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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桔者言139-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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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期货市场的货物;必须要有专家能以较低的成本存货。鸡蛋是一例;橙汁也是一例。若生产者或用货者可自行存货而不用付出较高的成本;则他们可以自行存货来保障生意。原油及油产品之所以在期市上难有大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产油者及炼油者都多有存货设备。
香港是世界有数的金融中心之一;要发展期货市场是很容易了解的。但在香港本地的主要产品中;要找出能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简直是凤毛麟角。纺织、手表、玩具及电子各行业的产品;花样众多;没有固定标准规定;违背了第一个条件。
至于其他东南亚各国的某些原料产品;有的在美国期市大有可为;香港能否为这些产品发展期市呢?我们的答案也不是乐观的。在东南亚地区选择某种货物的一个交货地点、随时可报出众所认同的市价;并不容易。那就是说;要满足第二个条件相当困难。例如;中国是盛产棉花的国家;但要在国内指定一个城市为棉花期货的交货地点;目前很难办到。没有健全的自由市场;或市场活动受政府干预;市价难于受买卖双方迅速认同;就很难成为期市的报价点。香港的自由市场是东南亚各地中最健全的。但可惜在外地生产的可成期货的原料;在香港经常有大量成交的并不多见。
近来提出的金融期市;如恒生指数期货;则在以上提及的5个条件中;缺少了第4和第5项;而第2个条件也会有问题。美国的股票指数期货(实行不久);跟互惠基金(MutualFund)的性质差不多;与一般期市的功能有所不同。自从70年代初期I。O。S。在本港搅出漫天风雨之后;互惠基金在香港已经式微;故要办股票指数期市应有可为。但在香港〃空〃股票不易;是一个障碍。更重要的困难是香港股市交投不大;股种不多;故在第2个条件上会有问题。在香港;股票收市前几分钟;要托高或压低某几种股票几个价位并非难事(就是美国的指数期市;亦从原先成分股只有30种蓝筹公司的杜钟斯指数改为成分股包容500种股票的标准普尔指数)。
我以为若要在香港股市另设有〃期〃性的市场;〃期权〃市场(PutAndCallOptions)成功机会较大。但概括而言;股票期货与货品期货的性质不同。前者缺乏第4及第5两条件;故对专业发展是无关重要的。
1983年11月30日
以知识定法例的困难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所以每个人都应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这是支持民主政制最常用的说词。在这一个前提下;香港政府是不够民主的。行政及立法两局的议员都不是公选——香港市民没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
最通常反对市民应有〃同权定法〃的理由;是以市民知识低;恐怕在全民公选中;他们会受不正确报导的影响。因此;为社会利益着想;法例的决定应由少数有知识之士负责。这个见解是不无道理的。但以知识定法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第一个困难;就是若以某些市民不知法例的好坏为由而反对他们立法的权利;那么在实施法例时;应否人人平等?在某个程度上;不知不罪是可以容忍的;而初犯者的处罚也较轻。可惜在近代犯罪经济学的研究中;至今仍未能证实过处罚轻重与知识高低的关系。我们可以确定的;就是未成年人的处罚较轻;而这些人也没有权投票。这个看来是很自然的处分;却有一个被人忽略了的含义——假若无权投票的人犯法所受的处罚较轻;那么没有投票权是一个有价值的〃权利〃!因此;姑勿论赞成投票的论调如何;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投票权利是被强迫接受的。
第二个困难;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知识很难得到适当的运用。以香港为例;多年来在立法局会议的纪录中;有学问或有见识的议员;往往因为不是专家而表现出很明显的无知。一次会议讨论租务管制;另一次是当铺法例;跟着是劳工问题或银行制度。但在议员中;却无一个是样样皆能。虽然立法局有时会参考〃专家〃的报告;但这些报告往往是压力团体的杰作;话虽如此;据我个人所知;香港的立法程序要比一些更〃民主〃的国家——如加拿大——来得理智。
香港行政及立法两局所决定的法例是成文法律(StatutoryLaw)。在下文我会解释;知识的运用在立定成文法律上是比不成文法律(monLaw)重要。不成文法律是以案件的判决为先例。因为案情件件不同;审案不能单靠旧案的指引;而旧案的判断也不能墨守成规;所以在审案时知识的运用也是重要的。
让我用自己有一点经验的美国反垄断案的审判;来表达知识运用的困难。每一件重大的反垄断案;都涉及一个工商行业。而每一个行业;任何人只要细心研究;都会发现是十分复杂的。有些行业甚至要穷数年的工夫才能稍知大概。若对有关的行业没有相当的理解;判案是无所适从的。在审案过程中;辩方和控方都不惜工本去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资料或证据。陪审员的选择;常引起纷争。而陪审员的酬劳只不过是每天35美元;有识之士就往往以家庭生计为由而推却不干。需要有深入知识的案件;法官可能批准取消陪审员;但若某一方认为陪审员的无知较为有利;就会极力争取陪审员的存在。即使过得陪审员这一关;法官的知识又有问题。法官只是法律专家而不见得是工商业专家。每件案的行业各有不同;要法官能适当地运用应有的行业知识去下判断;实在太过苛求。
这些反垄断案的官司;有的拖延缠诉4~5年至20~30年;费用之巨;调查及研究之深;令人难以置信。但因为所牵涉的行业复杂;辩控双方各执对己有利的证据及资料;判案使往往发生错误。对反垄断法律历史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中;竟然多有认为乱判一通的效果可能较好!
我们不能否认知识对立法的重要。但因为利害上的冲突;适当的知识运用是很难做到的。比起成文法律;不成文法律误用知识对社会的损害较少。这是因为不成文法律有弹性。一个案件的错误判断;并不一定对未来的司法有决定性的影响。当然;我以反垄断法律的复杂性来表达运用知识的困难。是故意将这困难夸大的。其他不成文法律的基本原则远较反垄断法律清楚;所以一般不成文法律的实施;若有错失;其后同类的案件的审判可加以改正。这是不成文法律之所以历久不衰的主要原因。
但成文法律就没有这种弹性。法例一通过;官僚制度随之而生。通过法例易;废除法例难。因此;知识的适当运用极其重要。但议员的专长及知识是一个问题;议员之间的利害冲突也是一个障碍。单就以利用知识作决策来衡量;我们仍不能厚非香港政府以〃独裁〃的方式选任议员。这是因为全民公选的本质;都是以自利为出发点的。在目前香港的立法制度下;若政府的当事人是明智的;能运用知识的机会就较大;因为由公选出来的议员较易受压力团体的支配。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全民公选可以阻吓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在知识难以适当运用的情况下;不干预是上策。在行政立法上;能尽量避免错失已是超人。用这一个实用主义的角度去衡量香港历届财政司的政策;我们实在不应苛求。但我认为成文法律的决定应该较有弹性。因为立法易;废除难;两局议员应用较多的时间去重复考虑多种的现有法例。
1983年12月23日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BeforeTheLaw)有好几个含义。今天我将分析其中一个最普遍的含义。这就是无论皇亲国戚;或是无名小卒;犯了同样的法例;就要受同样的处罚。社会若乖离了这个准则;法律就有等于无;产权或民权都会失去了保障。
以我个人的观察;在这方面的实施美国最令人佩服。一个市民见警车超速而能成功地将驾驶的警员诉之于法:肯尼迪总统之弟妇因在街上抛弃纸碎而被罚扫街(后来罚款了事);里根总统之子要领失业救济金——都是法律面前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实在是输了一筹。日前民政司黎敦义的汽车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却没有像当时在场的其他车辆要被拖走(另一辆名贵车也仅被抄牌);是很明显地违背了〃法前平等〃的准则。警员不依法行事而不受处罚。对滥用权力是有所鼓励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绝不容易的。除界定权力的费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个障碍。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未成年少年犯法受罚较轻;是因为后者而不是因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与未成年应有不平等的处分。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就有3种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审员歧视黑人;产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断。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间接的含义可被用以歧视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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