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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不正确。错误之处为:
①产品销售成本只能减3970万元(即折旧应为30万元)
②管理费用1000万元中:交际应酬费只能扣29万元;福利费只能扣42万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社会保险费、关联方管理费共50万元不能扣,所以应调增所得124万元。
③资本的利息20万元不能扣,所以应扣财务费用80万元,要调增所得20万元。
④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申报时扣的是110万元,实际应允许扣178。5万元,所以应补扣68。5万元(其中非常损失应扣为58。5万元)
⑤押金收入应为50万元,所以应调减所得8。5万元,计税营业外收入应为51。5万元。
⑥对外投资的设备所得应为20万元
⑧投资收益20万元不计收入
⑨上年亏损额100万元可弥补
⑩延长减半征收已经过了三年的期间,2000年应该适用的税率为15%
(3)应纳税额='(7000+100+500+51。5+20)-(3970+50+876+80+178。5)-100'×10%=2417×15%=362。55(万元)
2005梦想成真—《税法》应试指南 个人所得税法
【考情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点税种,看起来好像比较简单,实质上并非如此。例如,要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必须依次考虑如下问题:
第一,所涉及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如果是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还要接着判断是居住满5年的,还是居住满1年不满5年的特殊居民纳税人?如果是非居民纳税人,还要接着判断是居住满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的非居民,还是居住不满90天或183天的特殊非居民纳税人?
第二,所涉及的所得是什么性质的所得或者说是哪一类所得,这种所得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还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
第三,这种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所得?
第四,这种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是什么?是按月征收、还是按次、按年征收?适用的税率是什么?等等。此外,在申报缴纳方面,也有一些操作性规定。
题型
年度、题量(分值)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3题3分
计算题
1题4。5分
1题4分
1题4分
综合题
—
—
1题4分
小计
5题8。5分
4题7分
7题13分
【主要考点】
主要问题
主要考点
1。纳税人(对谁征?)
居民与非居民的判断标准及其应用
2征税对象及范围(对什么征?)
11类征税对象的区分,所得来源地与支付地的判定
3。税率和优惠(征多少?)
11类所得的税率,各项税收优惠
4。税额计算(怎么算?)
11类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每次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确定
5。征管缴纳(怎么缴?)
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教材主要调整
2005年教材增加了判断纳税人在境内居住天数的规定;调整了年终奖金、年薪制、数月工资纳税的规定;增加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计算公式;增加了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规定。
【主要内容讲解及例题】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课税基础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表16。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
要点
内容
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注意: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是住满任意12个月。
(2)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需要注意今年教材新增关于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判定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举例说明:
托利先生是英国人,其户籍、家庭在英国,假定其于2001年7月1日进入中国境内,于2002年10月1日出境,则虽然其实际在华居住的时间超过了365日,但在2001纳税年度只居住了5个月,在2002纳税年度居住了9个月,都没有居住满365日,因此,托利先生在这两个纳税年度都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应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居民纳税人身份是按照纳税年度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他们的身份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中是会发生变化的,而不象有住所的个人,其纳税人身份基本上是不会变化的,除非他的户籍、家庭不在中国境内。
关于“临时离境”的税法规定,也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举例说明:
松井先生是日本人,他于2002年1月1日入境,2003年1月5日出境。在2002纳税年度内,首先假设松井先生曾经回国一次,在中国境外居住的时间没有超过30日的,仍应认定其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超过30日,就应认定其为中国非居民纳税人。又假设松井先生在2002纳税年度曾经回国两次以上,但每次回国的时间不超过30日,同时累计在中国境外居住的时间没有超过90日,则仍应认定其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超过90日的,就应认定其为中国非居民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所得的范围很广,所以,如何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重要问题。世界各国一般有两种基本确定方法:一是分类课征法,即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所得项目分项定率征收;二是综合课征法,即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申报,汇总计算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基本上采用分类课征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纳税所得项目,按其性质可以归为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四类。
(一)劳动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1)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以其所掌握的某种技艺或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