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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暴利行业-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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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了真正提高民办教育的社会地位,政府与行政职能部门必须走在普通民众的前面。

  首先,政府将积极完善相关法规。国务院的《中国教育发展纲要》规定,民办学校在税收、贷款方面,享有和公办学校同等权利。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是,税务部门对于民办学校征税的态度是:学历教育可以免征,非学历的不免。有些地方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对某些民办学校征税。因此说,确实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法规。

  其次,积极为民办学校毕业生走入社会创造条件。按照现代经济理论,上学接受教育也存在机会成本。很多学生都期待着在毕业后能有更丰厚的收入和更高的社会地位。如果毕业以后连找工作都成问题,那如何能让学生花钱去读书?公立学校因为多年口碑的积累,毕业以后大多更容易找到工作。在这方面,私立学校毕业生根本无法和公办的毕业生竞争,即使是私立学校的尖子生,人们也不接受。因此,要想真正提高民办教育的社会地位,还得由政府出面,积极为民办学校毕业生开拓用工市场,让合格的民办学校毕业生能够与公立学校毕业生站在同等的地位上接受选拔。

  第三,站在服务的立场上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水平。很多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是商人,不懂教育。而且和真正办学人的思想不一样。投资者的个人素质严重影响办学效果,造成民办学校的素质良莠不齐。可以说,民办院校中有好的,但不理想的居多,坑蒙拐骗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些地区,民办教育已经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学校口碑不好,就难招到学生;而生源不足,就越难保证教育质量,口碑自然也就越差。

  因此,政府需在充分保障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在投资者和教育学者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民办教育投资者了解和开拓教育市场,提高民办教育投资者管理学校的水平,从根本上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水平。

进入门槛

  我国现有6万多所民办学校,其中民办幼儿园占4万所,民办小学、中学和大学总共只有2万所,在国家的教育机构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但是与此同时,据统计,我国15~18岁的同龄孩子之中,只有42%的人能够接受高中教育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18~22岁的同龄人中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只有15%。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来,我国大部分的孩子连高中都没有上,能够上大学的更是少数。高等教育仍属于一种精英式教育。

  国家要提高综合国力,要求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那种只有少数人享受的精英式教育已不再符合我国对于发展教育的要求。但是,按照我们目前的国力,近期内仅仅依赖国家解决这个问题是不现实的。民办教育在其中是个重要的补充,从数量上看,5~10年后,我国民办学校的数量应与公办学校数量相当。民办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阶段都需要民间资本的积极投入。

  1。资金

  教育向来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它要求的资金投入量是较高的;从购置建校用地、添置教学设施、选配合格的师资队伍、学生生活设施的提供等许多方面都需要经费支出。一个正规的学校对教学场地均有严格要求;同时,现在学校对于电化教育设施的要求也高于从前,除非是建于贫困地区的学校,没有必要的先进教学设备,对正常的教学工作和学校的形象都产生影响。如果是建在大城市中,专门为富裕阶层服务的“贵族学校”,无论是学校的场地规模,还是学校的各项设施均应优于公立学校,否则,势必影响生源。

  2。投资回报周期

  教育产业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不能急功近利。期望投入资金后,当年就能产生利润,并且立即利润丰厚是不切实际的,且教育的回报大部分是对社会的。因此,对于进入教育产业的投资者而言,必须要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否则,极易半途而废。如果投资方不熟悉教育,又一心只想从中获取暴利的话,那么教育产业决不是适合投资的领域。

  3。人员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政府赋予民办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因此,投资者的自身素质更容易对学校产生影响。民办教育的投资者至少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优秀的师资和管理队伍的建立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不仅具有丰厚的教学经验,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起到直接的影响,还会为学校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

  4。市场

  在WTO中,教育被定位为教育服务贸易。既然是贸易,就会有买方和卖方,就会有供大于求与供过于求。在相当一段时期,中国的教育资源将略显不足。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基础教育是以公立为主的,民办教育在中小学阶段只是一种补充。因此,如何为社会提供人们需要的有益补充,如何推广,要求投资者熟悉市场规律与教育产业知识。如果投资者本身不熟悉教育产业,必须聘请熟悉教育产业的人担任校长或参与领导与决策。学校如何定位、服务于何种群体、收费标准、师资的选择,都关系到投资的成败。只有适应市场的需要,真正为社会提供规范、有特色、保证质量的教育服务产品,才可能作大作强。

  5。品牌

  品牌在教育产业的概念就是学校的声誉。学校生源的获得主要依赖学校的声誉,否则,就不会有重点学校的“择校费”,那么多人想方设法进重点学校的事情了。教育的无形资产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不是简单的用强大的资金获取各种资源后,可以立即“克隆”出一个名校的。学校的声誉是常年积累的,总要送出第一届毕业生后,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对于办小学的投资者而言,至少需要六年的时间,对于中学来说,初中需要三年,如果再加上高中,还需要三年。因此,对投资者而言,创立学校的自有品牌是一个投资大、见效缓慢的过程。如果考虑与名校联合办学,利用他们已有的品牌优势,无异于一个很好的选择。

风险程度

  1。环境有所改善

  不可否认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始终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因为受上位法《教育法》的限制,《民办教育促进法》不能有与其相违背的条款,这一点在争议最大的是否能够〃以营利为目的〃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为《教育法》规定学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教育法》不改变的前提下,《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可能有民办教育可以以盈利为目的的条款。

  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的人都会知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几次审议的过程中,民办教育的营利问题始终是委员们争论的焦点,更是办学人关注的焦点。一些委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从现实国情考虑,可以允许某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从制度上应当进一步理顺。如果民办学校在享受国家关于土地使用、公益捐赠和税收方面各种优惠的同时,又可以取得回报,那么从制度上是不合理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实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应当有积极措施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民办学校多数是投资办学,大多数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回报。实行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政策,可以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更多地吸收民间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这一规定不宜修改。最终,《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初为了合理回报还是适当补偿,立法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论争。简单的词句之争反映了背后的法理之争。回报属于民法层面。而补偿则是行政法的概念。回报是一个市场主体正当合理的预期;而补偿对应的是某种损失。

  业内人士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澄清了民办学校的创办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并据此对创办者的办学行为加以规范,避免了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因为校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可防止个别创办者将办学经济收入和学校的财产完全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并据为己有、甚至转移办学经费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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