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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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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4节

    子女有被扶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其费用由家庭共同财产。。。。。。

    来负担。父母有要求子女为自己服务——姑且说是服务——

…… 271

    022第三篇 伦理

    的权利,但仅以一般性的照顾家庭为基础,并以此为限。同样,父母矫正子女任性的权利,也是受到教训和教育子女这。。

    一目的所规定的。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公正本身,而是带有主观的、道德的性质,就是说,对还在受本性迷乱的自由予以警戒,并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

    补充(教育子女) 应该怎样做人,靠本能是不行。。。。

    的,而必须努力。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就是以这一点为根据的。在家长制政体下的人民亦同,他们受到公库的给养,而不视为独立的人和成年人。因此,所要求于子女的服务,只能具有教育的目的,并与教育有关。这些服务不应以自身为目的,因为把子女当做奴隶,一般说来,是最不合乎伦理的。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它的涵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不得以为这里单靠善就够了,其实直接意志正是根据直接的恣性任意,而不是根据理由和观念行动的。如果对子女提出理由,那就等于听凭他们决定是否要接受这些理由,这样来,一切都以他们的偏好为依据了。由于父母构成普遍的和本质的东西,所以子女需要服从父母。如果不培养子女的服从感——这种服从感使他们产生长大成人的渴望,——他们就会变成唐突孟浪,傲慢无礼。

    第175节

    子女是自在地自由的,而他们的生命则是仅仅体现这种。。。

    自由的直接定在。因此他们不是物体,既不属于别人,也不

…… 272

    第一章 家庭12

    属于父母。从家庭关系说,对他们所施教育的肯定的目的在。。。。。

    于,灌输伦理原则,而这些原则是采取直接的、还没有对立面的感觉的那种形式的,这样,他们的心情就有了伦理生活。。

    的基础,而在爱、信任和服从中度过它的生活的第一个阶段。。。

    又从同一关系说,这种教育还具有否定的目的,就是说,使。。。

    子女超脱原来所处的自然直接性,而达到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格,从而达到脱离家庭的自然统一体的能力。

    附释 罗马时代,子女处于奴隶地位,这是罗马立法的一大污点。伦理在其最内部和最姣嫩的生命中所受的这种侮辱,是了解罗马人在世界历史上的地位以及他们的法律形式主义倾向①的一个最重要关键。

    儿童所以感到有受教育的必要,乃是出于他们对自己现状不满的感觉,也就是出于他们要进入所想望的较高阶段即成年人世界的冲动和出于他们长大成人的欲望。

    游戏论的教育学认为稚气本身就具有自在的价值,于是就把稚气给与儿童,并把认真的事物和教育本身在儿童面前都降为稚气的形式,但这种形式就连儿童自己也认为不很高明的。这种教育学乃是把自己感到还处在没有成熟的状态中的儿童,设想为已经成熟,并力求使他们满足于这种状态。但是这样来,它破坏了、玷辱了他们对更好东西的真实的、自发的要求。它一方面使儿童对精神世界实体性的关系漠不关心和麻木不仁,另一方面使他们轻视人,因为人自己对儿童表现得象儿童那样

    ①参阅本书第180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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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第三篇 伦理

    稚气可鄙,最后,使他们产生自以为高明的那种虚无心和自负。

    补充(儿童的感觉) 作为一个孩子,人必然有一。。。。。

    个时期处于为父母所爱和信任的环境中,而理性的东西也必然在他身上表现为他自己特有的主观性。在他幼年时代,母亲的教育尤其重要,因为伦理必须作为一种感觉在儿童心灵中培植起来。必须指出,总的说来,子女之爱父母不及父母之爱子女,这是因为子女正迎着独立自主前进,并日益壮大起来,于是会把父母丢在后面;至于父母则在子女身上获得了他们结合的客观体现。

    第176节

    由于婚姻只是一种直接的伦理理念,所以它是在真挚的主观情绪和感觉中获得了它的客观现实。它的实存的最初偶然性也就在这里。强迫结婚既然很少可能发生,同时,当两个主体的情绪和行动变得水火不相容时,也很少可能有单纯法的积极的纽带来硬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于是遂要求第三个①伦理性的权威来维持婚姻(伦理的实体性)的法,以对抗出于这种敌对情绪的单纯的意见,以对抗只是一时脾气的偶然性,如此等等。这种权威把上述各种情形同完全隔阂相区别,只有在确证完全隔阂的情况下才准离婚。。。

    补充(离婚) 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

    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相反地,国家是不

    ①婚姻当事人双方是其他两个权威。——译者

…… 274

    第一章 家庭32

    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诚然,婚姻应。

    该是不可离异的,但我们也只是说“应该”而已。又因。。。

    为婚姻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以离婚不能听凭任性来决定,而只能通过伦理性的权威来决定,不论是教堂或法院都好。如果好比由于通奸而发生了完全隔阂,那末宗教的权威也必须准其离婚。

    第177节

    家庭的伦理上解体在于,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被承认为成年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自。。。

    由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

    儿子成为家长,女儿成为妻子,从此他们在这一新家庭中具有他们实体性的使命。同这一家庭相比,仅仅构成始基和出发点的第一个家庭就退居次要地位,更不必说宗族了,因为它是一种抽象的,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第178节

    由于父母特别是父亲的死亡所引起家庭的自然解体,就财产来说,发生继承的后果。这种继承按其本质就是对自在。。。。

    的共同财产进行独特的占有。这种占有是在有远房亲属以及。

    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和家庭各自独立分散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由于家庭的统一感越来越淡薄,又由于每一次婚姻放弃。

    了以前的家庭关系而组成了新的独立的家庭,这种财产移转也就越来越不确定。。

    附释 有这样的想法:继承的基础乃是由于死亡而财产成为无主之物,作为无主物,它便归首先占有者所。。。。

…… 275

    422第三篇 伦理

    有,而取得占有的多半是亲属,因为他们通常是死者最。。

    接近的人。于是为了维持秩序,这种经常发生的偶然事件就通过实定法而上升为规则。殊不知这种想法忽视了家庭关系的本性。

    第179节

    由于家庭的解体,个人的任性就获得了自由。

    一方面,他愈加按照单一性的偏好、意见和目的来使用他的全部财产,另一方面,他把周围一批朋友和熟人等等看成是他的家人,并在遗嘱中如此声明,使之发生继承的法律效果。。。

    附释 以意志作这样一种财产处理似乎是以这样一批人的组成为其伦理根据。

    但在组成时有很多的偶然性、任性追求自私目的的企图等等因素在起作用——尤其是因为这种组成与立遗嘱有关,——致使伦理环节变成某种非常模糊的东西。承认有权任意订立遗嘱,很容易造成伦理关系的破坏,并引起卑鄙的钻营和同样卑鄙的顺从。

    这种承认更使愚昧任性和奸诈狡滑获得机会和权能,把立遗嘱人死亡后(那时财产已非为他所有)生效的虚荣的和专横而困扰的条件,同所谓善举和馈赠结合起来。

    第180节

    家庭成员成为独立的法律上人格(第177节)这一原则,使在家庭范围内部出现了一种任性以及在自然继承人中间的差别。然而这种任性与差别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以免破坏家庭的基本关系。

…… 276

    第一章 家庭52

    附释 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

    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任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

    法。

    其实,主要是家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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