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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战争史-第2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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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等产业为中心的重化工业殖民开发。1937年1月,关东军制定《开发满洲产业五年计划纲要》,决定要大规模发展满洲的煤、钢和汽车、飞机等重工业。5月29日更由军部提出《重要产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对东北殖民经济各项指标大幅度提高,其中飞机一项要求年产3000架,占其全部产量30%。东北殖民经济的发展成为日本战争经济的重要支柱。据统计,到1942年东北生产的钢村占日本全部生产量近1/3,铝占其所需量的40%,日本所需38种军需物资有14种由东北供给,致使“在亚洲大陆地面部队作战的装备物资补给,大部依赖满洲的工业”。'《日本战争经济的崩溃》,日本评论社,1950年版,第22页。'
在华北地区,日本的经济战略是以华北之所有补东北之所无,或以华北之有余而补东北之不足。1938年11月的御前会议制定《调整日华关系新方针》,强调在华北、蒙疆地区“以寻求日满缺乏的资源(特别是地下资源)为重点”,在贸易领域“采取妥当的关税制度和海关制度”使中国对日物资供应“趋于便利合理”,在农业领域要求由中国“栽培日本所需要的原料资源”。'《太平洋战争史》2,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3~234页。'
同年成立“华北开发公司”,收编原“兴中公司”等作为子公司,并增设龙烟铁矿、华北盐业、华北矾土矿业公司等,以经营煤、铁、电力、交通等各行业的经济殖民开发。
在华中地区,以原在上海等地的殖民企业为基础,于1938年建立“华中振兴公司”统筹对该地区的经济掠夺,该公司到1941年又发展附属公司13个,控制华中地区的水产、蚕丝、煤、铁、电力各业的生产和销售。并由1940年正式建立的汪伪政权加以配合,除各类殖民生产,还直接实施对广大民众的巧取豪夺。如捐款一项,1942年发动“献金运动”就有什么“国防献金”、“献金购机”等各种名目,1943年后在汪政权之下建立“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和“全国物资统制委员会”等,强化对各种战争及生活物资的搜括。江南一带本为中国最富庶的“鱼米之乡”,但由于汪政权按日军指令,全面推行战时经济体制,以“竭泽而渔”和”杀鸡取卵”方式为日军输血打气,连日方也承认,汪政权方面,由于战争与军需的压力,“疲惫逐渐达于极点”。'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4,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48年版,第1302页。'
日本对占领区总体上的经济政策是实现“日、满、华经济一体化”。日本对每一个傀儡政权的经济要求均十分苛刻。1938年武汉会战后由御前会议制定《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规定“日满华就资源的开发、关税、贸易、航空、交通、通讯、气象、测量等方面,签订必要的协定。”'〔日〕《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下,原书房,1969年版,第406页。'
1940年11月13日,御前会议制定《中国事变处理要纲》,重申在经济方面“中国须承认日本于前项地域开发,利用国防上所必需的资源”。'〔日〕《大本营陆军部》〈2〉,朗云新闻社,1983年版,第132页。'
日本的经济战略囊括整个亚大地区,它以日本本土及中国的东北构成其“中心圈”,以中国其它地区和印度支那半岛及南洋地区作为日本的“自给圈”,又以印度和澳洲作为“补给圈”,综合而成为“大东亚共荣圈”。
1941年1月25日,统帅部制定《对华长期战争策略要领》,规定了一系列对华经济掠夺目标,其中两条为:
“(一)日军在当地独立生活的必要物资,及属于物资动员范围之物资,特别是对地下埋藏资源,帝国对华要求数额之全量应如数取得;
(二)在取得上述以外的一般物资时,只要治安情况等现地形势许可,则避免通过压力取得,而尽量尊重中国的习惯和原来的经济组织,通过正常的经济手段,圆满且恰当地取得之。同时应避免过分压迫民需,特别是食品资源,以资收榄民心,且便于我之长期取得。”'〔日〕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年版,第530页。'
日军上述经济政策与计划,由于遭受占领区抗战力量的打击。未能全部实现,但其在华军队的自给率在一个时期确有所提高:'〔日〕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年版,第533页。' 由自给率变化可见,实行殖民经济掠夺,通过“以战养战”来运转战争机器,或实现其驻军现地自给,这种经济战略已经构成日本侵华战争指导的重要方面。
自给比例
年次人员 %马匹 %
华东(中)华北华东(中)华北
193941362750
194075456655
194183558365
二、经济掠夺
(一)对工矿、交通的掠夺和统制
“七·七”事变后,中国东北地区除原有的“南满铁路股份公司”外,日本侵略者又设立了伪“满洲重工业股份公司”,股份4。5亿日元,公司在接收“满铁”一些重工业如煤、钢铁、有色金属、机器制造和比学工业的基础上,又陆续设立和接收一些子公司。到1944年止,满洲重工业公司资本达到28亿余日元。该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有:本溪煤铁、东边道开发、阜新炭矿、密山炭矿、满洲轻金属、满洲矿山、满洲铝矿、满洲飞饥、满洲汽车等。'姜念东等:《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76~277页。'
上述“满业”、“满铁”两个大垄断组织,完全独占了中国东北的重工业和铁路交通,控制了东北地区的经济命脉。由于日本殖民主义经济急剧扩张,中国东北地区的民族工业受到致命的打击,几乎无以生存,至1945年,日伪资本在东北工业中已高达99。15%。
日本对中国关内沦陷区工矿业的掠夺和控制,采取了“军管理”、“委托经营”和“中日合资”、“租赁”、“收买”等多种形式。在华北占领区,日本侵略者初期采取“军管理”的形式,将劫掠的工矿业交给日本财阀的“公司”代为经营,企业主权仍归日军。在华中占领区,日军初期采取“委托经营”的形式,即由日军当局委托有关“公司”来经营管理劫掠来的工矿企业。
“中日合资”、“租赁”、“收买”等形式,则主要是利用日本侵略者的军事政治力量强制加以实行的。
1938年11月,日本同时成立了“华北开发股份公司”与“华中振兴股份公司”等两大国策公司,分别主管对华北和华中的经济掠夺。
“华北开发股份公司”是在“兴中公司”的基础上建立的。“兴中公司”建立于1935年。日军在“七·七”事变后武装占领华北地区,对华北各业的管制事项便大多委托“兴中公司”等殖民公司主管,如同年12月,受军方委托经管占领区电力事业,11月受托主管龙烟铁矿,1938年初受托经营井陉、正丰、磁县、阳泉等各地煤矿。此外还承担军用道路建设与汽车修理等,“兴中公司”势力大增。
殖民地财产及中国内地的广阔市场,对日本财界具有非常的吸引力,而日本政府也以经济掠夺为战争的基本目标,进行迅速而详尽的计划安排。1937年10月,内阁政府设置了“第三委员会”,委员长为企划院次长青木一男,委员有外务省东亚局长、大藏省理财局长及陆、海军省军务局长等5人,12月6日第三委员会制定了《华北经济开发方针》,决定以国策公司为主,并广泛引进国内财界力量,和“引进第三国的投资”,将整个华北经济纳入日本本土经济体系。1938年3月,内阁正式制定了在华北与华中建立“国策公司”的计划大纲,4月组建了筹建委员会,委员长为日本经济联盟会长乡诚之助,委员除各省次官及两院议员各5名外,还有各大中财阀代表,“满铁”与“兴中公司”总裁也是代表。而一切人事安排则主要由陆军省军务局直接控制。
10月,“开发公司”正式完成筹建,规定其宗旨是“密切日满华北经济、促进华北经济开发,以谋求华北的繁荣,以其强化我国防经济。”首任总裁为前拓务大臣大谷尊由。
“开发公司”成立时资金总额3。5亿元,日本政府与华北伪政府各出资一半。而日本“出资”部分,包括了日军所掳掠的华北地区之车辆、机械、电信设施以及铁道等原有之中国财产,据统计,这一类“实物投资”竟占大半比例。如“开发公司”所属“华北交通公司”实收资本23970万元,中国原有铁道器材设备折合资金达14970万元,所属“华北电信电话公司”实收资本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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