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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500疑案-第2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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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很可能是中国猿人化石。周国兴已找到这个地方,上面盖有房屋,未能试
掘。如果埋藏的这一箱东西正是化石,那么失踪了40 多年的中国猿人化石将
会安然无恙地重新出现在世界上。
(朱长超) 
甲骨文中的“众”属于哪一阶级? 
研究商代甲骨文,历来有一个十分复杂、难以索解的问题,这就是甲骨
文中的“众”(或作“众人”),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如何?属于哪一阶级? 
有的学者主张“众”是奴隶。他们认为,“众”在甲骨文中的字形作“日
下三人”,即多数人在太阳底下辛苦劳动。这是奴隶从事集体农耕的形象。
再从甲骨文的内容来看,众和众人是王及其官吏任意驱使的工具。如“(王) 
大令众人曰协田”,“王往以众黍”,“小臣令众黍”(《殷墟书契前编》、
《殷墟书契续编》),这些都是大规模的奴隶集体劳动。甲骨卜辞中常有“丧
众”、“不丧众”的句子。《说文解字》上讲:“丧,亡也”;“亡,逃也”, 
丧的最初意义就是逃亡,亡失。因为“众”是奴隶,才会经常发生逃亡的事。
《甲骨文合集》第8 片载:“贞众作籍,不丧?”甲骨文中的“籍”字,像
人双手持耒,脚踩耒上之板刺土的情形,分明是农业劳动。这片甲骨文是奴
隶主在贞问:奴隶到田间耕作,会不会逃亡?甲骨文中还有“逐众”、“途
众人”的记载。“逐”就是追捕逃亡者;“途”借为屠,意思就是屠杀。这
说明,由于众奴隶的不断逃亡,统治者就用追捕和屠杀的方式进行镇压。《尚
书·商书》中的《盘庚篇》记述盘庚对众的训话:“奉畜汝众”,“汝共作
我畜民”,把这些“众”当作牲畜:如果“众”不听话,就要“劓殄灭之, 
无遗育”,像处置牲畜一样斩尽杀绝。西周铜器曶鼎铭文,仍把“众”和“臣” 
放在一起,他们都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可以被所有者随意交给别人的物品。
可知“众”到西周时仍是奴隶。
认为“众”不是奴隶的学者,提出了如下一些论据来进行反驳:第一, 
“众”是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甲骨文中有大量的“众”从事征伐的记载, 
如“以众伐龙”(《库方二氏所藏甲骨卜辞》),“令众人伐羌”(《殷墟

文字甲编》)等。很明显,“众”和“众人”是殷王作战部队的成员。而根
据一般奴隶制国家的惯例,奴隶是没有资格当兵的。第二,“众”可以参加
祭祀等宗教活动。如《龟甲兽骨文字》中载:“众人立大事于西奠。”古人
所谓“大事”,就是祭祀活动和军事行动,《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
有云:“御众于祖丁,牛。”(见郭沫若《出土文物二三事》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御是祭名,御祭为的是消除灾害,全句是说,御祭为众消除灾害在祖
丁之庙,用了一头牛。“众”如果是奴隶,不会有这样的事。第三,甲骨文
中有“米众”的占卜。如“其米众”,“令兹米众”(《铁云藏龟》),“不
米众”(《铁云藏龟拾遗》)等。这里的“米”借为敉。《说文解字》上讲: 
“敉,抚也”;有的注解说:“敉,安也”;《方言》上还提到不少地方“谓
爱曰抚”。可知“米众”是商王对众关怀和爱护的表示。这样的待遇,奴隶
是不可能有的。再说《商书·盘庚篇》中的“众”,商王与他们讨论迁都之
事,反复进行劝说,可知他们必是有相当地位的。若是奴隶,便不必多费口
舌,只需一根绳子,像对待牲畜那样牵着走就是了。至于“众”字上面的“日”, 
是神圣的标志。甲骨文中有“宾日”(《殷契佚存》)、“出入日,岁三牛” 
(《殷契粹编》)等把日当作神来祭祀的记载。显然,“众”的字形象征着
在太阳之神的光辉照耀下的顶天立地的人们。
通过上述分析,有的学者认为,“众”应该是当时的族众,属于平民阶
级。他们并用考古资料加以验证。1969—1977 年在殷墟西区发掘了339 座殷
代墓葬。除6 座较大型的墓外,其余都为小长方型的穴墓,分为8 个墓区, 
可知属于8 个不同的族,这些墓中,大都有一定数量的随葬品,说明墓主生
前都具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社会地位;多数墓随葬有礼器,说明墓主生前有
权参加礼仪活动;166 座随葬有青铜兵器,说明墓主生前有不少人是充当过
战士的;少数墓随葬有生产工具,说明墓主生前是从事生产劳动的。这些小
型墓的陆续发掘,说明殷代存在着大量的具有上述权利和生活特点的平民族
众。这正与甲骨文中“众”(“众人”)的情况相合。
既然“众”是军队的主力,能参加祭祀等宗教活动,受到殷王的“爱抚”, 
因而有的学者又认为,“众”是殷王统治的支柱,他们都应该是奴隶主。其
中众和众人还有所区别:众人是奴隶主阶级的基层全体成员,而众则是奴隶
主阶级的中上层。至于甲骨文中的“众”须参加一定的生产活动,这正是和
当时低水平的生产力相适应的。《诗经·周颂·载芟篇》上有“侯主侯伯、
侯亚侯旅”都来参加农业生产的记述,可知到西周时,还是奴隶主贵族上下
一齐到田间进行活动的。
甲骨文中的“众”,由此有了或是奴隶,或是平民族众,或是奴隶主三
种看法,各有各的理由。究竟以哪一说为正确呢? 
(郑嘉融) 
二里头文化遗址应如何归属? 
商朝之前是夏朝,迄已定论;但目前还无法用夏代文字来加以核实,在
考古发掘上也未得到确认。由于商代世系已被安阳出土的甲骨文所证实,有
理由认为《史记·夏本纪》所记夏代世系也非虚指。所以,夏代的存在还是
被人们公认,并都希望用考古手段去证实和补充。1953 至1959 年,我国发
现了一种以河南偃师县二里头为代表的文化——二里头文化遗址,从而揭开

了新中国探索夏代文化的序幕。该遗址堆积着厚厚的文化层,出土了丰富的
遗物,发现了我国迄今最早的青铜器和宫殿建筑遗址,还有灰坑、墓葬遗址
等。根据它们的文化内涵,考古学者把它们分为四个早晚不同的时期。经碳
十四测定,它介于龙山文化和郑州二里岗文化之间。由于遗址内地层堆积可
分四个不同时期,四期之间出土的文物又有所差别,因此在它的归属问题上, 
学术界产生了分歧。现将目前讨论中几种不同意见和较有代表性的论点简述
如下:
一、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四期遗存都是夏代文化遗存。吴汝
祚的《关于夏文化及其来源的初步探索》(见《文物》1978 年第9 期)认为, 
不论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分布的地域或绝对年代来看,它和夏朝的早期年代
均相符合;二里头文化四期都在夏人活动的地域之内,时间与夏代纪年相当, 
且与龙山文化晚期有承继关系,因而两者都是夏代文化。黄石林的《关于探
索夏文化问题》(见《河南文博通讯》1978 年第1 期)从地域、时间、文化
系统、社会发展阶段方面进行了论述,并认为它们是探索夏文化的四要素, 
而从中原文化系统中去寻找,则是探索的基本前提。
二、二里头文化四期是夏代文化,但河南龙山文化不可能是夏代文化。
邹衡的《郑州商城即汤都毫说》(见《文物》1978 年第2 期)根据文献推定
郑州商城为商汤所都之毫,进而推论二里头文化四期为夏代文化,认为这给
论证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打下了坚实基础,也是目前讨论夏文化问题意见分
歧的关键所在。在《关于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见《文物》1979 年第3 
期)中,邹衡又指出河南龙山文化并不是夏文化:(一)其晚期的绝对年代
已超出夏纪年范围;(二)它并未过渡为二里头文化,两者的文化特征还有
较大差别。黎虎的《夏商周史话》、田昌五的《古代社会断代新论》等也主
张二里头文化四期为夏代文化:(一)从时代看,二里头文化与夏朝年代相
合。(二)从地域看,二里头文化分布的中心地区——豫西和晋南,正是古
史传说中夏人活动的中心地区。(三)从文化发展系列看,二里头文化上承
河南龙山文化,下启早商文化,迄至今日,在它们之间还没有发现第三类型
的文化。(四)从文化面貌看,二里头文化中包含的反映阶级压迫、国家机
器以及青铜器出现等情况,都与文献中所记夏代史实相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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