为罪行的,不是依然模糊的而受制于某种辩证法的那种普遍性,相反地,它

…… 230

    第三章 善和良心971

    早具有客观上已经确定的界限。现在,被设定为与罪行的这种规定相对立的东西,以及仿佛可以从罪行中除去犯罪性质的那种东西,就是正当目的,它无非是关于善的和更善的东西的主观意见。这种情况同样就是意志死。。。。

    抱住抽象的善不放,这就是说,一切关于善恶邪正的、自在自为地存在而且有效的规定都被一笔勾消,而这种善恶邪正的规定都被归结为个人的感情,表象和偏好。

    主观意见终于被宣示为法和义务的规则,因为。。。。

    (五)

    把某种东西视为正当的这种信念似乎该是规定。。。。。。。。。。。。。。

    行为的伦理本性的那种东西。我们所希求的善尚未具有任何内容,而信念的原则则更肯定,把某种行为归属于善之下的规定只是主体权限范围内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

    甚至伦理客观性的假象也完全消失了。这种学说是与屡次被提到的那种自命哲学有直接联系,这种自命哲学否定有可能认识真理,然而伦理的命令正是精神作为意志。。

    的真理,也就是精神在自我实现中的合理性。由于这种哲学把对真理的认识宣称为越出认识范围的(照他们看来认识只限于现象方面)空虚的自负,于是在行为方面也必然直接以显现的东西作为原则,从而把伦理性的东西设定在个人特有的世界观和他特殊的信念中。哲学就。。。。。。。。

    这样地衰退颓废,这当然最初只是作为学院式的废话,从而是一件非常平凡无足轻重的事件出现于世,但这种观点必然要深入到伦理——哲学的一个重要部门——而成为伦理的观点,到了那个时候,它这种观点的真正意义才会显现于现实界,而为现实界所领会。

…… 231

    081第二篇 道德

    由于行为的伦理本性完全是主观信念所规定的这种观点传播很广,所以从前人们所常谈的伪善,如今几乎。。

    已不再成为问题了。其实,品定邪恶为伪善是以下述为基础的:某些行为是自在自为地属于犯过、罪恶和犯罪。。。。。

    之类,又犯错误的人必然知道这些行为的本性,因为即使在假装中他滥用虔敬和正直的原则和外表上行为,他也必然知道并承认这些原则和行为的。换句话说,关于邪恶,一般总是假定,认识善和知道善与恶的区别乃是每个人的义务。但无论如何,有一个绝对的要求,即任何人不得从事罪恶和犯罪的行为,人既然是人而不是禽兽,这种行为就必须作为罪恶或罪行而归责于他。

    但是,如果好心肠、善良意图和主观信念被宣布为行为的价值所由来,那末什么伪善和邪恶都没有了,一个人不论做什么,他都可通过对善良意图和动机的反思而知道在做某种善的东西,而且通过他的信念的环节,他所做的事。。

    也就成为善的了①。这样就再没有什么自在自为的罪行

    ①“他感到完全具有信心,对这一点我是绝不怀疑。

    但是世间多少人不是开。。

    始都由于这种确信的感觉而干出了罪大恶极的勾当!

    所以,如果一切都根据这种理由而得到饶恕,那末对于善与恶的决定、荣与辱的决定,不再可能有任何合理。。。。。。。。。。。。。。。。。。。

    的判断了。于是疯癫将与理性具有同等的权利,换句话说,理性将不再有任何权。。。。。

    利,不再有任何效力和威信;理性的呼声变成了空谷之音,而真理就在完全不怀。。。。。。。。

    疑的人这一边了!。。。。。。。

    这种宽容完全对于无理性有利,结果所届,殊属不堪设想。“

    雅可比给霍尔麦伯爵的信,论斯托尔堡伯爵改变宗教信仰,1800年8月5日。。。

    于奥依丁(载《布伦奴斯》,柏林,1802年8月号)。

…… 232

    第三章 善和良心181

    和罪恶了,代替上述那种坦直而自由的、顽强的、干脆的罪人,出现了凭借意图和信念而完全得到辩解的意识。

    在行动中所抱的善良意图以及我对这一点的信念,就可使我的行为成为善的。

    我们在判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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