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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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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贾沃斯基越过联邦上诉法院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希望大法官一锤定音,尽早结束这场久拖不决、举国遭罪的宪政危机。在此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打破常规,同意直接审理特别检察官的上诉。这个案子史称“美国诉尼克松案”。在美国宪政史上,这种越过联邦上诉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在尼克松案之前只有6例。

1974年7月8日,法庭破例在休庭期开始辩论尼克松案。尼克松的律师克莱尔(James D。St。Clair)声称,特别检察官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官员,他与总统之间的争执属于一种“部门内部争执”(intra…branch dispute),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政治关系,具有“不可司法性”,不应在联邦最高法院对薄公堂。另外,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重大职责和保密的行政特权,由于法院要求交出的录音磁带涉及行政部门的外交和军事机密,因此,尼克松总统对这些磁带拥有合法的保密特权。

正当克莱尔律师雄辩滔滔、侃得天花乱坠之时,鲍威尔大法官冷不丁问道:“如果录音谈话与刑事阴谋罪有关,要求保密的行政特权究竟符合哪些公众利益?”克莱尔机智而镇静地诡辩道:“刑事阴谋罪只有当被证实是刑事犯罪之后才是刑事阴谋罪。”照此怪圈逻辑,即使谈话录音涉及刑事阴谋罪,但由于总统行政特权的保护,所以法院无权发出传票;由于法院无法审听录音谈话是否涉及刑事阴谋罪,所以录音磁带永远受到行政特权保护。这样一来,民选总统实质上成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专制帝王”。

贾沃斯基针锋相对地指出,此案涉及司法部门传唤和审查证据之权与总统行政特权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联邦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可以就任何问题、向任何人发出要求交出证据的传票。毫无疑问,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职责,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但是,这种行政特权是否具有绝对性呢?美国宪法极为简洁,在总统行政特权问题上语焉不详。据此,贾沃斯基强调:“此案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宪法问题,即究竟谁是解释宪法含义的仲裁人?”“如果现任总统或任何一位总统声称,宪法的含义是由总统说了算,那么这个国家的立宪政府体制就会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美国诉尼克松一案给美国最高法院出了个大难题。此案不仅涉及总统行政特权、国会调查权和法院传唤证据权之间的关系,而且事关民选总统是否可能被弹劾,这些显然都是极度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而非简单明了的法律问题。在讨论是否应当受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伯格起初认为,尼克松案判决只会影响美国诉米切尔案的呈庭证据,不具有紧迫和危急特点,应打回到联邦上诉法院,不能让下级法院养成动辄越级上诉的毛病。另外,在伯格主持起草的判决书的初稿中,他仍然倾向于总统应当在外交和军事领域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显然,这是为尼克松剪辑和整理录音带文字副本留下余地。伯格是尼克松千挑万选、反复斟酌之后提名任命的保守派法官,与尼克松私交很好,出任首席大法官后,他仍然时常赴白宫与总统共进晚餐。

7月9日,即法庭辩论结束次日,布伦南和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1939…1975任职)大法官先后来到乔治城大学医院,看望退休后因病住院的沃伦大法官。尼克松对“沃伦法院”的一些著名判决非常不满,他以重建“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的口号当选总统后,对沃伦极为冷淡。当沃伦患病需要住院时,尼克松利用总统兼美军总司令的权力阻挠沃伦住进全美医疗设施和环境最佳的海军总医院,气得沃伦老泪纵横。当天下午,听了老友对尼克松案的概述后,沃伦对道格拉斯说:“如果尼克松逃脱此劫,那就等于是尼克松任意立法,而不是国会和法院立法。”沃伦鼓励老友:“如果你对判决书有任何不满,照直说出来。保守派对你心存畏惧,因为你是良知。”当天深夜,由于过度激动,沃伦大法官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

布伦南和道格拉斯是昔日“沃伦法院”中的两员大将,在美国诉尼克松案中,他们又一次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在讨论和起草判决书过程中,伯格曾提出,法院发出强制性传票时对普通公民和总统应有所区别,但道格拉斯对此观点予以坚决抵制。布伦南则告诫伯格,尼克松案的判决涉及现职总统,最高法院一定要统一口径、步调一致。他建议,应当象1958年著名的库波诉阿隆案(Cooper v。Aaron;1958)判决那样,由九位大法官共同签署一个意见一致、措辞强硬的法院判决书。言外之意,如果大法官们步调混乱,阵脚不稳,尼克松有可能象南北战争时期的林肯总统那样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南北战争初期,林肯不仅未经国会授权便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中止人身保护令状特权、把平民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判决置若罔闻。参见本书第9章: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布伦南大法官的告诫绝非无中生有、危言耸听,因为尼克松本人曾扬言他只遵循和执行联邦最高法院“明确的判决”(definitive decision)。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著名记者拉瑟(Dan Rather)质问尼克松:“林肯说过,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凭什么你感觉自己与林肯不同?”尼克松精通历史,反应敏捷,他毫不客气地反击:“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时期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特权。”这个答复把后来成为CBS电视台新闻主播的拉瑟噎得哑口无言。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大法官虽然经总统提名任命,但由于司法公开和新闻监督的制约,没有哪一位大法官愿意在宪政史上留下“总统狐朋狗友”的千秋恶名。杜鲁门总统曾深有感触地说:“无论何时你把一个人放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在此背景下,宪政法治原则终于压倒了党派利益和私人交情,伯格大法官最终决定服从全局利益,按统一步调集体行动。

尼克松案的判决书名义上由伯格一人执笔和署名,但实际上布伦南等其他七位法官都具体参与了判决书各个部份的撰写。这个影响重大的判决书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非常罕见的一次“集体创作”。由于利益冲突,伦奎斯特大法官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在出任大法官之前他曾是尼克松政府第一届内阁中的助理司法部长,与尼克松的心腹、前司法部长米切尔和总统国内事务助理埃立希曼关系密切,而这两位人物都是美国诉米切尔案中的被告。

1974年7月24日,最高法院以8对0票作出了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

在判决书中,伯格大法官两次提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1803)中的经典名言:“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针对“不可司法性”问题,判决书指出:在一个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中,特别检察官声称有必要获得被传票的资料,总统反对交出资料并以行政特权与之抗衡,这种“部门内部争执”实质上起因于联邦刑事程序,因此,此案属于传统的“可交法院审判的”(justifiable)案例。针对总统行政特权问题,判决书裁决:“宪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有关保密的行政特权,但在保密利益与总统有效地履行职权相关的范围内,这种特权具有宪法基础。”但是,这种行政特权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当刑事审判需要使用受到传票的资料时,仅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尼克松总统必须交出录音磁带。但判决书同时也强调,法院必须对总统谈话录音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予以特别保护。

裁决公布后,尼克松对8对0票的表决深感惊讶,但他宣布完全服从这一“明确的判决”,并交出了1972年6月23日谈话录音的文字副本。这次谈话发生在水门案事发5天之后,那天上午,哈里德曼对尼克松说,根据迪安的主意和米切尔的建议,应当让中央情报局给联邦调查局代理局长格雷打个电话,让他们停止调查,因为水门案犯麦克德和亨特都有中央情报局背景。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之间曾有一个秘密协定,互不干预对方的行动。尼克松当时表示:“……中央情报局应当给联邦调查局打个电话,就说白宫方面希望,为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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