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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7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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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抢救,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对当时没有觉察的伤亡事故,
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觉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在车站内或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
地方和铁路部门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无论在区间或站内发生路外伤亡事故,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铁路公安派出所
和有关铁路业务部门,共同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铁路局,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并报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

第五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
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
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
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
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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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

止事故措施,按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

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费或埋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伤者住

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

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

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

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

五十至一百五十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

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火葬费或埋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

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

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个别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

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增加多少,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用。

凡利用铁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

补助,并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

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凡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

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

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铁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

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在处理事故中,应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无理取闹,影响铁路正常运输

和铁路执勤人员正常工作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制造事故,破坏铁路设施,

扰乱铁路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第九条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备案。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铁道部、公安部颁发的
《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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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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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般居民利用铁路自杀医药、抬埋费处理办法 


!〃#年 
〃月 
%日铁财企(#)字 
%&’号

关于一般居民因罪或其他原因利用铁路自杀,以及铁路沿线人民不了解铁路常识,以
致造成伤亡者,除应及时追究责任,如责任属于伤亡本人者,应由其本人负责,属于铁路
者,应由铁路负责外,所有死亡及伤残之费用,兹特决定办法如下:

(一)对死亡之尸体,应协同地方勘察证明后,通知死者家属负责抬埋,无名尸体暂由
路局负责抬埋,无人认领时,所用之一切费用,由路局在一般支出“其他费用”项下列支。

(二)对伤害者不论责任属于何方,应由就近铁路医院负责急救,如距离铁路医院较远
时,应协同地方送就近地方医院急救,所需费用应按照事故之责任分别由责任者一方负
担,如责任确属其本人,而本人又确实无力负担时,在铁路医院医疗者,应由路局在一般支
出“其他费用”项下列支。在地方医院医疗者,医疗费由地方负责。至于因伤成残不能生
产者,由地方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解决,特此通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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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转发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
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年 
#月 
%日铁客客(#)字 
&!’&号

现将国务院国秘字第 
##号批文“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
病、死亡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附件二),应即在有关单位进行

(附件一)并做了补充办法
传达教育,自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实行。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铁客工武(’%)字
第 
(号部令“对旅客在车站上及列车上发生急病或因病死亡时之费用处理办法”同时废
止。

(附件一)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附件二)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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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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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
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年 
%月 
&’日国秘字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卫生部,铁道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现在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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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一、旅客丢失车票
(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
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
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
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如
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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