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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任务、责任、实践+德鲁克-第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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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报酬和经济上的不平等——“金镣拷”——利润动机的夸张——独特的职能和公众的特性

关于企业的伦理或工商界人土的伦理有着无数的说教和出版物,但其中绝大多数却与企业无关,而且同伦理也很少有关。
一个主要的题目是普通的、平常的正直。我们被庄重地告知,工商界人士不应该欺骗、偷窃、撒谎、贪污或行贿。其他任何人也都不应该这样。男人和女人不能因为他们的工作或职位而有权违背个人的行为规范。但他们也不会由于担任了副总经理、市长或学院院长就不再是凡人了。总有一些人会欺骗、偷窃、撒谎、贪污或行贿。问题在于个人、家庭和学校的道德价值现和道德教育。但既不存在着一种独立的企业伦理,也无此需要。
所需要的是对那些抵挡不住引诱的人——不论是企业经理人员或其他人——加以严惩。英国的地方法官在审理酒醉驶车案件时,如果被告出生身于一家知名的公立学校或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通常会课以较重的处分。而晚报上也会以“伊顿公学毕业生犯了酒醉驶车罪”的标题予以报道。没有人期望伊顿公学的教育会培养出一些戒酒的领导者。但伊顿的徽章即使不是一种表示特权的徽章,也是一种表示杰出的徽章。如果不对带有伊顿徽章的人比普通人严加惩处,那就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感。但却并没有人认为这是一个“伊顿公学毕业生的伦理”问题。
在讨论企业中伦理问题时的另一个通常的题目同伦理无关。
例如雇用应召女郎招徕顾客这类事并不是伦理问题而是美学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我刮脸照镜子时,希望看到我自己是一个拉皮条的人吗?”
有着严格要求的领导者的确是件好事。但严格要求在领导集团中并不普及,不论是在国王和伯爵、牧师或将军,甚或文艺复兴时期的画家和人道主义者这样的“知识分子”,  或中国传统的“文人”中,都是这样。一个严格要求的人所能做的只能是从那些违背他的自尊心和志趣的活动中退出来。
近来,除了这些老的说教题目以外,又加上了第三个题目(特别在美国,更是这样):我们被告知,管理人员有一种“伦理责任”在其社区中发挥积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去为社区的事业服务,把时间用于社区活动,等等。
在许多国家中,这种社区活动并不适合于传统的习惯,例如日本和法国就是这样。但是,在社区有着“自愿参加”传统的地方,特别是在美国,的确应该鼓励管理人员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组织并在其中起着负责的领导作用。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强迫他们去参加,也不应该依据他们对自愿活动的参与来对他们评价,给以报酬或提升。命令或迫使管理人员参与这类活动就是滥用组织权力,是非法的。
一种例外的情况可能是那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其社区活动事实上是他们对企业职责的一部分。例如,电话公司的地区经理参与社区活动,而他在参与时,是作为其经理职责的一部分和他那公司的地区公共关系的代表来进行的。同样的情况也适用西尔士—罗贝克公司一个地区商店的经理。一个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参加了十几项不同的社区活动并且每日在不同的“服务俱乐部”中吃中餐。他完全清楚,他这样做并不是为社区服务,而是为了推销他的业务并猎取可能的顾客。
但是,管理人员参与社区活动虽然是合乎需要的,但同伦理无关,同责任也很少有什么关系。那只是一个人作为一个邻居和公民所做出的贡献。而且那是在他的职务和管理责任以外的事。

是领导集团而不是个别的领导者
管理人员特有的一个伦理问题是由以下事实引起的,即各个机构的管理人员是集体地组成为多组织社会中的各个领导集团,而分别地来看,一个管理人员只不过是另一个同伙的雇员。
公众是明确了解这一点的。即使是最大公司的最有权力的首脑也并不为公众所知。事实上,公司中的绝大部分职工也只是知道他的姓名而并不认识他的面容。他之所以能达到这样高的职务,可能完全是由于个人的才能和经过考验的成就;而他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则完全是由于他的机构。每个人都知道通用汽车公司、美国电话公司、三菱公司、西门子公司、尤尼莱佛公司。但是,谁是这些大公司的头——或谁是加利福尼亚大学、工艺技术学院、伦敦盖伊医院的头,那主要只同这些机构中的管理集团有关并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把管理人员说成是个别的领导者是不妥当的。他们是“领导集团的成员”。但整个领导集团却的确拥有明显的、显赫的。权威的地位,因而它也就负有责任——本书前面各章中所讲的就是这种责任。
但是,这些责任是什么呢?作为领导集团一个成员的个别管理人员的伦理是什么呢?基本上来说,成为一个领导集团中的一员就是成为传统上所讲的“专业人员”。成为领导集团中的一员就拥有地位、职位、声势和权力,因而也有责任。期望每一个管理人员都是一个领导者是不切实际的。在一个发达国家中,管理人员即使不是成百万,也是成千上万——领导者的品质往往只有极少数人才拥有。但是,管理人员既然是一个领导集团的一员,就必须符合于专业人员伦理的要求——一种责任的伦理的要求。

明知有害而不为
一个专业人员的首要责任是什么,早在两千五百年以前就由希腊医师希普罗克拉底的誓言中明确指出,“明知有害而不为。”
没有一个专业人员,不论是医生、律师或经理,能保证他一定能为其顾客办成功。他所能做到的只是尽力而为。但他能保证自己明知有害而不为。反过来说,顾客必须相信专业人员能够明知有害而不为。否则,顾客就根本不信赖专业人员了。专业人员必须有自主权,不能由顾客来控制、监督或命令。他必须能独立自主地用自己的知识和判断来作出决定。但是,他的自主权的基础,事实上是他的自主权存在的依据是,他自己“以公众利益为先”。换句话说,一个专业人员拥有自主权并且不受政治或思想意识上的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是独立自主的。但他的言行必须受他的顾客的利益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属于公众的。“绝不明知其有害而为之”是专业人员伦理的基本准则,是公共责任伦理的基本准则。
许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没有认识到,他们为了能保持独立自主,就必须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承担起专业人员伦理的责任。他们必须懂得,他们的职责在于仔细检查自己的言行以便保证做到绝不明知其有害而为之。 
这些领域之一,也许是最重要的一个领域,我们已在第二十五章中讨论过。如果一个管理人员由于担心“不受人们欢迎”而不对自己企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深入思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他就是明知故犯。他就是故意让癌细胞生长。我们已讲过,这是极为愚蠢的,最终对企业或产业所造成的损害比一点暂时的“不愉快”所造成的损害要更大。而且这也是严重违反专业人员的伦理的。
但也还有其它一些领域。特别是美国的管理人员,常常在以下一些方面违反“明知有害而不为”这一准则:
——经理人员的报酬;
——用福利计划把公司雇用的人员戴上“金镣铐”,
——有关利润的辩护。
他们在这些领域中的行动和诺会易于造成社会的分裂。他们往往隐瞒健全的现实而引起社会的不健全状态,或至少造成社会的忧郁症。他们往往会指引到错误的方向并妨碍互相了解。这才是严重的社会祸害。

经理人员的报酬和经济上的不平等
同广泛流传的看法相反,在所有的发达国家中,人们的收入比有史记载以来的任何一个社会都要平等得多。而且,随着国民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增长,人们的收入趋向于稳定地更为平等化。而且,同流传的论点相反,在美国,人们收入的平等化程度最高。
人们的收入平等化程度的最可靠的衡量标志是所谓吉尼系数,在吉尼系数中,如果指数是零,那就表明人们的收入完全平等;如果指数是1,那就表明人们的收入完全不平等,整个社会的收入都由一个人占有。吉尼系数中的指数愈低,则社会上人们的收入愈是平等。美国在七十年代早期的吉尼系数约为0。35,基本上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也许还有日本相同。西德与荷兰约为0。40,法国与瑞典约为0。50。 
具体说来,在一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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