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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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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魂的这种机能不仅仅舒展爱情和友谊,我们所有任何作为的能力,任何自由的情绪,没有不是由此发源的。 精神这事物总是向外发展而且不可屈服。 但是,所说人们对于不相识者应该以暴戾相待,殊非良好的教训。 人们对于谁都不应该摆出暴戾的态度;其实,凡胸襟豁达、神志高爽的人,其性情必不致流于残暴——不过,对于罪行和恶人自当另眼相看。 至于罪恶,象上面曾说过,他们如对自己素来熟识的人们犯了罪恶,其引起的反感也将更加强烈。 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人们在碰到这样的事情时,除了实际的损害以外,还痛感有忘恩负义的隐恨。“兄弟相争,其为悖戾更严重”

    ,这是我们一位诗人的话;另位诗人也曾说过,“爱之过深者,及其生憎,则恨也愈深。”

    这些就是我们对一个理想城邦的必要基础所得出的结论,关于公民团体人数的多少及其所应秉赋的品质和国境的大小及其土壤所应有的性状,都已作了概括的叙述。 这些理论上的设想无需像实际的事物那样要求某种程度的精详。

    章八  如其它自然组合物,社会体系所赖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不同于该体系所由组成的各部分,我们不能把一个城邦或任何成为一个整体的社团所必不可少的各种条件,都误认为城邦或者这类社团的各个部分。一个完成整体的所谓社团必定有某些事物对于所有参加社团之内的各分子都是相通的,也是相同的。 它们对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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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物的分配可以在数量上是相等的或者是不相等的。 这种事物或是一种,也可以是许多种,例如粮食,或土地,或类似的任何其它东西。 目前就手段和目的而论,虽各种手段正所以达成目的,而为了目的则应用各种手段,两者之间虽互相关涉而并无共通的东西。 例如应用建筑工具来建筑房屋的工人及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工人和房屋之间没有什么东西是共通的,建筑工人的技术只是手段而房屋则为目的。由此可知,如果说城邦需用财产,财产却并不能算作城邦的一部分。 所谓财产,确实[包括无生命的东西,]也包括若干有生命的东西。 但[其它两件事也是确实的:]城邦只是同等的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 最优良的善德就是幸福,幸福是善德的实现,也是善德的极致。 但是这在生活实践之中,并非人人都可获得;有些人达到了充分的幸福,另些人或仅参加优良生活的一小部分或竟然完全无分。 这样,其后果是显然的。 由于人们不同的德性,产生不同种类的城邦,建立若干相异的政体。 由各种不同的途径,用各种不同的手段追求各自的幸福,于是不同的人民便创立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不同的政治制度。现在我们就应该列举“城邦所赖以存在的诸职能”

    ,在列举这些职能时,组成城邦的“诸部分”也就一并加以说明。要开列这种清单,我们应首先考虑一个城邦所必需的事物和业务。 根据这些考虑,我们可列举: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 其次是工艺,因为人类的日常生活不能没有许多用具。 第三是武备:为了镇压叛乱,维持境内秩序,同时为了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一邦的诸分子必须各备武装。 第四为财产,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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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有相当丰富的储存,以供平时和战争的需要。 第五——就其品德而言,应该放在第一位——为诸神执役的职事,即所谓祭祀。列在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事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讼的职能。每一城邦所必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就是这些。城邦不是人们偶然的集合。 这个团体,我们曾说明,必须在生活上达到自给自足,以上这些事物和业务要是丧失了任何一项,那就不能自给自足了。 所以,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才能遂行所有这些职能。 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祭司;一个有利于公众的裁决要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

    章九  确定了这些职能以后,还有一点尚待说明。 全邦诸分子应该一律参加所有的业务?——人们同时都从事农作,又从事工艺并及于议事和司法活动也是可能的——还是上述各种不同的业务应分别由若干人担任?或者某些业务应由全体参加而另一些则应分配给不同的各组?于此,每一政体不必作出同样的安排,正如我们刚才所说,这尽可能有不同的体系:全体人们都参加所有一切业务(职能)

    ,或不同的人们各任不同的业务。政体的所以有别就在于这些相异的安排:在平民政体中,所有人都参加了一切业务,而寡头政体就采取相反的措置。 这里,我们所讲的本题为“最优良的政体”。理想政体应该是城邦凭以实现最大幸福的政体,这种政体,我们前面曾说明,要是没有善行和善业,就不能存在。 据这些原则,组成最优良政体的城邦诸分子便应是绝对正义的人们而不是仅仅和某些标准相符,就自称为正义的人们;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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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邦显然不会以从事贱业为生而行动有碍善德的工匠和商贩为公民。 忙于田畴的人们也不能作为理想城邦的公民;培育善德从事政治活动,都必须有充分的闲暇。另一个方面,一个武装部队和一个审议公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两者关系都重大,显然应该是城邦的主要“部分”。

    现在试问,两者应由各别的人分任?抑应由相同的一些人兼任?这问题显然可以下两种看法,可作两种答复,其一如后说,另一则如前说。 两种职能需要两种不同的才龄:议事有赖于成熟的智慧,战争却需要青壮的体力;这样,两者就应由各别的人分任。 从另一方面来看,凡能攻能守、力能胜任战斗的人们,总不能使他们长期自安于从属地位;因此两者应由相同的一些人兼任。 我们还须想到执掌着武力的人们也执掌着一个政体的命运。 那么,惟一可行的办法只有将这个理想城邦的军事和议事权力付托给包括两种年龄的相同的人们——但是两种职能应当挨次地一一付托,不能同时一并地付托。 自然挨次给予青壮年以实力,而给予老人以智虑;照自然的顺序,把城邦这两种权力分配给年龄高低的两组的人们,最为合宜。 这既然合宜,也是理所当然:把职权作这样的分配,恰好符合于凭照各人的功能或勋绩而赋予各种权利的原则。执掌这些权力的人们也应是有财产的人们。 我们这个城邦中的公民必须家有财产,这个城邦只有他们才能成为公民。工匠阶级以及其它不能“制造”善行的阶级都不能列入这个城邦的名籍中。 按照理想城邦的原则,显然会导致这样的结论:幸福基于善德,在一个城邦的诸分子中,倘使只有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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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具备善德,就不能称为幸福之邦,必须全体公民全都快乐的城邦才能达到真正幸福的境地。 考虑到田畴的劳作应该归属于奴隶或非希腊种姓的农奴,我们认为产权确实应该归于公民。我们上面所列举能担任城邦要务的六个类别,其中只有祭司这一类别(阶级)还待说明。 这类职司的规格颇为明显,农工阶级都不得受任神职。 照我们才讲过的计划,公民应分为两组——少壮的军事组和老年的议事组。 这种虔敬的职司就应由高年组中老迈的人们来担任,他们年近迟暮,倦于津梁,恰好在这里觅得了安息并寄托其后世的思念。 现在,我们对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及其必需的条件,论述已经很周详。农民、工匠与一般佣工都为城邦赖以生存的条件;至于其组成部分则包含武装部队以及议事和听断的团体。 这些都是独立的要务,但是其间分工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有些人终身专任一业,有些人因为年龄增高而转换其它职司。

    章十  邦国应区别为若干阶级而战斗阶级要同农作阶级划分开来,这种政治理论并不新奇也不能说是近代的发明。 时至今日埃及仍然存在着阶级区别,克里特亦然:据说在埃及,这种习俗创始于色苏斯特里的法制,而在克里特则创始于米诺斯王时代。 会餐制度也早已流行于古代,在克里特,就始见于米诺斯王在位的时期;但如追溯得更远些,则南意大利又先于克里特。 这些地区的史家记载,奥诺羯利亚曾经有一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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