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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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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悖德而又武装起来,势必引致世间莫大的祸害;人类恰好天生就具备了[他所特有的]武装[例如言语机能],这些装备本来应由人类的智虑和善德加以运用,但是,这也未尝不可被运用来逞其狂妄或者济其罪恶。于是失德的人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下流而成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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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此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章三  从上面那些分析,已经明确了城市(城邦)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 既然城邦的组成[基本上]包含着很多家庭,我们就应该先考虑到“家务管理”。

    一个完全的家庭是由奴隶和自由人组合起来的,家务的各个部分就相当于这些组成分子。 研究每一事物应从最单纯的基本要素(部分)着手,就一个完全的家庭而论,就是:主和奴,夫和妇,父和子。 于是,我们就应研究这三者各自所含的关系并考察它们的素质:(1)主奴关系,(2)配偶关系——在我们的语言中,用“配偶”这个词表示男女的结合是不恰当的,(3)亲嗣关系——“亲嗣”

    这个用语在这里也并不完全适当。在这三项要素之外,还有另一项要素,即所谓“致富技术”

    ,有些人认为整个“家务”就在于致富,另一些人则认为致富仅是家务中的一个主要部分;这种技术上的性质我们也得加以研究。让我们先讨论主奴这一项,考察主奴的结合对人类日常生活有什么实际的利益,并[在理论上求取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引致较胜于现在流行的观念。 有些人认为管理奴隶是一门学术,而且家务和政务,和主人治理奴隶同政治家和君王统治人民完全相同,这在前面我们业已提及。 可是,另一些人却认为主奴关系违反自然。 在他们看来,主人和奴隶生来就没有差异,两者分别是由于律令或俗例制定的:主奴关系源于强权,这是不合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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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四  财产既然是家庭的一个部分,获得财产也应该是家务的一部分。人如若不具备必需的条件,他简直没法生活,更说不上优良的生活。 又,每一个专业的工人,必须具备各自的专门工具,才能完成他的工作,这在治家而论也是这样。至于“工具”则有些无生命,有些有生命。 对一个航海者来说,例如舵是他所运用的无生命工具,而船头守望者正是他所运用的有生命工具——在每一专业中,凡是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业主或匠师完成他的工作的]工具。 这样,“财产”(所用物=所有物)就可说是所有这些工具的总和,而每一笔财产都是谋生“所用的一件工具”。于是,奴隶也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一切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优先于其它[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工具。 如果每一个无生命工具都能按照人的意志或命令而自动进行工作,有如达达罗斯的雕像或赫法伊斯托的三脚宝座——荷马曾咏叹的那个宝座,能自动进入[奥林匹斯山]群神的会集,这样,假使每一个梭都能不借助于人力而自动地织布,每一琴拨都能自动地弹弦,[倘使我们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也只有在这样的境况之中,]匠师才会用不到从属,奴隶主才可放弃奴隶。[这里,可是,还得认识另一种分别:]我们方才涉及的工具[例如梭]是“生产工具”

    ,而另一种家有财产[例如奴隶或其它器具]则是“行为(消费)工具”。由于梭的应用,可以获得另外一些物品;但由另一些工具的应用,如衣服或床的应用,就仅仅是应用(消费)而已。 生产和行为是人类两种相异的活动,各需要适当的工具,因此工具也得有两种相应的差别。[家常]生活既然不属于生产而是行为,那么[家]奴作为生活的工具,就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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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是人生行为方面的从属。所谓“一件用品”

    (“一笔财产”)

    ,原是指家产中的一个部分而言,家产既有所属,那么每一件用品(财产)不仅仅属于全部家产,又应当属于那应用用品的人(财产的所有者)。这样,对一个家庭来说,谁是主人的奴隶和谁是奴隶的主人,原来都是家庭的一部分,但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言,即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然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可以明白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

    ,就理所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在生活行为上就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可以和其所有者分离的。

    章五  其次,我们应研究上述那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地存在于世上。 对于这样的人,被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的制度;或者正相反,一切奴役都违反自然?

    这个问题,无论依照理智或根据事实都不难予以解答。 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实属必需,事实上也是有益的。 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种类为数很多。被统治者的种类较良好,则统治者也就较优,——譬如对人的管理就优于管理牲畜。 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以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较高。 一切事物如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无论它是延续体[例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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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还是非延续体[例如主奴组合],各个部分常常明显地会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这种情况见于自然界有生命的事物,也见于无生命的事物。 无生命事物,如一支乐曲,其中也必定存在某种主导[和辅佐]的原则。 但这类事例牵涉得太广泛了,我们这里应该只限于生物的范围而举出其中最高级的组合,即灵魂和身体,前者自然地为人们的统治部分而后者自然地为被统治部分。 对于这样的生物,我们应当注意保持在健全的自然状态的场合的他,我们所要考察的就应该是灵魂和身体都在最优良状态中的人,这种人,灵魂统治着他的身体是明确的。 我们绝不可以那些处于腐坏状态而丧失本性的人作为例子,那些的确是腐坏了的或[暂时]腐坏了的人,情况便恰恰相反——他们既然丧失自然本性,身体也就统治着灵魂。无生命事物姑且置之不论,就生物界的现象说,我们可以见到——也可以说,在这一方面方始可以确切地见到——专制和共和两种体制:灵魂的统治身体就像主人的权威,而理性的节制情欲则类似一位政治家或君王的权威。 这是很明显的,身体的从属于灵魂(人心)和灵魂的情欲部分的受治于理性及理智部分,总是合乎于自然而有益的;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人生内心的这种现象也表现于其外表生活;]灵魂和身体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人兽之间的关系。驯养动物比野生动物的性情更为善良,而所有动物都因受到人的管理而得以保全,并更为驯良。 男女间的关系也自然地存在着高低的差别,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 这种原则在一切人类之间都是普遍适用的。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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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就可以下结论说,人类的分别若符合于身体和灵魂,或人和兽的分别,——如在专用体力的工作而且只有在体力方面显示优胜的人们,就显然有这种分别——那么,凡这种只有体力的卑下的这一级就自然地应该成为奴隶,而且按照上述原则,能够受一位主人统治,对于他实际上更为合宜而且有益。 所以,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品)

    ,这种人天然就是奴隶。 这里,他还是有别于其它动物的,其它动物对于人的理智没有感应,只是按照各自的秉赋活动。 但奴隶的被应用于劳役同驯畜的差别是极小的,两者都只以体力供应主人的日常需要。[如果不谈心理现象,而专谈身体,]自然所赋予自由人和奴隶的体格也是有一些差异的,奴隶的体格总是强壮有力,适于劳役,自由人的体格则较为俊美,劳役便非其所长,而宜于政治生活——政治生活包括战时的军事工作和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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