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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7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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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 
〃事故处理在核定事故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
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一个分局管辖的,报分局;跨分局的,报铁
路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第四章事故赔偿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只要能够证明是铁路责任的,不论其具体责任单
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对需要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
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次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天。

第 
!〃条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
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记和经办人规
定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经铁路审核确定责任不属于铁路而不予赔偿时,处理单位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

依据,连同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由处理单位(车站、分局、铁路局)出庭答辩。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价格标准,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 
%%)条规定办理。

并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

备案; 


*〃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第 
!条事故赔偿款额应按下列规定清算: 
%〃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不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
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 
&〃)+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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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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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填报两份,保价运输外。行包事故情况

“客客报七”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
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定未保价行包内容。

第五章无主货件的处理

第 
!〃条车站对有货无票、货件上又无标志的无主货件,以及有票无货虽经查询但
无着落时,应按季填造清单(式样附后)。车站于每季末的二十日前报分局;分局于每季末
的二十五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于季末分送其他各铁路局,并报铁道部,以便互相查对,减
少事故损失。无主货件在填表上报后一个月内,不得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第 
!#条车站发现行李、包裹货签脱落及包装上标志不明,无法判明到站时,应立即
会同有关人员开装检查,开列物品清单,注明品名、包装特征、重量、发现日期和卸下车次
等有关事项,根据线索查找原主,找不到原主线索时,按第 
!〃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统计分析

第 
!条发生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属于重大事故时,应
通知铁路局、分局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教训,制订措施,
确定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和事故损失程度及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应按下列规定统计: 
!#事故件数以一批为一件,但在同一车站或同一列车内,同时同一原因发生的多批事
故视为一批,应按一件统计,其事故等级按损失款额的总和确定。 


#一件事故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事故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
时,按发到站间的站序,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上报,列其他责任的,由处理单位统计上
报。 


%#事故一律按结案日期统计,对报经上级仲裁的事故,按接到批复的当日统计。

第 
!&条下列情况不作事故统计: 


!#被盗在五日内破案,并追回全部行李、包裹,没有损失时。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影响交付时。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也未影响交付时。 


&#赔偿款额(包括包装整修费)每批不超过 
!’元时。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按时逐级上报。站、段应于次月三日内报
主管分局;分局应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应于十日前汇总报铁道部(用客客报—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一案一卷,整理清楚,登记入册。事故案卷材料应包括: 


!#行李或包裹票。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赔偿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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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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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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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保价运输的除外)。 
#〃查询电报(包括复电、答复书)和有关客运记录。 
〃其他有关附件。
事故案卷由处理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赔偿案卷为三年;诉讼案卷为四年。其他

不随事故案卷保管的原始记录资料,应分别按下列规定期限保管: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保管二年。 
&〃客运记录保管二年。 
’〃无法交付物品的案卷保管一年。 
!〃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保管一年。 
#〃查询电报、复电、答复书保管一年。

有票无货行包清单 
((铁路局年月季度




到达









包装
特征
物品内容




收、发货人 


日期车次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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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行包清单 
!!铁路局年月季度


上报站
到达
包装特征物品内容件数重量记事 
号日期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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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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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
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
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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