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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500疑案-第2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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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北周亦禁婚礼作乐。《后周书·崔

猷传》:“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 
唐朝也尊古制,唐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请禁士庶亲迎广奏音乐,制从之(《新
唐书·舆服志》)。又《唐会要》卷八十三记载:“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
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 
那么,在古代礼制及婚俗中为何会有“婚礼不举乐”的规定呢?对此, 
古今人士众说纷纭,有许多种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婚礼不用乐是出于儒家的阴阳观考虑,因为在儒家看来, 
婚为阴礼,属阴,“乐由阳来,声为阳气”,乐属阳。而“古之制礼者,不
以吉礼干凶礼,不以阳事干阴事”。即说阴阳不相干,阴礼是不能用属阳的
“乐”来与之相配的,故作了“婚礼不举乐”的规定。这就是《礼记·郊特
牲》在解释婚礼不举乐时所说的:“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在于表示“重传世”及对父母的思念。
在古人看来,婚姻乃承“万世之嗣”,因此,婚娶之时,当思嗣亲,而“思
嗣亲,则不无感伤,故不举乐”。《白虎通·嫁娶》说:“嫁女之家,不绝
火三日,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感亲年衰老,代至
也”。吕思勉先生也持这一观点,他在《中国制度史》中说:嫁女之家,三
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都是“重传世之证”。
第三种观点则从民俗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婚礼不举乐是迷信习俗在婚姻
礼仪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蒙骗邪魔。远古初民,由于受当时的科
学知识及认识水平的限制,对风电雷雨等自然现象不了解,以为有一种神秘
的超人力量在冥冥中支配着整个宇宙及人类的生活。人们对此心存恐惧,但
又克服不了,所以在生活上迷信鬼神。而恐惧鬼神,又逐渐产生了以迷信思
想为基础的各种奇风异俗。婚礼不举乐,实际上就是这种习俗在婚姻礼仪中
的一种表现形式。台湾的马之骕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的婚俗》一书中谈到
了这一观点,他说:结婚乃大喜之事,尝因此而招鬼神的忌妒,魔鬼必来侵
害新娘。为了确保新娘的安全,所以故意作出相反的行为,不但不动乐,而
且还要大举哀,借以蒙骗魔鬼,使邪魔怪祟望而生畏。
第四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原始社会掠夺婚的一种遗俗。掠夺婚是
男子以强行掠夺的方式掠取女子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主要出现于原始社
会末期。从《易经》等典籍中可以看出,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 
不仅存在过掠夺婚,恐怕还是个普遍的现象。如对《易经》中屡次记载的“匪
寇婚媾”,梁启超解释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
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哉!”(《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可见,寇
与婚并提,应该是掠夺婚的表示。而婚礼不举乐,有人认为就是这种掠夺婚
所表现的遗迹。女家三夜不息烛,是因为怕家中的女人被人夺走;男家三天
没有乐声,是怕女家来犯而保守秘密。陈顾远先生就持这一观点,他说,嫁
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其来源或亦不无与掠夺婚有关, 
盖女家三夜不息烛,则因族内女子被夺而思其相离;男家三夜不举乐,则恐
女族来犯而隐密之故”。(《中国婚姻史》)蔡枢衡先生也赞同这种说法, 
他在《中国刑法史》上讲:娶妇不举乐的古礼“当是掠夺婚时代女族警戒掠
夺而男族警戒反掠夺习俗的残余”。
以上诸说,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何说为是,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朱立东)

古人为何“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条婚姻禁忌。它规定,凡同姓者不问
远近亲疏,有无血缘关系,一律不得互相婚配。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
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
相承,不仅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
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
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
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
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 并勒令离婚。
那么,周代为何要禁止同姓结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诸家所言,有多
种说法。
一、遗传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在于避免亲近繁殖带来
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会造成后代的畸型和不育,不利人口
蕃衍和继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左传·僖公二十年》记载:“男
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传·昭公元年》载:“侨闻之,内官不及同姓, 
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 
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国语·晋
语》也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二、宗法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出于宗法原则考虑, 
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
的宗法制度,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
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
地位。因此,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尊卑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统治秩序的基础。
为了维护这种秩序,周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
同姓不婚的规定,以避免同姓结婚给这种等级秩序带来的混乱。因为同姓为
婚,自然不能亲兄弟姐妹结婚,而只能是嫡、长、亲者与庶、幼、疏者之间
通婚,但是,通过这一方式结成婚姻之后,“夫与妇齐”,就可能把同姓内
部原来的嫡庶、长幼、亲疏、尊卑秩序打乱。相反,实行异姓通婚,则可以
把两姓间的嫡庶、长幼、亲疏相对应,而又不损及本姓内的嫡庶、长幼、亲
疏秩序。并且异姓通婚结成两姓间的姻缘关系后,两姓间还可以借此友好相
处,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礼记·郊特牲》说:“夫婚礼万世之始也。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即指异姓间的依托,“厚别”即指
同姓内的区别。
三、伦理原因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由宗法制度的原则衍释并附之以伦
常观念而产生的。它认为同姓不婚的目的在于定名分、别男女、防淫佚。《礼
记·大传》认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礼法,它可以起到维系人伦的作用。《白
虎通·姓名》说:“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
姻也。故礼别异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 
又《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 
《通典》在谈同姓不婚的原因时也持此议,认为同姓相娶是禽兽行,故当绝。
四、迷信原因说。这一观点从“异类相生”的迷信观点出发,认为“娶
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国语·晋语》云:异姓通婚,可以使“男女相
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则会“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

怨乱毓灾,毓灾灭姓,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五、政治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周王朝同姓不婚之制主要是为了加强
对异姓部族的统治而制定的。他们认为,周人原来只是一个小国,代商而有
天下后,苦于兵力单薄,不足以镇压东方各族人民,于是一方面大封同姓, 
以作为周王室的“藩屏”。另一方面,对异姓之邦则联以婚姻,以此来维系
与异姓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加强对异姓的统治。《礼记集说》:“夏商
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农、黄帝、尧、舜、禹、汤之子
孙,列土封之,以为公侯,而使姬姓子孙与之婚姻,欲先代圣王子孙共飨天
下之禄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礼焉。”今人邓伟志在《中国家庭的演变》一书
中也讲到,周人规定同姓不婚,“在统治者那里,还有扩大异姓联姻的用意。
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间盘根错节、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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