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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 妇女与法律 信春鹰-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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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国家最尊贵的应该是王,尤其是男性的国王;那么在家里也是长者为尊,尤其是男性长者,那最卑的就是女性,在家庭里边的女性,或者说是媳妇,就是娶进来的人。从财产关系上来说,我们都知道,这个财产继承权,在西方和在东方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女性是没有的;而且如果这个家族有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技能,也是传男不传女,他不会把作为资源的东西传给女性,因为在那个社会视野里,或者在那个社会性别文化中,女性她是一个附属,她并不是社会的主体。

    那么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划分,这样的一个分割就使得千百年来妇女她只在她自己很小的有限的范围内生活,她不可能进入一个更广泛的公共的社会。那么由于这样的一个划分,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要取悦男人。那么在我们东方,是比如说叫“女为悦己者容”,就是说你自己的使命就是要使丈夫或者是男人看起来让他们喜欢。所以当他们喜欢小脚的时候,你就要把孩子的脚给勒小;西方也是一样,西方它叫束腰。如果大家看这个西方文化,或者是很多实践,那个比我们这个裹脚是更残酷,它是要用一个骨架,非常瘦的一个骨架,把这个女孩子紧紧地勒起来。为什么呢?这就是一种标准,就是说她不应该去从事公共和社会生活,她的使命就是使自己变得怎么样让另外一性感到愉悦和喜欢,我们也可以说这就是性别对男性和女性的这样分别的构造。

    那么像这样的一些问题,历史上就是这样过来的,大家都觉得这很自然。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不是一个自然的问题,这是一个社会建构的问题。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的很多文化现象,现在我们觉得不对了,不对劲了,那为什么呢?这还是从唯物主义的历史发展观,就是说我们现在是一个后工业社会,后工业时代,也可以说是一个信息时代,那么力气,就是说凭力气吃饭,已经逐渐地退出去了。比如说我们现在可以举很多的例子,很多女性在IT行业,高科技产业,她们创造的价值一点也不比男性少,那么像这样的现象就是一个基本的动因,什么动因呢?就是动因让我们来怀疑我们多少年来已经习惯的那一套概念体系和文化,我们来对那样的一个约定俗成的东西提出问题。就是说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人们都是这么过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我们提出社会性别的问题,对这里边的很多建构提出质疑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说现在这个时代,它不是一个靠力气吃饭的时代,如果说哪一位男士说我比你强,我应该比你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是因为我明天上山可以打一头野猪,你不能,那我们就说你这个人头脑有问题。因为现在第一我们也不去上山打猎。第二,如果坐到电脑面前咱们俩谁的本事大,还不一定呢。就是因为社会走到了这一步,那就使我们会想到我们原来已经习惯的问题,现在我们需要提出质疑,而且为了一个更公平,更为平等的社会,我们要对这些问题提出挑战,要改造,改造文化,也包括改造我们的法律。

    那么现在,我来谈法律的问题,就是法律和社会性别的关系和法律怎么样在整个法律制度中能够重视关心社会性别。和其他的领域一样,法律领域注意到社会性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事情。在这个之前,大家都没有意识到法律和性别有什么问题。

    因为大家可能也都学法律,大家都知道法律有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比如它的平等性,它是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有很多法律,我们有很多的法律结构,那么除了对妇女有特别保护的那些法律之外,比如说《妇女权益保护法》,所有的法律它都是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的人,换一句话说,就是当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是把法律想成中性的,我们没有想到法律里边会有性别问题,这是一。

    第二,法律是保护权利的,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那么我们所主张的,所强调的呢也是法律对权利的一个平等的保护,这个也是我们大家很熟知的,很通行的概念。但是当关于社会性别的研究成为学术主流,而且成为女性学者研究自身或者给自身提供这种武器的这种情况以来呢,我们就会发现以前没有发现的很多的问题。

    比如说我现在看现在有学者做一些研究,他就讲西方国家男性和女性的法律权利,它有的在很多情况下,它不是同时规定的。那么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很普遍的现象是在西方国家男人的财产权比女人的财产权就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要早100到150年,这个可能大家就觉得会很吃惊了。那比如说像丹麦,男人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庭上得到保护,是1788年;那么妇女得到同样的权利都到了1925年,所以我们大家看一下这个时间的跨度有多大。那么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男性和女性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在受教育权利方面。在很多国家就这种正式的法律保护的教育权,在很多国家是差50年到100年左右,有的国家就是说先保证男人,男孩子有受教育的权利,过了很久,才会保护女性有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当然还有其他的权利,如果我们看权利指标的话,比如说选举权,选举权女性一般比男性也要晚50到100年。这是从法律结构本身来说的。

    那么当权利规定平等之后,就是说它在法律上平等之后,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它是怎么实施的。我们国家普及教育是做得最好的,而且我们国家的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一个宪法权利,我们有《教育法》。那么我们在座的各位都是大学生,你们自己没有感觉到说我上大学有什么障碍,我这个教育权的实现也什么障碍。

    但是我看到联合国的一个统计数字,是56比103,那什么概念呢?就是适龄的女孩子中间,高中适龄的,如果女生有56个进了高中,那么男生就有103个进了高中;那么到大学呢,它就是差不多是有20个女孩子上大学,那么男生就有97个男生上大学。另外如果我们把这个适龄的女生和上大学的女生做一个比较的话,做一个人口的比的话,那它就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女孩子上大学。所以我们在报上经常可以看见非常感人的故事,就是说一个贫困地区,为了供养一个弟弟,或者一个哥哥上大学,那么姐妹几个就出去打工,她们非常辛苦地要支撑着这个男孩子念书,为什么呢?因为他是这个家族的希望,他是这个家里边要集中所有的资源要把他推出去的这样的一个象征,所以这样的故事是很多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有这样的数字就不奇怪了。就是说受高等教育女生的比例,和她的人口基数比还是非常小的。

    我举这样的例子,就是说虽然我们有平等的法律权利,我们的法律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说。你是女生,你没有上大学的权利,他不可以这样说的,这是违宪的,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事实上你能不能上大学,就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它是由很具体的这种情况来决定的。

    那么还有一个方面,就是社会性别意识和我们立法的一些假设。我前面给大家讲到了,社会性别是一个很新的概念,也是一个很新的学术领域,应该说现在我们的立法中还很少考虑这样的情况,很少考虑性别和性别意识的问题。

    法律的一个原则就是中性或者是中立或者是普遍,我们是不考虑具体的个性化的个人的,也不考虑具体的性别。那么最近我也读了一些学者在犯罪这个领域对女性犯罪做的一些调查和个案。比如说他们到监狱里边去访问那些女性的重犯,也包括杀人犯,那么很大一个比例。就是说比如有的女犯人她是把她丈夫给杀了或者是伤害、重伤害,那么她根据法律的条文,她就要负法律责任,可是当我们去跟她访谈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她实际上是一个被害者,她本身是一个被害者,那么她在很特定的情况下,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受法律惩罚的后果。可是我们法律是不看你那个原因的,我们也不看你怎么是一个受害者,我们只是看一个行为的结果。所以,引入性别分析,我们就会看到两性的犯罪,可能大家的结果都是一样的。比如说你都判了10年,但是她犯罪的原因和背景它的社会根源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女性犯罪它很多就是家庭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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