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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会计准则--存货的比较-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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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如果存货价值被减计至历史成本下,但日后又上升,是否应当按增加的程度将其恢复!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成本应恢复至其可变现净值。我国准则认为,这一部分应当入账,否则会形成秘密准备。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我国准则规定,如果存货按低于历史成本的市价调整后,市价又上升时,应相应调整存货账面价值,但不得超过存货的历史成本,调增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七)关于披露要求

  不管是IAS2还是我国存货准则,都要求财务报告披露以下内容:(1)计量存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2)按适当方法分类的各存货账面价值;(3)本期销售的存货及本期存货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的金额;(4)作为债务抵押的存货数额。除此之外,IAS2还要求披露;以可变现净值而在当期确认为收益的转回额及转回的原因与事项;以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计量时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与可实现净值计量的差额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现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两者孰低者。

  IAS2还要求财务报告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而我国存货准则中则要求披露变更存货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期或以后各期有重大影响时,其变更的理由和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年末尚未处理的盘亏、毁损的契货数额及其可能发生的损益;企业代销、代管的存货数额;此外还规定采用计划或定额成本计价的企业,应将计划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将存货售价调整为进价反映。通过比较,我们认为,企业代销、代管的商品数额由于其不属企业的存货,因此不必对其进行披露。又由于在我国存货准则中已规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因此,在报告中将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将售价成本调整为进价成本的适用范围则需另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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