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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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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人员的任用进行详尽的研究。这里,造成任用方式上种种差别的,可以列举三类因素,(一)负责选任的人员,(二)受任的人员,(三)任用的手续。这三项因素各可有三种变异。(一)负责选任的人们可以是(A)全体公民或(B)只是部分公民。(二)能够被选任的人可以是(1)全体公民或(2)只是部分公民——而至于该是哪一个部分则由财产资格、或出身、或才能、或其它某种资格来决定。 比如在梅加拉,就只有从放逐中归国、曾经同平民派斗争的流亡人士可以被选任为执政。(三)任用的手续(α)可以出于选举,或(β)出于拈阄。 此外,上述各项的两个途径都可以两合而成为第三个途径,所以,在(一)项,可是(C)

    ,一邦中某些机构的行政人员由全体公民进行选任而另一些机构则由部分公民来选任;在(二)项,可是(3)

    ,一邦中对某些行政人员,全体公民都能被选,而另一些官员则只有某一部分的公民可以被选;在(三)项,可是,(γ)一邦中某些官员由选举法产生,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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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由拈阄法产生。这些项目所作的变异都可以衍生四种方案。 在基本上按全体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组成这些方案:(子)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A1α)

    ,_(丑)或者由全体公民中应用拈阄法产生(A1β)

    ——以上两者从全体中选拔时可以或把人民分别为部族、选区和宗社来进行选拔,直至各个分区全都轮到为止,或不作分区选拔,每次都全部从全体公民当中进行选拔——;(寅)

    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2α)

    ,亦或(卯)从部分公民中应用拈阄法进行选拔(A2β)

    ;但这也可能(辰、巳)在同一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产生,而另一部分则由另一方法产生(A1γ)。

    类似地,基本上经由部分公民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以组成这些方案,(午)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B1α)

    ,或(未)应用拈阄法(B1β)

    ;(申)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B2α)

    ,或(酉)应用拈阄法(B2β)

    ;但这可能在同一城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选拔而另部分则由另一方法产生,也就是(戍)某些职司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而另些则应用拈阄法选举(B1γ)

    ,或(亥)某些职司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而另些则凭拈阄(B2γ)来选拔。 这样,我们[择取了两合项目中之一(γ)而]删除了另外两个两合项目(C,3)

    ,就总共组成为了十二个方案。[这些各别的授职方案各类似于哪种政体?

    ][第一,]每一方案中有两类是属于平民性质的:(甲)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1α)或拈阄法(A1β)选拔官员,或(乙)分别官员为两种,兼用选举及拈阄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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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γ)。

    [第二,]若干方案是适合于共和政体的:当中一类为(甲、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择,从全体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用两者、(A1α)

    ,但实施时,不从全体公民中作为一个整体而连续进行,必须把全体公民划分为若干选区之后相继进行选拔。另一类为(丙)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而分别职司为两种,某些从全体公民中,另些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使用,至于选拔的手续就可由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A3α、β、γ)。

    (丁)还有一类,只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而全体公民则为被选人,但官员则可分为两种,各别应用选举和拈阄两法(B1γ)

    ,这类也可以用于共和政体,但是以倾向于寡头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戊)

    如果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让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某些官员,同时又可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另一些官员,对于选拔的手续则可以全凭选举或全凭拈阄,或兼用两者(B3α、β、γ)

    ,末一个方案也就可用于共和政体,但是以倾向于贵族政体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第三,](己)经由部分公民负责,从部分公民中,或者凭选举或凭拈阄或兼用两者,选拔官员(B1α、β、γ)

    ,这一类方案适用于寡头政体。[第四]适合于贵族政体的方案是(庚)经由部分公民,从全体公民当中,凭选举法(B1α)

    ,或经由全体公民,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法(A2α)选拔官员。组织行政机构的各种方案就是这些,这些方案各各适合于各式各样的政体。 我们假如想完全了解哪种政体应采择哪一个方案,并了解那一机构应怎样任用它的人员,还应研究各种行政机构的职权的性质。 所谓“行政机构的职权”是指管理财赋或统率军务这样一类的职权;职权的各种类不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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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将军的职权就不同于管理市场,检查贸易契约的一位商务官员的职权。

    章十六  议事、行政和审判三机能中,现在尚待考虑的就是最后一件事了。 有关法庭的诸问题,我们也当应用研究行政机构时所选用的办法一一给以论述。 这里发生变异的三项为(一)法庭的成员、(二)所受理的案件和(三)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 第一项问题为组织法庭的法官从全体公民还是从部分公民中遴选。 第二项问题是从所处理案件为别,法庭有多少种类。 第三项问题为任用司法人员应凭选举还是应凭拈阄。让我们先确定法庭的种类。 它们共有八种。 其一是审查执政人员的措施和账目的法庭;其二,听断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其三,专司违犯宪法案件;其四,处理对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其五,至于私人间契约的纠纷,这类纠纷很多,是常发生的;其六,杀人案件;其七,外侨案件。 杀人案件有几类区别,各种案件可能在同一法庭审判,也可以组织不同的法庭,分别审判不同性质的杀人案。 区别为(1)预谋杀人;(2)并非故意的过失杀人;(3)

    杀人业经招认,而论罪就有不同意见,可以援引不同律例的案件;(4)起先因过失杀人而放逐国外的人,回来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 审判最后一种案件的法庭可以雅典的“里托法庭”为例,这样性质的案件虽然在大邦也是难得遇见的。 类似地,受理外侨案件的法庭也有两种:(1)处理客民和客民间的讼案,(2)处理客民和本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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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的讼案。之后,第八种法庭裁判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争讼的币额仅为一至五特拉赫马,或稍大一些的钱债纠纷,这些讼案不须有许多陪审员来听断。对受理小额契约纠纷,以及杀人和外侨案件的末三种法庭,我们无需再另作申述;前五种受理有关政治性质案件的法庭则应特加重视,这些案件如果截断失当,常会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这里(一)

    我们可以构成下述这些方案。全体公民可以受任为陪审员,(1)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是出席陪审某些案件的陪审员凭选举,另一些则凭拈阄产生。 或者全体公民虽都可以受任为陪审员,但(2)不能审断所有案件,而仅限于某些案件,各种法庭的组织都由一部分经选举、另一部分经拈阄的陪审员合成。 这样就有四种方案倘若只许部分公民而不是全体公民被选拔为陪审员,也可构成同样数目的方案(二和二2)。

    这里从部分公民中选拔的陪审员(1)可以审断所有上述各类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兼取两者;或者(2)限于审断某些案件,他们就只能出席于某些法庭,其选拔的手续则一律采取选举和拈阄,由这两种方法分别选拔的陪审员合组成这些法庭。 如上所述,后四种方案各可以同前四种相对照。 此外(三)我们还可把上述两体系的方案混合起来,使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有些法庭的成员则由部分公民中选拔,又另些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这样的法庭就由全体公民中和部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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