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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1号案 作者:牛伯成-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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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1日,慈新光带领侦察员来到市环卫处,从那里了解到城区有60多个注册的个体鞋摊。上午,他们一口气找了其中的20家,无一家使用过三股线。 
  慈新光反复观察提枪袋,缝制的棕色三股线比较粗糙,他想,这会不会是下边团场使用的劳保鞋用线?他立即把这个想法向龚兴言做了汇报。龚兴言同意暂时放弃石河子城区的工作,到下边团场寻找线索,并划定了第一批重点区域,包括莫索湾垦区149团、147团、145团和下野地垦区的122团、141团。如果没有线索,再扩大范围,直到把农八师(石河子)所有团场的全部鞋匠,都调查一遍。 
  吃过午饭,慈新光和姜笑天带车出发,直奔莫索湾。路上汽车出了毛病,他们延误到晚上。结果只查了145团的6个鞋摊,没发现线索。来到147团时天已经黑了,他们没停留,把车直接开了过去,到专案组驻地149团住宿。来到149团场,慈新光跟派出所联系,连夜查访了当地的4家鞋匠(到家中访问),结果在其中的两家发现棕色三股合成线。 
  事情终于有了推进,慈新光和姜笑天都很高兴。 
  在慈新光等人查访缝鞋匠的同时,石河子市电视台公布了乌鲁木齐“8·19”案件的部分案情,并反复播放了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和现场遗留物证,动员群众提供线索,扩大线索来源。 
  当天晚上,从莫索湾公安局赶来的刑警魏江年、罗爱江向慈新光提供了这样一条信息:147团有个女鞋匠,看过电视说,她曾缝过电视里那样的包(提枪包)。 
  这条线索太重要了。这简直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第二天一早,慈新光、姜笑天离开149团,驱车40多公里,径直来到147团派出所。彭所长派人找来那个女鞋匠。这时,大家都抱着很大的希望,然而,这位姓周的女鞋匠看过实物之后摇摇头,面有难色地说:“这个包不是我缝的,我缝的那个包有1米长,20公分宽。颜色也不一样,那个是带点黄色的毛毡包。” 
  女鞋匠张冠李戴了,大家都感到泄气。 
  既然来到147团,其他鞋匠仍要走访一下的。慈新光对彭所长说明了这个意思。 
  彭所长说:“离咱派出所不远的市场口上,就有三个鞋匠,你们先去看看。” 
  他派治安员李亚东带慈新光、姜笑天过去。果然看见三个鞋匠并排坐在路口上。两女一男,刚刚来过派出所的周鞋匠在最北边,男的在中央,最南边仍是个女的,每人相隔两三米。 
  男鞋匠叫朱新志,40多岁。慈新光把包拿给他看,问:“你做过这样的包吗?” 
  朱鞋匠拿过去瞧了瞧,又翻过来看底。慈新光觉得有门儿。大约看了两分钟,他抬头看慈新光,说:“你问这干啥?” 
  慈新光这时亮出身份,说:“为了一个案子,想了解下情况,看这个包是不是你做的。” 
  朱鞋匠说:“这个包是我做的,当时跳线,缝不成,手工是她儿子缝的。”他指了指南边坐着的那个女人。 
  慈新光又把包儿拿给那个女人,她看了看说:“这是刘兵缝的。” 
  刘兵是她的儿子,她现在帮儿子看摊。 
  真是没有想到——方才大家还觉得泄气,现在柳暗花明又一村,令人大喜过望。 
  慈新光把朱新志和刘兵的母亲请到派出所,不久刘兵也找了来。刘兵小个很矮,看上去与他的年龄不大相符,像个孩子,嗓音也未脱童声。但他善谈,比朱新志和他的母亲都爱说话。 
  据朱新志和刘兵介绍,大约在5—6月间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两个男人骑一辆摩托车来缝制袋子,拿来白色呢料和帆布带。开始朱新志接的活,用机器缝,因他的机子跳线,没缝成,只扎了一条线,交给临近鞋摊的刘兵。刘兵继续用手工缝,先后共花了两个小时,才把手提袋缝好。 
  慈新光立刻打电话向龚兴言报告:缝鞋匠已经找到:缝制人之一是147四个体修鞋户朱新民,41岁;另一名是原147团制板厂工人,现个体修鞋匠刘兵,男,26岁。龚兴言要他立即回市局汇报。 
  回到石河子市公安局,周传强、龚兴言、江援朝,以及区公安厅张卓敏、兵团公安局刘钊在等他们,大家都很兴奋。 
  很快,朱新志、刘兵及刘兵的母亲作为证人,被请到石河子市公安局。 
  依据区厅规定的重大线索共同享用的原则,刘兵等三人在石河子提供了证言之后,又被请到乌鲁木齐市局,再次做了访问笔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还请他们帮助为犯罪嫌疑人做模拟画像(画像须不断通过新的线索,进行完善)。 
  经过多次谈话,刘兵母子,朱新志提供的有价值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条: 
  第一,两个缝包人一高一矮,一个本地人,另一个说话口音很好听,是河北、北京或东北人。 
  第二,两人是骑摩托车来的,但车身上没有尘土。 
  这一条很重要,当时莫石公路正在修路,路上的浮士有半尺厚,汽车行驶上去像走在尘土汇聚的“河流”里。车身干净,说明他们的出发地不远,很可能就在147团附近。 
  第三,因缝包过程较长,这期间,缝包人与刘兵有过多次对话,对话中对方曾提到147团粮站和油库的人名,经核实,147团这两个单位确有其人。 
  这再次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居住在147团附近,或者就在147团,他们对147团场的情况是相当熟悉的。 
  第四,缝包人所骑是一个黑色油箱的摩托车。 
  像所有事情都有其正面和反面一样,找到缝鞋匠,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同时也有着两点缺憾: 
  第一,刘兵原是147团场职工,认识吴子明全家,惟独不认识吴子明。因吴子明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刘兵没跟他见过面。否则,案件在我们找到缝鞋匠之时就可以告破,可惜只差这么一点点,就错过去了。 
  第二,刘兵好讲话,但他小时候受过病,智力上有些问题。他十分肯定地说:“讲本地话的是大个子;那个小个子说话好听,是河北、东北那边的人。”这与我们掌握的情况不相符。警方反复询问这一点,刘兵肯定地说:“我跟他们呆了两个多小时,他们还吵吵着要在饭馆订饭,这还能有错?”朱新志的印象比较含混,由于刘兵一再坚持,他也倾向了这个说法。因为刘兵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时间最长,他提供的线索应有较高的可信度,这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但无论如何这是个重大的推进。 
  情况上报到区公安厅,张秀明厅长、杨德禄副厅长都非常高兴。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147团附近,这一结论是清晰的,理由相当充分。综合以前的种种迹象:被害人姜玉斌家住147团,他的值勤证莫名其妙出现在147团中学院内,“8·8”案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也是147团,现在又获得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提枪包在147团缝制,他们熟知147团场职工的姓名和情况,他们所骑的摩托车车身无土,说明他们没上公路——这些情况均证实了这一点。 
  1997年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的指示,调整侦查力量,把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147团场。 
  8月24日,为了加强一线的力量,区公安厅决定,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抽调部分侦查骨干,充实石河子方面的侦查工作。 
  大兵压境——各方警力,迅速集中到石河子147团场。 

  七、枪支鉴定 

  鉴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支种类,这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当然,就当时来说,新疆的警察还没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及河北的累案。他们掌握的线索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二人,其中一个本地人,另一个为河北、北京、或东北人。 
  鉴定枪种,是正常侦查工作的需要,与北京并案问题,此刻还提不到日程上。 
  石河子两案发生后,石河子技术部门对枪种的确认基本上认定为“五六”式自动步枪,排除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8·19”案件发生后,现场目击者(一些是复员转业军人)也认为是“五六”式自动步枪,这与石河子方面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 
  然而,还是存在着疑点,疑点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别目击者形容的枪支形状与“五六”式自动步枪有出入;第二,从技术分析上看,枪弹痕迹有可质疑的地方。 
  刘豪杰从一开始就怀疑,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五六”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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