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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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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熟悉两方面的才识,对于这两种互相抵触的意见,我们的论辩应[分析出其间乖违的实质而]指出明确的观念。就统治而言,一个方式是主奴之间的统治;在这一方式中所涉及的大都为劳役,统治者只需要懂得怎样利用被统治者的能力,就无须亲自习知操作那些劳役的方法;有关这些劳役的事务和知识一般都是鄙俗的(带有奴性的)。

    带有奴性的劳役有若干种类,服劳的人也有若干类别。[有一部分专门由奴隶担任,]还有一部分由佣工们(“用手的人”)担任;这些人,按照他们的名称所显示,就是靠双手做工而谋生;技工或匠师也属于这一部分。 在古代,在某些城邦中,这些劳动的人是不能够参加政治的,直到出现了极端民主政体,他们才获得城邦公民权利。 这些被统治者作为奴隶或佣工所从事的鄙俗行业,善人或政治家或好公民,作为统治者(奴隶主或雇主)

    ,是无须加以研习的,——偶尔他们为了自己的事情而操作一些贱役,应视为例外,这时候的劳务不是在主奴或主雇关系上操作的。但是在主奴关系的统治以外,还有一类自由人对自由人之间的统治,被统治者和统治者的出身相同。 这类治理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谓城邦政治家的治理体系(宪政)

    ;在这种体系中,统治者就须先行研究受命和服从的品德——恰巧好像人们如要担任骑兵统领就须先在某一统领之下服役,如果要担任步兵将军就须先在某一将军之下服役,或者说得更明白些,他须先去当百人队长(中队长)以至联队长各级的部属。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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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是一句名言:“不经偏裨,不成良将”

    (“惟有起于民间,才能擅长治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虽属相异,但是好公民必须修习这两方面的才识,他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必须知道如何接受他人的统治——这就是一个好公民的品德。[现在再回到我们原来的话题,一个好公民的品德是否应和一个善人的品德相同,]一个善人,有如一个好公民,应需要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才识。 如果在自由城邦中,温厚(节制)和正义,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各自需要不同的性质,那么,一个善人的品德——例如正义——就不止一种而兼备两种性质:其一,他用于作为统治者[而表现其为主人的正义],另一用于作为从属而又自由的被统治者的时候[表现为从属的正义]。我们可以观察男子和妇女之间[同样的品德,如]温厚(节制)和勇毅,就显然会有不同的性质[这些差异类似作为统治者和作为被统治者之间品德的差异]。

    一个男子的勇毅假使仅仅达到一个妇女的勇毅,人们就会说这个男子为懦夫;反之,如果一个利口的女子虽然比一个善男人的说话未必更多,就可能被讥讽为有伤谦德。 在家务管理中,夫妇的功能也是不同的,一方的责任在于获得财物,另一方即在保持这些财物[这些差异也类似一国中主从之间功能的差异]。明哲(端谨)是善德中唯一专属统治者的德行,其它德行[节制、正义和勇毅]主从两方就应同样具备[虽然两方所具备的程度,可以有所不同]。

    “明哲”是统治者所应该专备的品德,被统治者所应该专备的品德则为“信从”(“识真”)。被统治者可比作制笛者;统治者则为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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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他用制笛者所制造的笛来演奏。通过这些论证,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为同为异的问题——或[更精确些说]在哪一种命意上为同,哪一种命意上为异的问题——大致已可以明白了。

    章五  关于公民身分还有一个问题应加以考虑。 是否必须参加统治职能的人方才确实可以称之为真正的公民,或工匠也可以归入公民之列?如果不担任官职的工匠也能归入公民之列,那么在这个城邦中将有某些公民不具有好公民[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品德。反之,工匠如果不能称为公民,他们将怎么置身于城邦?

    他们既非外邦人(旅客)

    ,也不是侨居者(居留民)

    ,他们将属于哪一部分(阶级)?这确是个疑难;但工匠的无所归属未必是荒谬的,奴隶和解脱奴籍的“自由人”也无所归属[既不列入公民册籍,也不是外邦人和外侨]。在实际上,我们不能将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人们,全都列入公民名籍。 同样地,儿童[虽近似公民]总同成人之为公民,含义有所不同。 成年人是全称公民,儿童既然未发育,如果也称为公民,就只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 古代,有些城邦中工匠阶级完全是奴隶和外邦人,沿袭至现在,那里的工匠们仍旧多数是奴隶和客民。 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该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 在允许工匠入籍的城邦中,就不可能每一公民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良好品德,仅只一部分不担任鄙俗的贱业的人们才具备这些好公民的品德。担任那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的贱业者有此二类——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则为社会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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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政 治 学

    我们根据这些叙述作进一步的研究,工匠和佣工的地位就可明白;在实际上,假如领会了我们前面的一些议论,这一问题也尽可不必详细说明了。政体有好多种类,公民也就有很多种类;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 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能为公民。 例如那种号称“贵族政体”的城邦,其中职位都靠功勋和品德来分配,以手艺和苦力为生的人们既无缘完成他们的品德,就不可能成为这种城邦的公民。 在寡头(财阀)政体中,情况又不同。 这里各种官职有很高的家产条件;于是佣工就永不能成为公民,而艺匠常能致富,就有时可以获得公民资格。 可是,在忒拜订有这样一个条例:凡是曾从商的人,必须有十年不到市场作卖买行为,才能担任公职。 同这些精神相反,另有许多政体就放宽公民身分以使客民也不难入籍。 例如有些平民政府竟允许只有生母为公民的男子(半客民)入籍;还有些城邦,对于私生子也援用这种条例。 但公民资格开放得这样宽,大抵是由于邦内缺少正宗的公民,不得不实行一些权宜的政策。这种在人数短少时的暂行法规,到了人口增殖以后,自然就会渐次废除:起先限制生父或生母的一方为奴隶者不适用这种条例;继而生母虽为本籍,如果生父为客籍者也不能列为公民;最后,公民身分又限于父母两方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生的儿女了。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公民有几个种类而且凡是能够参与城邦官职和光荣(名位)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 所以荷马有句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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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

    ;凡是不得给予邦内名位的人就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 把某些人摈除于城邦官职之外,[未必全无理由,但]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来欺蒙国内的居民。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也可以由以上的论证得出结论:(一)

    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两者相同,在另一些城邦,却两者有别。(二)在前一类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的好公民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正在领导或才德足以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们、即政治家们,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又是善人。

    章六  确定了公民的性质以后,我们接着就应该研究政体这个主题。 政体只有一种类型,还是有好几种?如果有好几种,是否应当明确它们的数目而且列举其类型,并分述各类型的差别何在?

    政体(宪法)

    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城邦无论是哪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必定寄托于“公民团体”

    ,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 如平民政体的治权寄托于平民(德谟)

    ,而寡头政体的治权则寄托于少数;治权所在的团体,两者既有这样的差别,我们就举两种政体的差别——其它各种类型的政体我们也靠同样的理由加以区分。让我们先来研究城邦所以存在的目的,而后及于人类和人类各种社会所接受的各种统治。 关于第一个论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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