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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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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
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
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
“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
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
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其组成部分如“动物”
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
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
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通式〉怎能避
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
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
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
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或是“被混和”
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
事物,其本体为“动物”;因为“人”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
“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
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
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
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
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
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
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
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
    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
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
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
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
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
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
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
以认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那么个
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
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
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
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
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
的字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
    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
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
通用的定义。
    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
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
“两脚”。(至于永存要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
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
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
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而事
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
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
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
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
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
“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
“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
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
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
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
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
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物,——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
(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
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
    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
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
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
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
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
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
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
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
    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
“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
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
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
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弃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
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
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
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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