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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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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依法为政的君王”

    ,正如上面曾说及,本身实际上不能算是政体的一式。 这种王室一般只是一个常任将军,在任何政体——例如一个平民政体或者一个贵族政体——之中,都可设置这样的军事领袖;在内务方面若干政体类型不同的城邦也曾设有权力特高的个人职位:比如在爱庇丹诺就有这一级的执政官,又如在奥布斯,也有这样的职位,不过权力较小一些。 但是所谓“全权君主”却是政体的一式,在这种政体中,君主用个人的智虑执行全邦一切公务。 有些人认为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让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按这些见解,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相反地,对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名位,有如对体质不等的人们分配给同量的——或者对同等的给予不同量的——衣食一样,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的。 依此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 然而,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制度就是法律。 那么,法治应该优于一人之治。 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使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当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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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任何一个个人,总是不合乎正义的。或说,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虑是否一定能够作出判断,也是不能肯定的。 法律训练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使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 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者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美备。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然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在这里技术的譬喻,前面曾说及的并不确切。 当然,按照药书擅自处理方剂是轻妄的,病人总以求助于具备医疗技术的医师为适宜。[但医师究竟不同于政治家。]医师不会对病人有所偏私因而丧失理智;他们诊治各个病人,各收一份诊费。 在职位上的政治家则就不同,他们的许多措施就不能免于爱憎,或者竟借以挫折他们的敌派而加惠于他们的友好。病人要是怀疑医师受贿于他的仇敌而将有所不利于他时,他也尽可以查考药书的疗法和方剂。 又,当医师们自身患有疾病,他们时常请别的医师为之诊治;体育教师们自己在进行锻炼,也常求教于别的体育教师。 他们惟恐自己受到情绪[不正常]的影响,会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错误的判断[所以请助于中立而无所偏私的名家]。

    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以上我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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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了成文法律。]但是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因此,对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推想,虽然这个人的智虑可能比成文法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更广博。[除了不能无所偏私以外,]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就是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 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 然而,由这个人到后来继续挑选并且任命这些共治的职官,为什么不在当初就把这些官员和这个君王一起安排好呢?我们还可重提一些旧论来支持这里的论辩:倘使说一人因为他比众人优良而执掌政权,这是合乎正义的,那两个好人合起来执掌政权就更合乎正义了。 古诗有云,“二人同行。”

    还有阿伽米农的祈祷词,“愿得十士,惠我忠谋。”

    在我们今天,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够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职官——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作出他们的判决。 就因为法律必难完备无遗,于是,从这些缺漏的地方着想,引起了这严重争执的问题:“应力求一个最好的法律,还是该让那最好的一个人来统治?”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 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不如交给众人。 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能胜过众人的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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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荒谬。 实际上,君王都用心罗致自己的朋友及拥护王政的人们任职官,把他们作为自己的耳目和手足,与他共治邦国。 参与君主统治的职官们都是君主的朋友;如果不是朋友,他们的作为就一定不符合君主的心意,如果是朋友,则应该是同样而平等的人;君主们既认为朋友们应该同他们共治邦国,则一邦之内所有同样而平等的人们也就应一样地参与公务。这些就是不赞成君主政体的人们所持的主张。

    章十七  可是,这些主张也许并不完全正确——只适用于某些社会,而对于另外一些社会就未必适合。 有些社会自然地适宜于专制式的统治,另一些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于正义。 但僭主政体及其它类型的变态统治却对任何一类社会都不适宜,因为这些类型全反乎自然。 上述种种已足够证明,凡是由同样而平等的分子组成的团体,以一人统治万众的制度就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不管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或者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的号令为法律,无论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的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的城邦,这种制度都属于不宜且不合乎正义;这一人的品德假使不具有特殊优胜的性质,他就不应该凭一般的长处独擅政权。这个特殊性质,我们虽前面曾有所涉及,这里将再为之作说明。〈我们应先论定什么性质的社会个别地适宜于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的各别类型。 适于君主政体的社会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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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那里的民族或者种姓自然地有独一无双的英豪,其才德足以当政治领袖而莫可与竞。 适合于贵族政体的社会应是那里自然地既有若干政治才德优异的好人而又有乐于以自由人身分受贵族之辈统治的民众。 适合于城邦宪政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存在有胜任战争的民众(武士)

    ,那里在小康阶级之间按照各人的价值分配政治职司,他们在这种制度中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如果一个家族,或者是单独一人,才德远出于众人之上,这样,以绝对权力付给这个家族,令成王室,或付给单独一人,使他为王,这就是合乎正义的了。 但这不仅仅是正义问题。 在建立任何一类政体时——无论其为贵族政体还是寡头政体,又或为平民政体——都是各自合于正义的;根据尚优原则,各种政体虽然各异其要求政权的立场,却各有其片面的优胜,以为正义的依据。我们在前面曾提到过另一种观点。清除一个才德卓绝的人物,或者用陶片放逐律,使经受有限期的流亡,或驱逐邦外,使其终身不得还乡,都是不切实的;归纳在各部分交互轮番的体系中,使他也做被统治的人民,同样不一定恰当。 整体总超过部分,如此卓绝的人物,他本身恰恰是一个整体,而其它的人们便类于他的部分。 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家服从他的统治,不同他人轮番,使他无限期地执掌治权。关于君主政体有哪些不同品种?是否有益于城邦?如果说有利于城邦,应该是哪种城邦,并在什么情况下,才真正有益?我们上述的这些论证可以回答这一系列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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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十八  [我们现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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