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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业部分-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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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与处罚

七、农业部分
                            目录
1.虚报冒领
2.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3.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4.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5.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6.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7.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8.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9.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0.超收耕地造地费
11.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1.虚报冒领
    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定性依据:《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3号第16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处理处罚依据:《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3号第21条“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16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确定的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3.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定性依据:(略)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4.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定性依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13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5.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定性依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第9条“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6.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ll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 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九)小额信贷及 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 法》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罚。(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 金的。”

    7.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 20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 法》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一)挥霍、浪费、截留、克 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8.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定性依据:(略)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9.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定性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 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 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处理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第15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来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0.超收耕地造地费
    定性依据:(查地方法规)
    处理处罚依据:(查地方法规)

    11.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定性依据:(查地方法规)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5l条第2款“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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