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樱花与剑--日本商业智慧-第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三菱(岩崎)、住友、安田一族的成员,则从其银行及事业的现职上引退。
  (四)各财阀在其控股参加公司所担任的董监事等职务也应当辞退。(五)
  各财阀对其旗下公司的命令权与管理权,也应该停止行使。
  基于“证券民主化”的原则,(一)优先卖给该公司的从业员,并限定
  不得购买超过3 万日元。(二)持有该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不得参加
  认购。结果,公司从业员90230 名,认购17448050 股,公司所在地居民4615
  名,认购2416768 股,合计94768 名,认购19884818 股。
  这样,作为日本军国主义经济基础的排他性和封锁性的同族康采恩的解
  体,终告完成。只可惜财阀的解体不够彻底,并且对金融资本的过分温存,
  财阀复活便通过另一种方式,以银行为主体,在战后不到20 年之间,便再“整
  编”。
  当然,不能说占领军对日本的银行制度改革完全没有贡献,只是说温存
  了财阀系的大银行而已。占领初期,美国对日本的特殊银行最不能理解,这
  些银行虽是民营的银行,却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监督,这在英美是不可想
  象的事。日本的特殊银行有:日本银行、横滨正金银行、日本劝业银行、日
  本兴业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台湾银行、朝鲜银行及朝鲜殖产银行等八家
  银行。
  1945 年9 月3 日,占领军发表了“外地的外国银行及战时特别金融机关
  的封锁”备忘录,把朝鲜银行、台湾银行、朝鲜殖产银行及战时金融金库等
  21 家外地银行关闭。可是,以贸易金融为中心业务的横滨正金银行,却在被
  勒令关闭措施之外,改组为普通银行。1946 年12 月,以资本额5000 万日元,
  设立了东京银行。日本劝业银行及日本兴业银行,则在民主化的作法之下,
  被存续下来了。兴银便作为一家供给长期奖金的政府机关,和日本银行一齐
  成为国家的银行。劝银和北海道拓殖银行,则作为存款银行再重建起来,和
  东京银行一样都是普通银行。后来,兴银也转为普通银行,但仍继续发行债
  券。
  从这一连串的所谓银行“民主化”来看,财阀系的三菱银行、三井银行、
  安田银行、住友银行等四家,都未受到分散或改革。占领军迂回曲折的金融
  制度改革,只做到日银的民主化和特银的废止而已。特殊银行都已变成普通
  银行之后,政府的财政资金融通,则有必要设立政府的金融机关来进行。复
  兴金融金库便应运而生。1950 年以后,开发银行、输出入银行、农林渔业金
  融金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关先后成立。这些银行和特殊银行
  最大的不同,是它们清一色是政府经营的银行,银行的“民主化”,应该做
  到金融要离开政府的管制才对,结果政府的金融机关越来越多,便被说成是
  “民主化的形式化”。
  劳动民主化与“劳动组合”
  联合国占领军的日本经济民主化三大政策:一为进行“财阀解体”。二
  为制定“劳动三法”。三为实施“农地改革”。作为日本经济民主化的第二
  环,便是劳动的民主化。劳动民主化的中心课题,便是制定劳动对策的“劳
  动三法”。根据劳动法产生出来的工人组织,便是“劳动组合”。这里,要
  补充说明一下:日语“劳动者”即指“工人”而言。所以,“劳动三法”就
  是“劳工三法,“劳动组合”就是“工会”。
  联军的工人政策,是针对战前法西斯政权的工人镇压政策而发的。战前
  日本只有官方的大众运动,而没有劳动运动,工运是受强烈压制的。占领军
  为了不使法西期思想的复活,便强化工人的组织,允许工人的社会运动,意
  图用社会主义来对抗法西斯主义。另一方面,日本工人的工资超低,由于国
  民生活困难和国内市场狭隘,便很容易走上对外侵略之途。因此,工人运动
  的解放和工人的扩大保护(保护最低工资),便成为日本经济要达到民主化
  不可或缓的作法。
  1945 年9 月9 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表了“日本管理方针声明”,
  同月22 日,成立“日本管理政策大纲”,主张奖励自由主义倾向,灭绝国家
  的军国主义。因此,把新闻法、国家总动员法、军机保护法等战时法令加以
  废除,并把大日本产业报国会,及大日本劳务报国会等战时统制工人的组织,
  加以解散。1O 月21 日,废止治安警察法,把德田球一、志贺义雄等政治犯
  统统释放。作为抑压工运武器的治安维持法与“特高警察”(“特务高等警
  察”)也受到排除,因此,工运领袖或社会主义者,便可公然地参加各种工
  人运动和社会运动,他们的行动自由也受到保证。
  11 月2 日,日本社会党的结党大会成立。12 月1 日,日本共产党召开第
  四届大会,恢复共党活动,组织工人建立工会。而战前最大的工会“海员组
  合”,也再建立起来,组织了9 个工会,由5072 人参加。同年年底,麦克阿
  瑟向日本币原内阁提出日本民主化五项见解:妇女参政权、学校教育民主化、
  废除秘密警察、独占的解体和劳动组合的结成。日本政府根据这五项建议,
  立即召集临时会议,会上决定提交国会成立“劳动组合法”。
  “劳动组合法”(工会组织法)的制定准备,是先成立“劳务法制审议
  委员会”,由34 名各界人士组成,其中包括学识经验者七名、事业主六名、
  工人六名和官员、议员等。审委会向政府提出36 条法案作为答申,根据这个
  答申,通过国会承认后,便在1946 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从此,日本的工会
  得到法律的保证,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劳动组合”(工会)乃以“劳动者”(工人)为主体,以维持
  和改善(自主的劳动条件),并以提升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所组织成立的
  团体或联合体。“自主的劳动条件”,即指团结权及团体交涉权而言,这些
  权利是受到保障和保护的。
  (二)工会的管辖权,从警察行政事务改为劳动行政事务,另成立专管
  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厚生省(后改劳动省)工会的成立采用自行呈报方式,
  亦即把成立文件交到省厅就行了,警察不能管。
  (三)工人是工会(劳动组合)的成员,不得任意解雇或给予不利的条
  件。但参不参加工会,是工人的自由,不得加以强迫。
  (四)劳动事情的调查或劳动争议的预防,由劳、资、中立三方构成“运
  动委员会”,用斡旋、调停、仲裁的方式来沟通。
  (五)在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指令下,有关劳动的科学调查,在现存的统
  合机关之外,可另设立附属于事务局的有力机关。这一点最值得注目。
  “劳动组合法”,仅在四个月之内便付诸实行,但内容是民主的,并且
  成立得很快,其对战后的日本工人运动迅速地发展起来,有不可泯灭的功绩。
  可是,“2·1 总罢工”以后,这个法律便受到修改,改向抑制劳动运动(工
  运)的方向。后来连团结权也受到限制,有关不当劳动行为,也改“直罚主
  义”为交由“劳动委员会”恢复原状的处理而已。
  作为“劳动三法”之一的“劳动关系调整法”,是调停劳动争议的制度,
  日本早在1926 年便有这个制度的雏型“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存在。原则是调
  停铁路、电力等公益事业转变成军民关系工厂,和国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
  业为主,因是战前所订的法律,具有警察强制介入镇压争议的威压性质,在
  战后也就无法把它拿来用。1945 年12 月30 日,日本政府便在“劳务法制审
  议委员会”上,要求代替“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劳动关系调整法”的立案。
  1947 年5 月13 日,审委会向政府提出答申,政府便根据这个答申而作出草
  案,提交国会审议。经国会通过后,“劳动关系调整法”便在1947 年10 月
  13 日正式实施。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调停范围,旧法仅限定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