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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被告-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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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我的债据仍在银箱里,这应该足以证明我没有谋杀他。请你想想看,一个为取回债据而进行谋杀的人会拿错债据吗?警方说因为天黑,我拿了一个名字和我相似者的债据;但他们又说我稍后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操场上烧毁了债据。这样的话,我必须身带火柴,对吗?我不是可以点燃火柴,看清楚我从银箱里拿出来的债据上的名字了吗?又怎么会拿错呢?不管怎么样,银箱上没有我的指纹,凭什么说是我偷的!”
  “很好,还有什么?”
  “有的,而且也很重要。那根被认作凶器的木柴,其尺寸与山岸头上的伤口符合吗?”
  “你什么意思?”
  “请听好。我看过法医报告的复印件。山岸后脑有一处头骨被敲得凹下去,伤口约有一个成年人巴掌那么大;而警探逼我指认的那根木柴是三角形的,每一面约四厘米宽。原岛先生,我认为用这样一根木柴打三下是不可能造成那样的伤口的。我的意思是伤口不可能那么平坦。凶手一定是用更大的凶器只打了一下,山岸就倒地死了。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但也许你可以调查证实。”
  原岛在归途中想,上木说的话有一定的道理,值得考虑。到了办公室,他看案宗的观点有了改变,印象也就不同。他的天平倒向上木一边。
  有关坐垫的事,十来个人证实山岸从未拿过坐垫给他们坐过。看来警方只是根据常情,认为山岸会拿坐垫给任何来访者坐,从而认为是上木把坐垫放回原处以制造盗贼作案的假象。
  接着,原岛把验尸官的报告,给他一位当法医的朋友看,并征求他的意见。法医说:“我要说的只是设想。我看根据山岸致命的伤口情况,他是被一根八厘米以上宽的凶器敲一下就死的。奇怪,警方怎么会看不到这一点。他们看不起我们,经常不把我们的报告当回事。”
  原岛开始相信自己会有好运。在法庭上,他请那位法医作证,陈述对伤口和凶器的意见。又请几个与山岸有往来的人作证,讲了有关坐垫的事。他还请三名讯问过上木的警探出庭,他们都说上木是自愿招供的。
  ——你是否对被告上木寅郎先生说过,“我们知道你杀死了山岸神,你逃脱不了;但是,如果认罪,我们会让你获得自由,请公诉人同意免予起诉?”
  ——证人甲:我从未说过诸如此类的话。
  ——在问讯过程中,你们是否曾用暗示办法,使被告承认他把坐垫放回原处?
  ——证人乙:不,那是他自己说出来的。
  ——你们是否曾使被告联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凶器?再者,你们是否引导被告挑出了现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还说他用这根木柴从后面敲打了木岸的头三下?
  ——证人丙:当然不是,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这根木柴。他说“就是这一根”之类的话,还挥动了几下,然后又说:“没错。”他很合作。
  上木相当愤慨地对原岛说:“听到吗?他们说的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怎么能这样当众撒谎呢?”
  三个月以后,因为证据不足,上木被裁定无罪。
  裁决书罗列了下列理由:
  1.作为凶器呈交法庭作证之木柴一根,最宽处四厘米。据验尸官与另一法医之证词,敲扁被害者头骨之凶器至少宽如成人手掌,八至九厘米(一著名医科大学专家在报告中持相同意见)。由此,被提供作为凶器物证之松木柴,并非谋杀凶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银箱上,均无被告指纹。
  3.根据供词,被告取走银箱内二十二张债据中之五张,到离池塘约两百米远处的人寿保险公司操场上予以烧毁。留在银箱内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债据。警方调查后曾假设,被烧毁的五张债据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与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坚持认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错债据。看来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师坚持之见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为真凶,取回债据乃首要目的,定会明确识认,决无取错可能。
  4.审阅书面供词,未见有警方对被告进行逼供之迹象,但存有警方对被告进行欺骗和诱供之印象,可是这不足以使本法庭认为被告无罪。被告无法确切证明离开万园麻将馆到回该馆期间之所在和所为。疑点在于中村古屋作证称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现。此点与被告第一份供词相吻合。
  5.本法庭经慎重审核全部证词后之结论为:由于犯罪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三六条,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无罪。
  一年过去了,有一天晚上,爱在休息时看书的原岛直见,在一本英国法官詹姆·欣德的《无罪裁定研究》书里,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脸红耳赤,气急心跳。
  1923年英国曼彻斯特一家船帆工厂的工人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谋杀一富孀哈默沙太太,并纵火烧了她的房子。由于要钱用,卡梅登计划杀死她后把所有能拿到的东西都偷走。他晚上7点左右到她家去,用五十厘米长的铁棍多次猛打她的脸,然后用他的皮裤带勒死了她,偷了一百五十镑现金和她房间里的一些珠宝,逃了。
  为了毁尸灭迹,他又于两小时后回到她家,企图烧掉她的房子。他点燃了一只煤油灯,放在她写字台一本书上,灯的底部有一半超出书的边缘,灯就不怎么稳。他又在地板上堆满废纸和衣服。如果灯跌下来,废纸和衣服就会烧起来,整幢房子将付之一炬。他知道一小时后,有一班火车将经过哈默沙太太屋后附近处,而每次火车经过时,都会引起房基和地板的轻度震动,这已足够使得放置的煤油灯震落地上。三小时后,整幢房子烈火熊熊。救火车赶到现场已无济于事。
  不久,彼得·卡梅登被捕。他先供认,后又翻供。他被宣布由于证据不足而裁定无罪。
  这是由于既无指纹又无客观证据证明他与此案有关。他有许多朋友证明,在案发和被捕期间,他的言行没有不正常的表现。再者,在案发那天,他还乘火车到伦敦去玩,而在明知警方将对他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依然迫切地回到曼彻斯特。这些说法都对他有利。
  卡梅登向警方招认,但后来又宣称是警方逼供的。法庭没有发现有逼供之事,确定供词可以作为证据。
  然而,仔细研究供词,对照其他证据,却显示出有严重矛盾。在供词里,他说哈默沙太太最初开门时只开一条缝,他等她伸出头来时用铁棍敲打她的脸。两天后,他改供说她邀请他进屋。两人对面坐下,他乘她不备时袭击她。
  他在什么时候袭击她是最重要的问题。卡梅登不可能忘记这么重要的行动时间。为什么他要说谎呢?两次说法的矛盾令人费解。
  一开始,卡梅登说他用铁棍打哈默沙太太的脸只打了一下。两天后,他说打了两下。一个星期后,他说先用尽全力猛打了一下,当她头低下时又打了四五下。一位医学专家说,根据哈默沙太太的脸部骨头受伤的情况,说明她只挨过一下打。
  那么为什么卡梅登后来说的与最初供词不同?记忆失误不可能。增加他打被害者的次数很可能对他不利,但又少有理由认为他蓄意作假。所有这些都造成对他初次供词产生重大怀疑。
  在逮捕后,警方立即拿了些铁棍让卡梅登当面辨认。他说他用过的铁棍上应该有他的指纹。他似乎在想到底是哪一根,然后挑了一根出来,仍不肯定,用他的右臂量了一下这根铁棍的长短,最后说没错,这是他用过的那根。
  被害者脸上的伤口比这根铁棍宽三倍。这就是说,这根铁棍不是凶器。为什么卡梅登要说是呢?真正的凶手会认不出他用过的凶器吗?看来,他指认一根没有他的指纹,又与伤口尺寸不符的铁棍,只是为了讨好警方、
  至于被烧毁的屋里是否有煤油灯跌落在地板上引起火灾,已经无法找到痕迹了。法官宣布由于证据不足,被告无罪。
  看完这起案例后,原岛感到似乎书中每一个字都跳出来打他一下耳光。两起案件十分相似。是巧合吗?不,不可能,因为太相似了。直感告诉他,上木寅郎看过这本书。从十八岁到二十五岁,上木在一家旧书店工作,结婚后才开面铺。
  原岛打电话给一位爱收藏书籍的朋友,得知《无罪裁定研究》早在二战前就有日文译本,更肯定上木会看过这本书。
  原岛陷入沉思。在曼彻斯特案里,彼得·卡梅登指认一根尺寸有误的铁棍说是凶器。警方相信了他,就以此铁棍作为物证。上木做了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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