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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1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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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醚Ы钡弥鳌⒃问澜缫懈毙谐さ拿拦醚Ъ宜沟俑窭模↗oseph E。Stiglitz)有句名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就是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本来就不存在。”(转引自崔之元著:《“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16页。)这道理很简单,假设最初人为地设置了一个完全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要不了多久,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就将起作用而消灭自由竞争,形成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换句话说,资本为了谋求最高利润,天生具有垄断的倾向。这样,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的适度干预和调控显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应当是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企业兼并,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一方面又要挥舞反垄断大棒,惩罚那些滥用垄断力量阻碍竞争的企业,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市场就会失去活力,而反垄断法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当然,这种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反垄断法规只是一种纯粹理论上的假设。

美国的反垄断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出台,要是细抠日子,那还是在革命导师列宁做出帝国主义必然走向垄断和腐朽的著名论断之前。19世纪末,美国社会正处在马克·吐温笔下那种经济繁荣、世风日下、政治腐败的“镀金时代”,随着全国性铁路网以及电报和电话通讯系统的建成,市场竞争已彻底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大公司掠夺成性,不择手段,在商业竞争中无所不用其极,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与此同时,无数中、小型企业遭到被挤垮或被兼并的命运。

美国公众对托拉斯垄断集团降价倾销、操纵市场、大鱼吃小鱼等商业招术以及垄断集团用金钱左右政治的腐败现象深感不安。在历来讲究分权和制衡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美国人对任何单一的、难以挑战的权势都具有先天的戒备和疑虑,必欲除之而后快。为了抑制垄断豪强的势力,维护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规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美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以一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此法案因由参议院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牵头而得名。

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第一部份禁止企业以托拉斯的形式联合起来施行贸易限制,第二部份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垄断企图。美国国会后来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 Act)、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禁止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兼并和收购行为,禁止使用价格歧视手段挤垮竞争对手,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欺诈性行为。

可是,究竟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什么是欺诈性行为?为啥一家企业仅有垄断企图但尚无垄断行为也会受到起诉?对于这些复杂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联邦法院和国会也是一脑门子浆糊。一百多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从未对这些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总裁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曾经毫不客气地直言:“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

反垄断法规究竟是不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执法和司法部门可管不了那么多,反正该出手时就出手。第一个撞到反垄断法枪口上的著名大垄断公司是曾在全球石油工业领域不可一世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俗称美孚石油公司,属于洛克菲勒财团)。1911年,联邦政府控告标准石油公司垄断石油业,石油大亨不服指控,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但大法官以9比0票裁定政府胜诉。结果,标准石油公司被强制拆散为34个小公司,石油垄断帝国顷刻间土崩瓦解。

30年代大危机后,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风行一时,联邦政府在反垄断领域越来越横。1945年,美洲铝业公司(Aluminum Co。 of America)因被控垄断铝业市场,被政府强制拆散。1970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因在大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领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垄断,这场官司整整打了12年。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执政后,因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联邦司法部被迫撤消了起诉。1984 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因被控垄断电信行业,被解体为7个地区性公司。

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适宜企业迅速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比某一家超级垄断公司的成功或被拆散后的命运重要得多。

二、自然垄断何罪之有?

然而,微软案的难度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下列问题: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一些高科技业行家和经济学家认为,微软案与早年的标准石油案和AT&T案等传统型反垄断案有重大区别。如果客观地回顾个人电脑的发展史,人们会发现,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因自由竞争、市场开拓、特殊机遇和技术领先而形成的一种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依照反垄断法,美国境内的一家公司若占有某种产品7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但是,一家公司因技术创新或机遇运气而在市场上取得自然垄断地位并不违法。

1977年,苹果公司(Apple puter)推出风靡一时的微型个人电脑(微机),开创了电脑发展的全新时代。80年代初,一直将个人电脑视为玩具的电脑巨人IBM终于如梦初醒,决心尽快进军个人电脑市场。可是,因多年来忽视了对微型电脑的研究,一时来不及研制微处理器(CPU)和操作系统这两项核心技术,加上被没完没了的反垄断官司整怕了,IBM决定暂时向技术领先的小公司购买微处理器和操作系统应急。

经调研和论证,IBM决定采用英特尔公司(Intel)开发的8088型微处理器。在操作系统领域,当时领导潮流的是数字研究公司(Digital Research)的CP/M操作系统。为了尽快推出产品,IBM屈尊俯就,登门商讨合作事宜。谁料想,数字研究公司未能把握商机,一上来就开出了高价码,每台电脑按惯例收取授权费200美元,并附加其它条件。IBM见这个小破公司竟然不识抬举,便试探着与MS BASIC语言的总设计师之一、电脑神童盖茨的微软公司商谈合作。

盖茨是何等精明的人物,他立刻敏锐地意识到IBM微型电脑有可能轻易击败苹果电脑,成为真正人手一台的个人电脑,一个巨大的新市场有可能即将出现。一般来说,在新市场开拓初期,技术水平暂时的高低有时并不重要,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抢占市场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创立市场标准。实际上,微软当时并没有操作系统产品,但盖茨迅速从西雅图一家极有创新意识的小公司买来了一个名为86…DOS的操作系统,并借鉴CP/M的优点对86…DOS进行了改进。然后,盖茨向IBM 开出了极有诱惑力的合作条件,即微软完全配合IBM和英特尔的硬件标准和规格,特别设计PC…DOS 操作系统,每台电脑收授权费不到50美元。IBM大喜过望,双方一拍即和。

在当时,对于许多象微软这样的小公司来说,这笔巨额交易足以令人陶醉一生。但令人称奇的是,微软并未被套牢在IBM战车上成为替IBM架桥铺路的马前小卒。IBM的老总原以为他们可以把20多岁的小毛孩儿盖茨玩于掌上,任意摆弄,但最终结果却恰好相反,是自命不凡的IBM沦为替他人做嫁衣裳的倒霉蛋。在律师家庭长大的盖茨对复杂的商业合同法知之甚详、驾轻就熟,在他的坚持下,微软不但保留了PC…DOS软件的独占权,而且可以授权其它电脑硬件厂商使用由PC…DOS略为修改而成的微软MS…DOS。这样,在这场巨额交易中,盖茨洞察先机,神机妙算,使微软在合作中占据了免费搭车、左右逢源、灵活自主的优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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