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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12跳槽引发的纠纷-刘春田-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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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简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和人们对知识成果的重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因为职工跳槽而引发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日益增多。具有关统计显示,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有80%是因为职工跳槽,顺手带走商业秘密引发的。 

  那么,在人才流动日渐增多的今天,我们如何看待职工跳槽的现象?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当事情发生时,我们如何处理?这个是今天讲座的主题。 

  (全文) 

  什么叫客户?客户就是市场。市场是什么?市场就是金钱。你等于把我的钱,拿到那边去了,是吧?客户名字就是一个销售网络,就是一个体系。你这个利益应该属于这个企业,那你拿走。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不为公众所周知,并且能为它的控制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由控制人予以保密的这种技术的和经营咨询。也就简单它不是公有领域的一些知识,不是公知的技术,也不是这个专业里的普通技术人员就显而易见,轻而易举可以得到的这样一种东西。并且由控制人加了保密措施,他为什么加保密措施?它能够给他造成市场当中竞争优势。按照我们国家工商局的一个解释,说商业秘密都有哪些内容呢?就是设计、程序、产品的配方、数据,还有就是管理的诀窍,还有在经营当中的客户名单,还有一些货源情报,还有产销策略。另外还有什么招投标的一些资料,底标等等这些东西。所以可见商业秘密大体上就分为两大类,一个是技术秘密,一个是经营方法的秘密。 

  技术秘密我们知道它可以说是直接的生产力了。经营方法之所以给予保护,主要是意在鼓励,在经营当中的创新,你只要不断地创新,你才可能在经营管理当中,经营营销当中,不断地采用新的方法,降低成本,扩大销售,从而带来就是比别的平均利润高的那些利润。所以我们界定什么是商业秘密,大概有这么几个要点。 

  第一个是刚才讲的非公知性,就是不是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大家知道全聚德的烤鸭好吃,同时便宜坊的烤鸭也好吃,但两个炉子不一样,两个烤制的方法不一样。首先是设备不一样,工艺也不一样,那个鸭子的来源也不一样。你问他哪儿的,他绝对不告诉你。这是商业秘密。否则都成了全聚德,是不是?之所以是全聚德,就因为它,你要是要叫全聚德,你再开个分号,你该给我钱给我钱,就跟连锁店一样,甚至于我可以控制技术。 

  另外,它和设计技术的原理不一样,也和公知的技术又有区别。我最近接触这么一个案件,一个企业靠这个工程技术人员长期几十年的摸索,搞出一个生产首饰的一种成套设备。所谓成套设备也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就是体积不大,但是它是一个机械化设备,在竞争当中有显然的优势,质量好,产量又高,价格那自然非常高,长期保持优势。结果后来被上海的一家企业花高好几倍的工资,把他的工人挖走。事先他还有所防范,他把自己的设备磨床、什么装配、维修,他把工艺都分开,就是没有一两个人能把它攒起来,各干各的,你也不知这干什么用,但是最后弄来一起。人家就根据这种现状,各个岗位上都挖走一个人,然后把那个维修工又格外高挖走了。人家到那儿就生产出设备,很简单,就是知道了就很简单,一下子就产品一样,马上冲进市场,造成他竞争优势的丧失。 

  后来发生诉讼以后,被告人一方也是一个大学的老师做代理人,很有意思,他理解错了这个案子。他请人做了一个技术鉴定,请专家,上海市很有名,上海交通大学的教授,这个行业的专家给他做了一个法律意见书。后来我看了觉得很有意思,这个法律意见书恰恰支持了原告的观点。为什么?说这些设备所使用的机械原理都是大学的教科书当中可以找到的。在法庭质证的时候,这个教授还出庭了,就是说这些原理都非常简单。后来审判长问他说,如果根据这些原理,能不能就制造出这个设备?他说还不能,还需要进行开发、研制、设计才能。他就是恰恰支持了原告的观点,也就是把科学和技术混为一谈。他觉得是啊,没错,什么飞机翅膀都是流体力学原理,对不对?那肯定是这样。但是飞机跟飞机翅膀不一样,那个是设计,原理就是科学,设计就是技术,所以在技术秘密当中首先要把科学原理排除出去,它是抽象的。技术是什么?技术一定是具象的。此外,在这个设计当中,技术当中还要区分公知的技术和非公知的技术。 

  比如说,刚才我们说到的那些工人,工人所身上有的东西是什么,是技术,对不对?是技术,磨床,磨得很好,维修也维修得很好。我们管它叫手艺。你所具有的这样的一般的技术或者手艺,是你能够进入一个企业工作的前提条件。你说你什么都不会,人家企业不负责培训。那么这个企业所具备的能够生产出这种设备的那一套数据,那一套技术,恰恰是非公知的,那个就是企业的技术秘密。被告的代理人就是那个大学的教授,就是弄错了原理和技术的那个概念的人,他说他说出这样一种观点。说一旦这个工人获得了这些知识和技术以后,你这个设备他已经掌握了。这个教授提出了叫人身依附性这么一个观点,它已经成了他自己的技术了,他原来不会,虽然就一般的技术,但他进来了以后他会了,他会怎么忘也忘不掉,他走到哪里仍然会,难道他用他自己的技术不可以吗?大家分析,我说商业秘密,它的关键点就在这儿。知识产权保护就在这里,你享有你的手艺是公知公用你的训练,你可能很成熟,是一个八级工,过去标准。可现在你获得的这个新的信息,从生理上讲已经为你所掌握,但是在法律上它属于别人的,属于别人的。就是说对它进行商业性支配利用控制的权力,你当然有权利知道,熟悉掌握这些没关系,这是很正常的,但是你不能拿它来做商业性的使用,你不能拿它来赚钱,也不能卖掉这个技术。因为这个东西从法律上不是你的。我会背李白的一首诗,转眼我就出版了,说我跟出版社要稿费,可以不可以这是不可以的,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就这么简单。 

  第二个,它就是具有价值性,也就是它有商业价值。这种商业价值来源于它的具有创新性,但这种创新就是创造程度和专利法当中所要求的创造性不一样。创造性它要有一个所谓高度,要有和现有的技术有什么突出的特点和实质的进步。你们听这说法,突出的特点和实质的进步,全都是主观标准。但也是一个可以感觉出来的。美国人管它叫非显而易见性,当然也是主观标准,可是商业秘密并不要求这么有多高的创造性,也不问你的创造过程有多少投入,你也可能千锤百炼,也得不出来,也可能妙手偶得,只要你用在实践当中,用在经济活动当中,有了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恰恰是由于你这个东西造成的,你就是有价值性。 

  第三个是要保密,要有保密性。保密性呢?法律上给一个原则,就是说你的控制人给了它一个合理的保密措施。什么叫合理的?最终发生纠纷的话,由法官来自由裁量。通常由于法律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增强会产生一些具体的办法。比如要订立在劳动合同当中,雇佣劳动合同当中有保密条款,甚至有专门的保密合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在你的企业当中有章程,也就是说,你不必签订保密合同,有这个章程就可以,不让外传的一些口头交代,一些书面的警示都是可以的。也就是说,你尽到了使你所有参与这个商业秘密活动的当事人,都意识到这个东西对我们这个企业是很重要的,要是流失的话,对这个企业会造成损失,这个企业跟我利益是利害相关的,我如果泄密的话,对我没有好处,这就可以了。 

  我们知道深圳特区开通了一个条例,它是很刻意地想保护商业秘密这个权利人。实际上他们好心办了坏事。它要求,它说凡是商业秘密必须签订合同,那没签订合同的怎么办呢,那就不是商业秘密?言外之意就是,它看起来是很严格的保护,实际上是把那些可能由于知识上的原因,工作上的疏漏等等原因造成了他们没有签订合同的人,他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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