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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战争史-第2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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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政策方面,“以增加和获取为完成战争所必需的物资为宗旨,重点开发获取占领地区内的紧要物资,并积极地努力,夺取敌方物资”;
3、对重庆政府政策是,“不进行以重庆为对手的一切和平工作”。'《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第580页。'
根据这一构想,翌年1月9日签订《日华共同宣言》及所谓归还租界、废除冶外法权等协定。9月18日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制定了日华基本条约修改要纲,10月30日由汪精卫、陈公博赴日签字缔结《日华同盟条约》,该条约有“为维护日本及中华民国两国间永久的睦邻友好关系,相互尊重对方主权及领土完整”,“日本国和中华民国为确保大东亚之建设和安定,应相互密切合作进行各种援助”,等等。在附属议定书又写道:“日本国承诺,两国间实现全面和平并结束战争状态之时,将撤走派遣到中华民国领土内的日本国军队。日本国放弃根据庚子事变的北京议定书及有关文件所获得的驻兵权。”'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吏》第684页。'
这一条约签定后1940年《日华基本条约》连同其附属文书“一同失效”。两个条约相比,同盟条约作出了更多的“让步”,宣称要放弃驻兵权,废除日本时华北、蒙疆、长江三角洲地区及华南沿岸岛屿等地带的特殊要求,关于中国政权组建问题作为内政处理,日本不再坚持让重庆政府“屈服”等等。日本试图以此为奄奄一总的傀儡政权输血打气,鼓起随主子摇旗呐喊的劲头,并使其更具有欺骗性。
日汪合演所谓归还租界、放弃驻兵权、废除冶外法权的闹剧后,还大肆展开欺骗宣传活动。日本大力宣传解决了日中间多年来的悬案。汪政权也吹嘘“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是“中日亲善史上最光荣的一页。'”'褚民谊讲话,见1941年3月5日上海《中华日报》。'
汪精卫发表声明,声称已经取得了巨大外交胜利,对日本恩典由衷感谢。
“新政策”所说提高汪政权政治地位,实质上是无法兑现的。汪政权虽名义上是关内日占区最高政权,由于日本推行分治合作原则,管辖范围仅及南京附近“点线”,汪政权企图通过参战而增强力量,对各地分治政权实施统一,但蒙疆、华北等各系统伪政权都是日军用刺刀扶植起来的,绝不会听命于汪政权。另外,自1942年大批国民党军队降归于汪政权,汪伪军事力量虽表面膨胀,实质上降军割据一方,同汪只有名义上的归属关系,都受日军调遣。所以汪政权的统一之梦是无法实现的。
(二)加强对华经济掠夺
日本的资源与市场严重依赖海外,发动战争的经济目的十分明确。
1940年7月27日大本营通过《时局处理纲要》,强调“应从对英美的经济依赖态势中摆脱出来,以日满华为骨干,大致以印度以东、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北的南洋地区为组成部分,确立经济自给体系。”'〔日〕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华北治安战》(2),朝云新闻社,1968年版,第57页。'
日军按既定方案发动太平洋战争,对广大地区实施军管,在“大东亚共荣圈”的名义下实施经济掠夺。
1942年1月21日,东条在第79次议会上发表演说:“指导帝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大东亚战争的关键,一方面在于确保大东亚的战略据点,一方面在于把重要资源地区归我方管理和控制之下。”'《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90页。'
2月6日,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讨论日本对外经济问题,28日,联席会议通过《应如何使用帝国资源》的计划决议。将中国、朝鲜和西南太平洋地区划入日本的“资源圈”,印度和澳洲为“补给圈”,强调:“本资源圈应以大东亚新秩序建设为骨干,期望帝国战争力量划时期的充实和扩大。”'〔日〕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大本营陆军部》(3),第487页。'
由于日本对东北侵占和统治时间较长,部分完成了在该地区的经济计划,支持了日益扩大的侵华战争,“在亚洲大陆地面部队作战的装备物资补给,大部依赖满洲的工业”。而华北等地除武装劫掠之外,由于抗日游击战争的深入,殖民生产发展十分有限,统冶形势日益恶化。为支撑越来越大的战争消耗。日军不得不大量动用储备物资,使战略物资储备已大部消耗殆尽。
因此,日军不但企图在南方各地强化经济凉夺,还制定详尽的计划以便更残酷地实施对华经济掠夺。
1942年12月21日,御前会议制定《为完成大东亚之处理对华问题根本方针》,规定:
“1、当前时华经济施策,以增加获取为完或战争所必需的物资为宗旨,重点开发获取占领地区内的重要物资,并积极地获取敌方物资;
2、经济政策之实行,在力戒日本方面的垄断之同时,发挥中国方面官、民之责任与刨造精神,由其积极的对日合作取得成果。”'《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册,第580页。'
翌年缔结同汪精卫政权的《日华同盟条约》强调,“有关战争朝间重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使其充分满足帝国的要求。”日本大东亚省大臣青木一男说:“就处理敌产来看,当地都是‘抄来主义’,即租界虽然交还,但仓库、房屋等凡是比较值钱的东西都一律抄来的思想。这样租界里就将一无所存,这种交还方法,民心也就不能不叛离”。为改变这种露骨的“抄来上义”,日本又采取了变相劫掠的“购买”等办法。
日本的对华经济掠夺实际上已达到疯狂的程度,在对华北的原材料掠夺方面,如果以1939年输出数字为100,到1942年则增加为:煤169,铁矿石900,盐265,棉花289,其中仅1940年,日本从华北运走煤450万吨、铁矿石约30万吨、棉花42。8万担。日军战史也记载:“随着战局的发展,对民众生活更加紧了压迫,逐渐出现了各种困难问题。”尽管如此,日军仍通过《剿共指针》等各种文件,强调“取得对华所需物资”,要求事项有:
“一、为完成大东亚战争,要求中国提供大量的各种物资,将对民生发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努力贯彻中国参战的意义,并根据对华处理根本方针的精神,由中国方面负责设法保证供应所需的物资。
二、要求中国提供的物资,区分为:在中国取得的陆军军需;由陆军运回日本的物资(陆军供给日本的军需物资);在中国取得的国家短缺物资(供日本的一般物资,以及在中国取得供当地军用的陆军军需物资)。
三、日本要求提供的主要物资为:煤、矾土、萤石等地下资源及普通生铁、氧化铝、盐等工业品以及棉花、麻、油料资源等土产物资,要依靠各种机构进行开发和收购。
四、要求中国供应的物资,为了完成大东亚战争,必须绝对予以确保,而且应看到,随着战局的激化,所需数量必将逐渐增大。
五、粮食、棉花是华北土产物资中最重要的物资,其收购的成败,直接对完成战争及重要产业的生产具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军队对此等物资的收购政策,必须经常给以强有力的妥善的支援。……。”而对于蒙疆地区,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对日本提供重要国防资源”。'〔日〕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华北治安战》(2),朝云新闻社,1971年版,第380、382页。'
在江南地区,由汪精卫政权配合,日本规定了物价管理政策,设置了全国商业统制会、物资统制审议会和物资调查委员会等组织,在商业统治会下面分设棉统会、粮统会等重要物资统制会。日军试图通过这些组织,严格实施商品登记,控制其流动。日本所谓的收购是强制性收购,价格大大低于市价。如粮统会1943年江南各地以“分担制”和“收买制”等办法,以低于市价50%的价格强制收购,据统计“收买数量共计63万吨”。'《电报年鉴》1944年度,第630页。'
日军还在各地以金融、货币手段,或伪造中方通货,或在其占领区滥发伪币,以聚敛财富、破坏中国金融。1941年1月6日汪政权建立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中央储备券,与国民政府的法币等价使用,翌年2月18日开始限制兑换,3月停止等价交换,5月禁止法币流通,并限期兑换旧币。强制以汪币统一法币,同时滥发伪币搜刮财富。
在日军不能控制的地区,尤其对于华北抗日根据地,主要手段是“采取经济谋略与武力并举,或实行夺取物资的作战,从敌区获取物资,并破坏敌方的主融活动。”经常针对抗战力量的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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