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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2005-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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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可上岗工作。
3。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2  保管和维修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3。3  安全技术档案
 3。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3。3。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3。3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0
 8。0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定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为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 电气设备设置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好防护处置。
  5 接地与防雷
  5。1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略)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略)。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5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者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5。1。7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5。1。7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ψ值
埋深(m)
 水平接地体
 长2~3m的垂直接地体
0。5
 1。4~1。8
 1。2~1。4
0。8~1。0
 1。25~1。45
 1。15~1。3
2。5~3。0
 2。5~3。0
 1。0~1。1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取表中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取表中较大值。
5。1。8  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1。8的规定。表5。1。8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5
16<S≤35
 16
S>35
 S/2
5。1。9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 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1。11 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5。2 保护接零   
  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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