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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生涯四十年-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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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她。” 
  随即这个案子由萨里郡刑事警察局局长、侦探警长罗伯茨接管,他是一个镇定、经验丰富的、坚韧不拔的侦探。 
  经过周密的调查,不止一点证明汤玛斯·雷是条大鱼。他66岁,极胖,是个有资历的律师,新南威尔士的前任司法大臣。他在1930年回到英格兰,不久他的女管家和情妇拜伦·布鲁克夫人也跟着回来。布鲁克夫人和他同年。她告诉警察,由于他阳萎,他们的性生活早在穆笛死前10年就结束了。但他的性爱好并没有降低,她说他的嫉妒心增长到着魔的程度。当她还差4岁就是70岁的高龄时,他还留心这事。他十分荒唐地指责她和三个青年男子(全部都是温布尔登那间屋子的房客)发生性关系。一个是她自己的女婿,另一个就是可怜的杰克·穆笛。 
  萨里郡警察局长要求伦敦警察厅协助,结果派了侦察总警长阿瑟·费尔波特去负责。精明的、顽强的、毫不妥协的费尔波特没有被这个前司法大臣所吓倒,当然更不会被同样是不妥协的,反复说法医学证据不支持指控凶杀的一个病理学家所吓倒。我认为在作出会导致送交审判的任何指控之前我必须站在这个立场上。我认为,这件案子不能毫不含糊地支持政府,尽管我对萨里郡警察局是支持的;病理学家不应该“偏袒”。 
  埃利克·加德纳的意见比较有帮助。他指着头部和臀部的挫伤说,穆笛是受过“殴打”的。他提出,脑部的出血也许不是窒息造成的,而可能是震荡所致,由前额损伤造成(虽然皮肤没有见到损伤)。他补充说,胃和小肠的郁血“很可能因为腹部受击,例如用膝盖猛撞胃部,事实是这样提示的”(虽然腹壁没有损伤)。最后加德纳说,他从未见过用打简单的半结的绳套吊死自己的。他也没有见过自缢时呈现缓慢的窒息征象。我只能报告说我的经验是正好相反。当然,我所见过的自缢案例比加德纳多得多。 
  虽然很明显加德纳比我年纪大些。可他是个“普通开业医生的病理学家”,也就是说不是经过正规训练的病理学家,而是仍然参与验尸官案件的普通开业医生中的一个。公正地说,他干得还不错。但这一次他似乎太急于使伦敦警察厅高兴。我坚持我们原来的发现。这使费尔波特大为烦恼,因为他要去解决其他问题。穆笛年青而健康,雷年老而肥胖,几乎不可能杀死穆笛并把他的尸体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拖到白垩坑里去。但如果其动机是精神错乱的嫉妒,为什么人家要帮助他杀人呢? 
  在英国雇用凶手是不容易的。费尔波特认为如果被雇者不知道是图谋杀人,要雇一个刺客还是不困难的。如果雷雇用某人把穆笛诱入一个无法自卫的地位,他可能仍然不知道穆笛已经死了。然后,知道他成为凶杀案的同谋,他会非常惊慌。凭借如此高超的思考,费尔波特向报纸提供一些他们欢迎的消息:在白垩坑发现的死者名字和照片。 
  这是在穆笛死后两个多星期后登载的,马上就收到了效果。读了这条新闻后九小时,一个名叫约翰·威廉·巴金罕的退休拳击家来到伦敦警察厅告诉费尔波特,雷付200英镑钱要他绑架穆笛。“雷告诉我,穆笛正敲诈住在温布尔登的一个年青妇女和她的母亲。他想使穆笛签字承认并且离开英国。”巴金罕的一个女朋友将穆笛勾引到博福特公园雷的房子里,巴金罕和一个名叫史密斯的同伙等在那里。“我们将他推到前面的房间里,没有搏斗,他没有表示要打架。我们把他关在里面。”巴金罕说他走出屋子时雷已经付钱给他了。 
  费尔波特把巴金罕的供述给我看。“你还说这是自杀吗?”他问。我提醒他我从没说过这个案子是自杀,而仅仅说从医学角度看没有什么证据能将它和自杀区分开来。对费尔波特来说,我是多么使他恼火啊! 
  警察很快就抓到巴金罕的犯罪同伙,劳伦斯·史密斯,一个雷曾经雇用过的木匠工头。他证实了巴金罕所述的故事的开始部分,但反驳其余的。他说当穆笛进来时,巴金罕手里拿着一条毯子等在那里,而史密斯自己则拿着一条布带子。“我站在穆笛前面箍住他的胸部并把他的手向下拖。巴金罕走到他背后,掀开毯子将他裹住。然后他抓住穆笛的手用毯子裹着他的头。我则用绳子绑穆笛的脚,再捆他的身体……我将绳结打在他的背后……巴金罕抓着他走过走廊,到房门时,我们正打算将他推进去,他就向前倒了下去,巴金罕压在他上面。巴金罕拉他起来,带他进到房子,将他放在转椅上,旁边有张书桌。雷吩咐我们将他放到那里。”在巴金罕的请求下,史密斯继续干,他去寻找塞嘴巴的东西,发现一块法国油漆工的布块。巴金罕将毯子从穆笛面前向后拉,用绳子将布块绑在他的嘴上。然后巴金罕离开,他自己只逗留了10分钟多一点,和雷谈话,雷付给他200英镑酬劳。他说当他最后看穆笛时,穆笛很清醒,他不知道穆笛怎样死的。他认出套索里的绿色布块就是法国油漆工的布块。 
  面对着史密斯的供述,巴金罕承认在史密斯绑穆笛时用毯子里他的头,并拉着他走过走廊,但否认穆笛摔倒或被布捂嘴巴的情节。以后费尔波特把对雷的控告告诉雷本入,召他到伦敦警察厅。雷派人请他的律师做了一个否认整个事件的供述。 
  费尔波特断定他差不多有了足够的证据以谋杀罪逮捕所有这三个人,但这个指控需要医学的支持。加德纳给了他个支持,但费尔波特要求内政部病理学家的支持。他带着加德纳到韦英斯街我的寓所里来。加德纳对史密斯说的穆笛在过道上摔跤这一点感到十分满意。他说用毛毯包住头就可解释为什么前额中央皮肤没有挫伤。穆笛摔倒时头部可能得很重,足以引起脑震荡,而前额皮肤却无痕迹。加德纳继说,如果巴金罕还压在他上面,那么他的膝盖就足以撞在穆的肚子上,如此便引起胃和小肠的出血。这种“打击”可以是意外的。 
  我说我没有根据认为穆笛的脑或胃和小肠遭到过损伤。我补充说,我不喜欢那种想使医学的观察去适应供词情的主张,我还提起我们一致同意的尸体解剖所见。费尔特说他已搜查过房间,没有发现可供穆笛上吊挂绳子的东西。他问我,是否可以有个人站在穆笛背后拉起绳子。我说绳十必须往上拉紧持续二到三分钟。我知道文献上没有任人被这种办法杀死的,而且这样似乎是荒唐得很:为什么不直接勒死他呢?那条绳子首先是水平方向抽紧,然后举起并固定在高举的位置:为什么不简单地再抽紧一点呢? 
  费尔波特认输了。那三个嫌疑犯不能没有指控而被拘留,于是第二个星期他们便被释放了。与此同时警察在搜查更多的证据。最后他们找到了。事件发生前的几天,史密斯租了一辆汽车:黑色福特牌,8匹马力,车牌号码:FGPl01。 
  费尔波特逮捕了雷、巴金罕和史密斯,指控他们杀害了穆笛。然后拉史密斯站入供辨认的行列:一个花匠认出他就是穆笛失踪前一天在白垩坑看见过的那个人;另一个花匠则认定另一个。案件的证据仍然不够有力。检察当局决定让巴金罕供出对同犯不利的证据。 
  在地方法庭,加德纳说他认为穆笛在死前搏斗中被严重地打伤,头部受伤引起脑震荡,膝盖撞击腹部便使小肠充血,他没说到跌倒的可能性以及从医学上来说自杀或意外自缢的可能性。当然没有叫我去。但是我的原始尸体解剖报告在提供给被告一方的文件中。当雷的律师读到这份报告时,却放肆地要我改变立场。 
  如果被告律师要求帮助的话,我通常会谢绝的。我似乎没有坚持意见分歧的理由,除了少数例子外,我总是强调我的同事工作的可靠性:我经常要求我的助手细读病理学家和实验室工作者的照片和书面报告以及他们的解释等等。这常常是有帮助的。事实上,我发现,如果一个人同意在腐败尸体上作第二次解剖的话,那么皇家律师在法庭上作的第一个批评就是这个。在某人被指控以及律师决定要在解释医学的或科学的发现得到帮助时,很多证据已经被毁坏了。尸体在第一次解剖时已被剖开和被保存。重要的部分常常被取出以作进一步研究。刀子、血痕、子弹、毛发、纤维和新鲜的损伤痕迹全都到实验室去了,而且常常保存在使之变硬的福尔马林固定液中或是切下来作进一步显微镜检查。没有比新鲜的未曾搞乱的现场、未曾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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